司考刑事訴訟法真題解析:多選(2012年)

64。關於刑事訴訟的秩序價值的表述,下列哪些選項是正確的?()

A。透過懲罰犯罪維護社會秩序

B。追究犯罪的活動必須是有序的

C。刑事司法權的行使,必須受到刑事程式的規範

D。效率越高,越有利於秩序的實現

【答案】ABC

【考點】刑事訴訟的秩序價值

【解析】選項A、B、C正確。在刑事訴訟中,應當嚴格遵守刑事訴訟法的規定,認真保障當事人和其他訴訟參與人,特別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被害人的訴訟權利,嚴禁刑訊逼供和以其他非法手段取證,司法機關依法獨立行使職權,保障訴訟程式的公開和透明,按法定期限辦案、結案。以懲罰犯罪,保護人民,保障國家安全和社會公共安全,維護社會主義社會秩序。

選項D錯誤。在刑事訴訟中,效率在公正得以實現的基礎上才有意義。如果公正不存在,也就無所謂效率。因此,在刑事訴訟中,公正與效率的關係,應當是公正第一,效率第二。在刑事司法中,應當是在保證司法公正的前提下追求效率,而不能草率辦案,損害實體公正和程式公正。如果只講“從快”而違背訴訟規律,雖然結案率很髙,但錯案往往也會增多,冤枉了無辜,放縱了犯罪,不僅做不到公正,也難以真正實現效率。

65。二審法院發現一審法院的審理違反《刑事訴訟法》關於公開審判、迴避等規定的,應當裁定撤銷原判、發回原審法院重新審判。關於該規定,下列哪些說法是正確的?()

A。體現了分工負責、互相配合、互相制約的原則

B。體現了嚴格遵守法定程式原則的要求

C。表明違反法定程式嚴重的,應當承擔相應法律後果

D。表明程式公正具有獨立的價值

【答案】BCD

【考點】程式公正

【解析】本題,二審法院因第一審中存在程式違法而將案件發回重審,表明違反法定程式嚴重的,應當承擔相應法律後果,也表明程式公正本身具有獨立的價值,更體現了刑事訴訟法嚴格遵守法定程式原則的要求。

66。關於拘傳,下列哪些說法是正確的?()

A。對在現場發現的犯罪嫌疑人,經出示工作證件可以口頭拘傳,並在筆錄中註明

B。拘傳持續的時間不得超過12小時

C。案情特別重大、複雜,需要採取拘留、逮捕措施的,拘傳持續的時間不得超過24小時

D。對於被拘傳的犯罪嫌疑人,可以連續訊問24小時

【答案】BC

【考點】拘傳

【解析】選項A錯誤。《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七條第一款規定,對不需要逮捕、拘留的犯罪嫌疑人,可以傳喚到犯罪嫌疑人所在市、縣內的指定地點或者到他的住處進行訊問,但是應當出示人民檢察院或者公安機關的證明檔案。對在現場發現的犯罪嫌疑人,經出示工作證件,可以口頭傳喚,但應當在訊問筆錄中註明。據此,可以口頭傳喚,而不是口頭拘傳,拘傳時必須履行法定手續。

選項B、C正確。《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七條第二款規定,傳喚、拘傳持續的時間不得超過十二小時;案情特別重大、複雜,需要採取拘留、逮捕措施的,傳喚、拘傳持續的時間不得超過二十四小時。

選項D錯誤。《刑事訴訟法解釋》第六十五條規定,審判人員對被拘傳的人,應當在拘傳後的十二小時以內訊問完畢,不得以連續拘傳的形式變相關押被拘傳人。

67。關於非法證據的排除,下列哪些說法是正確的?()

A。非法證據排除的程式,可以根據當事人等申請而啟動,也可以由法庭依職權啟動

B。申請排除以非法方法收集的證據的,應當提供相關線索或者材料

C。檢察院應當對證據收集的合法性加以證明

D。只有確認存在《刑事訴訟法》第54條規定的以非法方法收集證據情形時,才可以對有關證據應當予以排除

【答案】ABC

【考點】非法證據排除

【解析】選項A、B正確,選項D錯誤。《刑事訴訟法》第五十六條規定,法庭審理過程中,審判人員認為可能存在本法第五十四條規定的以非法方法收集證據情形的,應當對證據收集的合法性進行法庭調查。當事人及其辯護人、訴訟代理人有權申請人民法院對以非法方法收集的證據依法予以排除。申請排除以非法方法收集的證據的,應當提供相關線索或者材料。因此,非法證據排除的程式,可以根據當事人等申請而啟動,也可以由法庭依職權啟動。申請排除以非法方法收集的證據的,應當提供相關線索或者材料。但法條中並未強調只有確認存在《刑事訴訟法》第54條規定的以非法方法收集證據情形時,才可以對有關證據應當予以排除,所以選項D的說法過於絕對。

選項C正確。《刑事訴訟法》第五十七條第一款規定,在對證據收集的合法性進行法庭調查的過程中,人民檢察院應當對證據收集的合法性加以證明。

68。在符合逮捕條件時,對下列哪些人員可以適用監視居住措施?()

A。甲患有嚴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

B。乙正在哺乳自己嬰兒

C。丙系生活不能自理的人的唯一扶養人

D。丁系聾啞人

【答案】ABC

【考點】可以適用監視居住的情形

【解析】選項A、B、C正確,選項D錯誤。《刑事訴訟法》第七十二條規定,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對符合逮捕條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監視居住:(一)患有嚴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的;(二)懷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嬰兒的婦女;(三)系生活不能自理的人的唯一扶養人;(四)因為案件的特殊情況或者辦理案件的需要,採取監視居住措施更為適宜的;(五)羈押期限屆滿,案件尚未辦結,需要採取監視居住措施的。對符合取保候審條件,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能提出保證人,也不交納保證金的,可以監視居住。監視居住由公安機關執行。

69。審理一起團伙犯罪案時,因涉及多個罪名和多名被告人、被害人,審判長為保障庭審秩序,提高效率,在法庭調查前告知控辯雙方注意事項。下列哪些做法是錯誤的?()

A。公訴人和被告人僅就刑事部分進行辯論,被害人和被告人僅就附帶民事部分進行辯論

B。控辯雙方僅在法庭辯論環節就證據的合法性、相關性問題進行辯論

C。控辯雙方可就證據問題、事實問題、程式問題以及法律適用問題進行辯論

D。為保證控方和每名辯護人都有發言時間,控方和辯方發表辯論意見時間不超過30分鐘

【答案】ABD

【考點】法庭辯論

【解析】《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九十三條規定,法庭審理過程中,對與定罪、量刑有關的事實、證據都應當進行調查、辯論。經審判長許可,公訴人、當事人和辯護人、訴訟代理人可以對證據和案件情況發表意見並且可以互相辯論。審判長在宣佈辯論終結後,被告人有最後陳述的權利。公訴人和被告人不限於刑事部分進行辯論,被害人和被告人也不限於附帶民事部分進行辯論,因此,選項A錯誤。控辯雙方在法庭審理過程中就證據的合法性、相關性問題進行辯論,而不僅是在法庭辯論環節。因此,選項B錯誤。被告人享有最後陳述的權利,該權利是不容剝奪的,所以選項D“控方和辯方發表辯論意見時間不超過30分鐘”的說法錯誤。

70。關於對法庭審理中違反法庭秩序的人員可採取的措施,下列哪些選項是正確的?()

A。警告制止

B。強行帶出法庭

C。只能在1000元以下處以罰款

D。只能在10日以下處以拘留

【答案】ABC

【考點】針對違反法庭秩序的人員可採取的措施

【解析】《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九十四條規定,在法庭審判過程中,如果訴訟參與人或者旁聽人員違反法庭秩序,審判長應當警告制止。對不聽制止的,可以強行帶出法庭;情節嚴重的,處以一千元以下的罰款或者十五日以下的拘留。罰款、拘留必須經院長批准。被處罰人對罰款、拘留的決定不服的,可以向上一級人民法院申請複議。複議期間不停止執行。對聚眾鬨鬧、衝擊法庭或者侮辱、誹謗、威脅、毆打司法工作人員或者訴訟參與人,嚴重擾亂法庭秩序,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據此,選項A、B、C正確。選項D應該是處以十五日以下的拘留,因此選項D錯誤。

71。關於技術偵查,下列哪些說法是正確的?()

A。適用於嚴重危害社會的犯罪案件

B。必須在立案後實施

C。公安機關和檢察院都有權決定並實施

D。獲得的材料需要經過轉化才能在法庭上使用

【答案】AB

【考點】技術偵查

【解析】選項A、B正確,選項C錯誤。《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八條規定,公安機關在立案後,對於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動犯罪、黑社會性質的組織犯罪、重大毒品犯罪或者其他嚴重危害社會的犯罪案件,根據偵查犯罪的需要,經過嚴格的批准手續,可以採取技術偵查措施。人民檢察院在立案後,對於重大的貪汙、賄賂犯罪案件以及利用職權實施的嚴重侵犯公民人身權利的重大犯罪案件,根據偵查犯罪的需要,經過嚴格的批准手續,可以採取技術偵查措施,按照規定交有關機關執行。追捕被通緝或者批准、決定逮捕的在逃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經過批准,可以採取追捕所必需的技術偵查措施。據此可知,檢察院決定採取技術偵查措施的,按照規定交有關機關執行,而非自行實施。

選項D錯誤。《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二條規定,依照本節規定採取偵查措施收集的材料在刑事訴訟中可以作為證據使用。如果使用該證據可能危及有關人員的人身安全,或者可能產生其他嚴重後果的,應當採取不暴露有關人員身份、技術方法等保護措施,必要的時候,可以由審判人員在庭外對證據進行核實。

72。關於證人出庭作證,下列哪些說法是正確的?()

A。需要出庭作證的警察就其執行職務時目擊的犯罪情況出庭作證,適用證人作證的規定

B。警察就其非執行職務時目擊的犯罪情況出庭作證,不適用證人作證的規定

C。對了解案件情況的人,確有必要時,可以強制到庭作證

D。證人沒有正當理由拒絕出庭作證的,只有情節嚴重,才可以處以拘留,且拘留不可以超過10日

【答案】AD

【考點】證人出庭作證

【解析】選項A正確,選項B錯誤。《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八十七條第一、二款規定,公訴人、當事人或者辯護人、訴訟代理人對證人證言有異議,且該證人證言對案件定罪量刑有重大影響,人民法院認為證人有必要出庭作證的,證人應當出庭作證。人民警察就其執行職務時目擊的犯罪情況作為證人出庭作證,適用前款規定。

選項C錯誤,選項D正確。《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八十八條規定,經人民法院通知,證人沒有正當理由不出庭作證的,人民法院可以強制其到庭,但是被告人的配偶、父母、子女除外。證人沒有正當理由拒絕出庭或者出庭後拒絕作證的,予以訓誡,情節嚴重的,經院長批准,處以十日以下的拘留。被處罰人對拘留決定不服的,可以向上一級人民法院申請複議。複議期間不停止執行。

73。《刑事訴訟法》規定,審判的時候被告人不滿18週歲的案件,不公開審理。但是,經未成年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同意,未成年被告人所在學校和未成年人保護組織可以派代表到場。關於該規定的理解,下列哪些說法是錯誤的?()

A。該規定意味著經未成年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同意,可以公開審理

B。未成年被告人所在學校和未成年人保護組織派代表到場是公開審理的特殊形式

C。未成年被告人所在學校和未成年人保護組織經同意派代表到場是為了維護未成年被告人合法權益和對其進行教育

D。未成年被告人所在學校和未成年人保護組織經同意派代表到場與審判的時候被告人不滿18週歲的案件不公開審理並不矛盾

【答案】AB

【考點】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訴訟程式

【解析】選項A、B說法錯誤,選項C、D說法正確。審判的時候被告人不滿18週歲的案件屬於法定不公開的情形,不可以公開審判。經未成年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同意,未成年被告人所在學校和未成年人保護組織可以派代表到場,這裡只是邀請特定的人到處庭審並教育挽救被告人,並不是將本案審理過程向社會公眾公開。

74。關於犯罪記錄封存的適用條件,下列哪些選項是正確的?()

A。犯罪的時候不滿18週歲

B。被判處5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罰

C。初次犯罪

D。沒有受過其他處罰

【答案】AB

【考點】犯罪記錄封存的適用條件

【解析】選項A、B正確,C、D錯誤。《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七十五條第一款規定,犯罪的時候不滿十八週歲,被判處五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罰的,應當對相關犯罪記錄予以封存。據此,犯罪記錄封存適用於犯罪的時候不滿十八週歲,被判處五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罰的,而並不要求是初次犯罪或沒有受過其他處罰。

75。關於可以適用當事人和解的公訴案件訴訟程式的案件範圍,下列哪些選項是正確的?()

A。交通肇事罪

B。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

C。過失致人死亡罪

D。刑訊逼供罪

【答案】AC

【考點】公訴案件中可以適用當事人和解的案件範圍

【解析】《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七十七條規定,下列公訴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真誠悔罪,透過向被害人賠償損失、賠禮道歉等方式獲得被害人諒解,被害人自願和解的,雙方當事人可以和解:(一)因民間糾紛引起,涉嫌刑法分則第四章、第五章規定的犯罪案件,可能判處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罰的;(二)除瀆職犯罪以外的可能判處七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罰的過失犯罪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五年以內曾經故意犯罪的,不適用本章規定的程式。

選項A正確。《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規定,違反交通運輸管理法規,因而發生重大事故,致人重傷、死亡或者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運輸肇事後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別惡劣情節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緻人死亡的,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本題中,並未指明有交通運輸肇事後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別惡劣情節,因此可能處以七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罰,符合“除瀆職犯罪以外的可能判處七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罰的過失犯罪案件”的條件,屬於公訴案件可以適用當事人和解的案件範圍。

選項B錯誤。《刑法》第二百五十七條規定,以暴力干涉他人婚姻自由的,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犯前款罪,致使被害人死亡的,處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第一款罪,告訴的才處理。據此可知,一般情況下,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屬於自訴案件。當暴力干涉婚姻自由致使被害人死亡的,屬於公訴案件範圍,但是其處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不符合《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七十七條規定,因此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不屬於公訴案件可以適用當事人和解的案件範圍。

選項C正確。《刑法》第二百三十三條規定,過失致人死亡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較輕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規定。符合“除瀆職犯罪以外的可能判處七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罰的過失犯罪案件”的條件,屬於公訴案件可以適用當事人和解的案件範圍。

選項D錯誤。刑訊逼供罪不是因民間糾紛而起,且不屬於過失犯罪,不符合《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七十七條規定,因此刑訊逼供罪不屬於公訴案件可以適用當事人和解的案件範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