何時取得環評審批,環評審批有效期限是何時?這些知識你都瞭解嗎?

關於環評審批期限相關問題

何時取得環評審批,環評審批有效期限是何時?這些知識你都瞭解嗎?

何時取得環評審批,環評審批有效期限是何時?這些知識你都瞭解嗎?

關於環評審批的主題問題

何時取得環評審批,環評審批有效期限是何時?這些知識你都瞭解嗎?

驗收後發生一些變動是否需要認定發生重大變動?

《環境影響評價法》第二十四條第一款規定:“建設專案的環境影響評價檔案經批准後,建設專案的性質、規模、地點、採用的生產工藝或者防治汙染、防止生態破壞的措施發生重大變動的,建設單位應當重新報批建設專案的環境影響評價檔案。”對於建設過程中發生重大變動的建設專案需要重新報批環評檔案,目前理論與實務界均無爭議。但是,對於竣工環保驗收完成後發生的一些變動,如符合重大變動的相關要素標準,是否也屬於重大變動的範疇?各方觀點不一。筆者的答案是否定的,主要理由如下:一是《關於印發環評管理中部分行業建設專案重大變動清單的通知》(環辦〔2015〕52號)已明確:“屬於重大變動的應當重新報批環境影響評價檔案,不屬於重大變動的納入竣工環境保護驗收管理。”這段話表明,在竣工環保驗收之前才需要判定建設專案是否發生重大變動。二是根據前文論述,一個建設專案完成竣工環保驗收後,環評審批的行政許可效力已經終止。後續發生的一些變動,被認定為屬於新建設專案的,應該依法辦理相關審批手續。如新建、改建、擴建專案和技改專案都可以直接依法重新辦理環評審批手續,若此時再同時適用重大變動條款,則會導致法律適用的混亂。當然,依法不需要辦理環評審批的,也可以透過環評備案程式或者排汙許可變更手續等予以管理。

建設單位變更是否需要辦理行政許可變更手續?

從前文論述來看,環評審批更多關注的是建設專案本身對環境的影響,如果發生“重大變動”,則需要重新報批建設專案的環境影響評價檔案,更明確地說,就是需要重新修改環境影響評價檔案再提交審批。但是,如建設專案在建設過程中建設單位發生變更,是否需要重新辦理環評審批手續?有觀點認為,既然建設專案已經取得環評審批,在未發生重大變動時,僅建設單位變更不需要重新辦理審批手續。當然,根據《環境影響評價法》的規定,在建設專案未發生重大變動時,不需要重新修改環境影響評價檔案。但是,環評審批除受《環境影響評價法》規限外,還應遵守《行政許可法》的相關規定。行政許可,是指行政機關准予被許可人從事特定活動的行政行為。行政許可的要件應包括:誰有權實施特定活動,以及實施何種特定活動兩部分內容。當建設單位發生變更時,作為行政許可的環評審批的被許可人也發生了變更,亦需要辦理行政許可的主體變更手續。《行政許可法》第八條規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依法取得的行政許可受法律保護,行政機關不得擅自改變已經生效的行政許可。”第四十九條規定:“被許可人要求變更行政許可事項的,應當向作出行政許可決定的行政機關提出申請;符合法定條件、標準的,行政機關應當依法辦理變更手續。”由此可見,建設專案在建設過程中發生建設單位變更的情形時,新建設單位應依法取得環評審批。因為,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已經將這一建設專案的環評審批行政許可授予原建設單位,其依法不得擅自改變被許可人。但需要特別注意的是,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在辦理環評審批行政許可變更時,應根據原建設單位的申請予以辦理。同時,若僅建設單位發生變化而建設專案並未發生重大變動,則在進行許可變更批覆時不需要新的建設單位重新編制建設專案環境影響評價檔案。綜上,建設主體/運營主體變更發生的階段對於判斷是否需要重新辦理環評審批具有直接影響。如相關變更發生在專案建設階段,則需要依法辦理建設主體的行政許可變更手續;如相關變更發生在建設專案竣工環保驗收完成後,因環評審批行政許可的效力已終止,相關單位無需重新辦理這一建設專案的環評審批手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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