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用汽車三包新規:動力蓄電池等出現質量問題,7日內應免費退換

新京報快訊(記者 陳琳 實習生 王垚)7月27日,國家市場監管總局在官網釋出第43號令,公佈《家用汽車產品修理更換退貨責任規定》(以下簡稱《汽車三包規定》),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

《汽車三包規定》在2013年施行的《家用汽車產品修理、更換、退貨責任規定》的基礎上,進行了較大幅度的修改。其中規定,家用汽車自三包有效期起算之日起7日內,出現因質量問題需要更換髮動機、變速器、動力蓄電池、行駛驅動電機或者其主要零部件等情形的,銷售者應當按照消費者的選擇予以免費換車或者退車。

發動機、動力蓄電池等出現質量問題,7日內應免費退換

記者梳理發現,相比2013年實施的《家用汽車修理、更換、退貨責任規定》,即將實施的新規進行了較大幅度修改,主要包括三方面內容。

首先是對經營者提出更加嚴格的三包責任要求。2013年的規定中,家用汽車產品自銷售者開具購車發票之日起60日內或者行駛里程3000公里之內(以先到者為準),發動機、變速器的主要零件出現產品質量問題的,消費者可以選擇免費更換髮動機、變速器。

新規中新增了退換條款,規定家用汽車自三包有效期生效之日起7日內,因質量問題需要更換髮動機、變速器、動力蓄電池、行駛驅動電機或者其主要零部件的,消費者可以憑購車發票、三包憑證選擇更換家用汽車產品或者退貨。銷售者應當免費更換或者退貨。

同時,明確銷售者為消費者退換車時,銷售者為消費者更換家用汽車產品或者退貨,應當賠償消費者的損失,包括車輛登記費用;扣除相應折舊後的加裝、裝飾費用和銷售者向消費者收取的相關服務費用等。

三包內換車限定條件由累計修5次縮減為4次

透過降低使用補償係數,進一步減少消費者退換車時向銷售者支付的使用補償費。按照2013年實施的規定,消費者應當支付因使用家用汽車產品所產生的合理使用補償,使用補償係數n由生產者根據家用汽車產品使用時間、使用狀況等因素在0。5%至0。8%之間確定,並在三包憑證中明示。新規中明確,使用補償係數n不得高於0。5%。

同時,將三包有效期內同一質量問題累計修理超過5次或者整車累計修理時間超過35日予以換車的限定條件,縮減為4次、30日。

另外,新規中,規定生產者、銷售者、修理者等經營者不得限制消費者自主選擇對家用汽車產品進行維護、保養的企業,並將其作為拒絕承擔三包責任的理由;修理者履行三包責任時能夠核實購車資訊的,應當免除消費者提供三包憑證的義務;消費者遺失三包憑證的,銷售者應當為消費者及時免費補辦。

動力蓄電池等質量問題納入三包退換車條款

適應產業發展和消費升級需要,新規擴大了家用汽車三包調整範圍。針對家用電動汽車快速發展的情況,將動力蓄電池、行駛驅動電機等專用部件質量問題納入三包退換車條款。新規還要求生產者在三包憑證上明示家用純電動、插電式混合動力汽車的動力蓄電池容量衰減限值,供消費者在選購車輛時參考。

對家用皮卡車實施三包,保護皮卡車消費者權益,促進皮卡車行業快速發展;將家用汽車汙染控制裝置的主要零部件納入重大質量問題退換車條款,加大對機動車排放汙染的防治力度。

此外,針對家用汽車三包工作的發展變化,進一步完善相關監管制度。強化生產者的質量責任,要求生產者不得故意拖延或無正當理由拒絕銷售者、修理者提出的協助、追償等事項;加大違法行為處罰力度,對故意拖延或無正當理由拒絕承擔三包責任的經營者,明確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五十六條的有關規定實施處罰。

另外,借鑑國際通行做法,鼓勵有關組織建立家用汽車三包責任爭議處理機制,便於利用第三方專業資源免費為消費者提供公正、專業、便捷、高效的三包爭議處理服務,同時降低行政和司法成本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