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雙減”政策下,購買線上自主學習機如何防止侵犯智慧財產權?聽聽專家和法官怎麼說

“雙減”政策下,購買線上自主學習機如何防止侵犯智慧財產權?聽聽專家和法官怎麼說

9月16日上午9點,湖州中院公開開庭審理了這樣一起著作權侵權糾紛案件,由湖州中院黨組書記、代院長杜前擔任審判長。

《新標準英語》是我國義務教育階段北京等省市學校使用的英語教科書。2019年開始,湖州某文化用品有限公司、湖州某電子商務有限公司貼牌生產並銷售一款名為“文嘎嘎學習機”的學習平板電腦。該產品出廠時內建的APP“智慧課堂”裡就含有《新標準英語》系列教材的下載連結。使用者可透過該連結下載26冊存在缺頁的《新標準英語》系列教材。但是,該行為並未獲得權利人外語教學與研究出版社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外研社公司)與麥克米倫出版(中國)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麥克米倫公司)的許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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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家點評

崔國斌

清華大學法學院教授、智慧財產權法研究中心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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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原告是否獲得了著作權人的授權。

本案中,外研社與第三方出版社共同享有訴爭作品的著作權,似乎並無爭議。有爭議的是,第三方出版社是否給予原告授權,使得它們能夠在本案中提起訴訟。這是一個事實問題,手頭得到的材料有限,不能給出一個明確的結論,有待法院查明。

2。 使用者下載的作品是否為侵權作品

APP的運營者對外提供、使用者實際上覆制了訴爭的英語教科書的主體內容,但是刪除了前言、目錄、後記及部分關鍵頁。本案中,被告主張自己沒有抄全,所以抄襲部分和原作整體上不相似,從而不侵權。依據著作權法判斷著作權侵權的一般規則,只要被告實際抄襲的部分具有獨創性,被告抄襲了該具有獨創性的部分,或與該部分獨創性內容實質相似,就會侵害著作權。著作權法並不關心被告是否遺漏了原告的其他內容,沒有抄襲。因此,被告的這一主張沒有著作權法基礎。

3。 直接侵害著作權的行為主體

本案中,使用者在執行APP後,點選下載課本按鈕,就可以透過網路下載該課本的複製件。

使用者的複製行為未經著作權人授權,很可能侵害著作權人複製權。當然,實際上使用者比較分散,追究起來比較困難。同時,中國著作權法有一個寬泛的個人學習目的的合理使用例外。因此,個人的複製行為有一定的不確定性。實踐中,著作權法很好會選擇起訴使用者這一維權策略。本案中,法院無需考慮這一問題。

此外,使用者之所以能夠下載作品,是因為APP的運營者事先已經將侵權作品上傳到網路伺服器上,並透過網路向用戶提供。這時候,該APP運營者侵害著作權人的資訊網路傳播權,並無疑問。

4。 學習機的原始製造者和首次銷售者的法律責任

本案中,PAD在出售時,預裝了訴爭的APP,但是該APP尚未包含訴爭的侵權的教科書內容。只有在運用執行APP後點擊下載該課本時,該課本複製件才會在使用者端生成,並被儲存在APP中。

以上事實表明,PAD製造者和銷售者並未直接侵害著作權的發行權或資訊網路傳播權。但如果有證據證明,PAD製作者如果明知或應當指導該APP的開發者或運營者在從事著作權侵權活動,依然在PAD中預裝該APP, PAD的製作者有可能承擔幫助侵權責任。

5。 學習機的二次銷售者的法律責任

PAD的二次銷售者跟PAD製造者和首次銷售者類似,也沒有直接侵害著作權。其中的道理跟製造者或首次銷售者未直接侵權的道理是一樣的。即,在使用者點選下載之前,該PAD中並不直接含有侵權複製件,它們也為直接透過網路對外提供侵權內容。如果有證據證明,被告二次出售PAD時知道或應當知道該PAD內的APP的運營者將要從事著作權侵權內容,則也構成幫助侵權,具體事實有待法院進一步查明。

侍孝祥

華東政法大學網際網路法治研究院副院長、副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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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於生產和銷售電子圖書閱讀器、兒童學習平板電腦這類電子產品的商家來說,本案具有相當典型的法律意義。實踐中,有些電子產品中並未儲存侵權內容,而是透過軟體應用(App)將網路資源聚合起來,透過提供網路連結的方式,讓裝置終端使用者自己搜尋、挑選、下載其喜歡的數字內容。如果網路連結所指向的數字資源,侵犯了他人的著作權或者其他智慧財產權,那麼電子產品的生產者和銷售者,例如本案中的被告,是否應承擔侵權責任呢?答案是肯定的。

根據我國《著作權法》和相關法規、司法解釋的規定,雖然未直接將侵權作品上傳到伺服器並透過網際網路傳播,但是以提供侵權檔案連結的方式,客觀上造成了侵權作品傳播範圍擴大、導致了侵權損害後果更加嚴重,並且行為人具有主觀上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連結指向的是侵權檔案,那麼也應當承擔法律責任。

本案中,被告無論是作為兒童學習平板電腦的生產者,還是作為銷售者,都應對其產品中的數字內容或數字內容的下載連結的合法性,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庭審後,法官這樣說……

數字時代,改變了我們的閱讀方式,改變了我們的學習習慣,也給知識產品的生產和銷售者,以及相關服務提供者,帶來了新的市場機遇,但是同時也帶來了不可忽視的法律挑戰。數字環境下,各類學習資料以電子檔案的形式傳播,傳播環節、傳播鏈條更為複雜。在“雙減”政策下,讓孩子透過學習機下載電子教材,進行線上自主學習成為眾多家長的選擇,學習機也成為熱銷產品。本案中,被告作為專門從事學習機的生產經營者,對所載內容的合法性,應當盡到較高的謹慎審查義務,要提前預防,規範經營,不踏入侵權的雷區。每一個人都是智慧財產權保護的受益者,對於社會公眾而言,在“大資料時代”更應提高網路智慧財產權意識,用實際行動尊重、保護智慧財產權。對於裁判機關而言,要堅持權利人和社會公眾之間的利益平衡原則,加大侵權行為的司法懲戒力度,提高權利人創新的積極性,讓司法裁判引領更加和諧穩固的網路創新環境。

原標題:《“雙減”政策下,購買線上自主學習機如何防止侵犯智慧財產權?聽聽專家和法官怎麼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