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企業所得稅法中未按權責發生制原則確認的收入有哪些

本文主要闡述企業所得稅法中未按權責發生制原則確認的收入具體有哪些,如何進行納稅調整。政策截止2017年6月4日。

主要政策依據:

1。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

2。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

3。國家稅務總局關於貫徹落實企業所得稅法若干稅收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10]79號)

4。國家稅務總局關於確認企業所得稅收入若干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8]875號)

“未按權責發生制原則確認的收入”主要填報會計處理按權責發生制確認收入、稅法規定未按權責發生制確認收入需納稅調整的收入類專案。這類專案主要有:

1、跨期收取的租金、利息和特許權使用費收入。

實施條例:第十八條 企業所得稅法第六條第(五)項所稱利息收入,是指企業將資金提供他人使用但不構成權益性投資,或者因他人佔用本企業資金取得的收入,包括存款利息、貸款利息、債券利息、欠款利息等收入。

利息收入,按照合同約定的債務人應付利息的日期確認收入的實現。

第十九條 企業所得稅法第六條第(六)項所稱租金收入,是指企業提供固定資產、包裝物或者其他有形資產的使用權取得的收入。

租金收入,按照合同約定的承租人應付租金的日期確認收入的實現。

第二十條 企業所得稅法第六條第(七)項所稱特許權使用費收入,是指企業提供專利權、非專利技術、商標權、著作權以及其他特許權的使用權取得的收入。

特許權使用費收入,按照合同約定的特許權使用人應付特許權使用費的日期確認收入的實現。

會計上按權責發生制確認收入,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十八、十九、二十條要求按“應付”日期確認收入,兩者存在差異,需要納稅調整。國稅函〔2010〕79號第一條規定,如果交易合同或協議中規定租賃期限跨年度,且租金提前一次性支付的,出租人可對上述已確認的收入,在租賃期內,分期均勻計入相關年度收入。國稅函〔2008〕875號規定,屬於提供裝置和其他有形資產的特許權費,在交付資產或轉移資產所有權時確認收入;屬於提供初始及後續服務的特許權費,在提供服務時確認收入。以上兩項收入的確認,會計上與稅收上可能一致,如果收入確認與此不一致,也需要納稅調整。

2.分期確認的銷售貨物、提供勞務收入、建造合同收入。

分期收款方式銷售貨物,會計上按權責發生制確認收入時,如果該業務具有實質性融資性質,在銷售成立時以公允價值(分期收款總額的現值或商品採用一次性付款時的售價)一次性確認銷售收入,同時要核算未實現融資收益,而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二十三條要求按照合同約定的收款日期確認收入的實現,不考慮未實現融資收益,兩者有差異,需要納稅調整。對持續時間超過12個月的建造合同和提供勞務收入,結果能夠可靠估計的,企業會計制度或準則和國稅函〔2008〕875號檔案均要求採用完工進度(完工百分比)法確認收入,如會計上未按權責發生制確認收入,也需納稅調整。

 3.政府補助遞延收入。

政府補助,指徵稅收入的補助。如用於補償企業已發生的相關費用或損失,會計上直接計入當期損益,與稅法無差異,不需調整;如用於補償企業以後期間發生的相關費用,會計上在收到當期確認為遞延收益,在確認相關費用的期間計入損益,則收到當期確認為遞延收益的要納稅調增,計入損益期間要納稅調減。企業取得與資產相關的政府補助,會計上在收到當期確認為遞延收益,並自購建的長期資產可供使用時起,按照長期資產的預計使用期限,將遞延收益平均分攤轉入當期損益,同樣,收到當期確認為遞延收益的要納稅調增,轉入損益期間要納稅調減。

在政策性搬遷業務中,依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釋出〈企業政策性搬遷所得稅管理辦法〉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2年第40號)規定,企業的搬遷收入,扣除搬遷支出後的餘額,為企業的搬遷所得。企業應在搬遷完成年度,將搬遷所得計入當年度企業應納稅所得額計算納稅。在會計處理上,企業搬遷資產處置收入和支出如果已計入當期損益,那麼對應的收支均應進行納稅調整。

需要特別提醒的是,屬於企業自行搬遷或商業性搬遷等非政策性搬遷的,或屬於政策性搬遷但企業未單獨進行稅務管理和核算的,企業在搬遷期間取得的政府搬遷補償款和拆遷支出,應計入當期應納稅所得額。如果會計處理上未確認收支,應作納稅調增。搬遷完成後,會計上確認損益時,也應作納稅調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