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空墜物找不到責任人,該找誰賠償?

前兩天,槐城律師遇到了一件驚險又糟心的事。好好停在路邊的車,被樓上某家店脫落的招牌部件砸出了一個大坑,所幸沒有人員受傷,但也著實讓人後怕。

一直以來,高空墜物造成傷害的新聞一直層出不窮。這些從天而降的“兇器”,不僅有招牌、牆磚、花盆等常規物件,甚至還有菜刀,造成極大的公共危險。

這次槐城律師親身經歷了高空墜物的危險,因此,就迫切地想從操作角度研究分析此類案件。

高空意外墜物,所有人、管理人

或使用人推定擔責

實際上,高空墜物有不同的種類。有的高空墜物是意外脫落、墜落的,有的高空墜物是人為拋擲的,成因不同,其責任人也不一樣。

《民法典》第1253條規定,建築物、構築物或者其他設施及其擱置物、懸掛物發生脫落、墜落造成他人損害,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不能證明自己沒有過錯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賠償後,有其他責任人的,有權向其他責任人追償。

高空墜物找不到責任人,該找誰賠償?

也就是說,類似招牌、牆磚、花盆這類意外脫落、墜落的高空墜物,法律上首先推定所有人、管理人、使用人有過錯,承擔侵權責任,除非他能證明自己沒有過錯。

這是因為一般情況下物體脫落、墜落一般是質量問題、老化問題、意外等多種因素導致的,並沒有直接實施了某項行為導致其脫落、墜落的侵權人,為防止被侵權人維權成本過高,因此法律推定所有人、管理人、使用人負有責任。

高空拋物無法確定侵權人

由可能加害人補償

《民法典》第1254條規定,從建築物中拋擲物品或者從建築物上墜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損害的,由侵權人依法承擔侵權責任;經調查難以確定具體侵權人的,除能夠證明自己不是侵權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築物使用人給予補償。可能加害的建築物使用人補償後,有權向侵權人追償。

物業服務企業等建築物管理人應當採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防止前款規定情形的發生;未採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的,應當依法承擔未履行安全保障義務的侵權責任。發生本條第一款規定的情形的,公安等機關應當依法及時調查,查清責任人。

高空墜物找不到責任人,該找誰賠償?

這類人為拋擲的高空墜物,首先應由實施了拋擲行為的直接侵權人承擔侵權責任,為了防止侵權人難以查明,《民法典》還專門規定了公安機關調查的義務。

考慮到侵權人也有無法查明的情況,此時法律規定由可能加害的建築物使用人給予補償,除非能夠證明自己不是侵權人。舉個例子,某人高空拋擲物品致人受傷,經過調查可以確定是6樓以上住戶拋擲,但無法確定具體侵權人,7樓某住戶當天有不在家的證明,那麼最終應當由除7樓住戶外其他所有6樓以上住戶共同承擔補償責任。

前些年高空拋物事件層出不窮,一個原因是物業服務企業等建築物管理人“不管、不查、不知道”,導致侵權人難以查明。為了減少此類事件發生,《民法典》規定了物業服務企業等建築物管理人若未採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也應承擔侵權責任。《民法典》實施後,多地物業管理企業開始在樓體上加裝向上拍攝的攝像頭,並且宣傳高空拋物的危害性,切實減少了高空拋物事件的發生。

律師建議

針對高空墜物事件,結合實務經驗,槐城律師提出如下建議供大家參考:

高空墜物找不到責任人,該找誰賠償?

1、樓房住戶建議不要在窗邊放置容易墜落的花盆等物品,出門關好窗戶,防止物品墜落;

2、建議建築物使用者、管理者定期進行樓體、懸掛物、擱置物的安全檢查,及時維護修理,防止墜落;

3、若遇到高空墜物,建議報警,由警察查明侵權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