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學苑丨被冒名辦理工商登記 我們的姓名安全怎麼保護?

法學苑丨被冒名辦理工商登記 我們的姓名安全怎麼保護?

生活中,你是否有過丟失身份證的經歷?是否被冒名辦理過銀行卡或者從事其他活動的糟心事兒?隨著資訊社會的發展,因各種原因引發的被冒名情況時有發生,而冒用他人姓名辦理工商登記是一種典型的侵害自然人姓名權行為。2021年9月9日,北京市豐臺區人民法院在第十二期“月說新案”新聞釋出會上,以3個典型案例,告訴大家如何保護姓名安全,不做替罪羔羊。

釋出會上,豐臺法院民二庭庭長周海平介紹,2018年至2021年7月期間,該院共計受理姓名權糾紛案件61件,其中涉及冒用姓名辦理工商登記的侵害姓名權案件共計39件。該類案件具有案小風險大,被侵權人維權成本較高;往往呈現同時侵害多種人格權益;多存在網路傳播的效果,侵權所造成歷史記錄難以消除等特點。

周海平告訴記者,該類案件在審理認定過程中有以下特點:一是被冒名人需要對簽名非本人簽署、未經本人授權等承擔舉證責任,二是被冒名人的個人身份證件材料大多存在主動或被動地對外洩露的經歷,三是被訴侵權人出庭率較低,案件往往牽扯案外執行人權益,四是可能涉及被訴代理登記機構的法律責任認定問題等。周海平介紹,該類案件侵權方除需承擔《公司法》上的相關責任以及侵害人格權的系列民事責任,還可能承擔行政法上的相關責任。

冒用他人姓名進行公司工商登記 被“本家”告上法庭

據瞭解,郭某、趙某於2016年1月28日各出資四百萬元設立了某商貿公司。2017年5月2日,某商貿公司召開股東會議並形成書面股東會決議,免去趙某的執行董事職務 ,選舉於某為執行董事,趙某及郭某分別在股東會決議上簽字。2017年5月16日,某商貿公司委託朱某協助辦理工商資訊變更登記,將其法定代表人、執行董事、經理等三項資訊均由趙某變更為於某。

2018年9月,於某經網路搜尋得知其姓名被登記情況,得知公司在未經本人同意且未進行舉證證明自己在某商貿公司擔任相應職務的情況下,將自己姓名登記入冊,故提起訴訟,請求某商貿公司、趙某及郭某立即停止侵權行為、申請變更工商登記,並要求某商貿公司、郭某、趙某和朱某在全國範圍內發行的報紙上刊發澄清宣告,消除其侵權行為給原告造成的不利影響。

經法院審理查明,某商貿公司系經其股東趙某及郭某以股東會形式做出將於某登記為該公司法定代表人、執行董事、經理的決定,但均未舉證證明於某在某商貿公司擔任相應職務或工商資訊登記經過本人同意,故認定三被告系擅自使用了於某的姓名用於工商登記,侵犯了於某的姓名權,於某要求變更工商登記、登報道歉的主張有相應的事實及法律依據。 因於某並未舉證證明被告的侵權行為對其造成全國性的負面影響,故具體登報範圍由法院結合案情、某商貿公司註冊地等因素,確定為以在北京市範圍有影響力的報紙刊登本判決主要內容為宜,刊登費用由某商貿公司、趙某及郭某共同負擔。朱某系接受某商貿公司委託代為辦理工商登記業務的受託人,對所從事的受託登記行為僅負有一般形式審查義務,在案證據難以認定其對侵權行為具有過錯,故對要求朱某承擔侵權責任的主張不予支援。

豐臺法院民事審判二庭法官聶然介紹,該案對於盜用他人姓名所應承擔的民事責任認定體現了姓名權作為人格權的保護力度和裁判尺度,主要包括侵害姓名權可根據訴請判令登報道歉,和侵權人承擔民事責任的範圍應與侵權造成的後果相適應。

員工稱姓名資訊被盜用於關聯公司註冊登記的

據瞭解,2010年6月23日,北京某投資公司註冊成立,企業登記資訊顯示投資人姓名包括劉某、淄博某投資公司、潘某等自然人股東及法人股東,潘某擔任法定代表人職務。北京某投資公司的相關工商登記註冊手續中,多處顯示有“劉某”字樣的簽字。北京某投資公司註冊過程中,劉某名下賬號中國農業銀行賬戶轉入20萬元,同日,該20萬元作為出資轉入北京某投資公司賬戶。

後案外人郝某因與北京某投資公司民間借貸糾紛案申請強制執行,劉某被追加為被執行人。劉某遂起訴至法院,稱其於2010年6月曾在淄博某投資公司北京代表處工作,期間淄博某投資公司利用其身份證等,冒用其姓名簽署了北京某投資公司設立登記的相關材料,並利用其身份證辦理了農業銀行卡,透過轉賬偽造了劉某的股東出資20萬元,從而將其登記為北京某投資公司股東,而其對上述行為並不知情,請求判決消除北京某投資公司工商登記資料上劉某的姓名,淄博某投資公司承擔股東的出資責任。

經法院審理認為,案件審理過程中,案外人郝某向有關機關提供相反證據證明劉某繫於工作期間自願擔任北京某投資有限公司的名義股東,劉某遂申請撤回起訴。

法官告訴記者,該案是一起試圖利用姓名權侵權訴訟逃避公司法中名義股東責任的典型案件。在公司法律實踐中,投資人承擔了實際出資、但與他人協商一致將其股權登記於其他人名下的現象為協商掛名。在司法實踐中,姓名權作為人格權應當受到司法的保護,但亦應對當事人被進行工商登記是否經其同意進行審查尤其是發生在員工資訊被公司登記的場合下,員工往往有可能因工作需要而配合公司作為關聯公司的名義股東,而在掛名公司需對外承擔債務時,又以其姓名被公司盜用為由試圖逃避作為名義股東的法律責任,故員工應就其系被冒用而非名義股東承擔舉證責任。

冒用他人姓名進行工商登記 法院判決公司賠償精神損害金

據瞭解,北京某興旺公司原名稱為北京恆信某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及出資人均為徐某,設立於2008年初。在公司申請設立的材料中,公司監事一欄顯示“王某”,並登記有王某身份證號。2008年9月,北京恆信某有限公司決定變更名稱為北京某展覽展示有限責任公司。相關變更材料中,監事仍記載為王某,產生方式為“選舉”。但到場簽字人為“廖某”。2009年3月,北京某展覽展示有限責任公司更名為現名稱北京某興旺公司,出資人及法定代表人均由廖某變更為史某,相關變更材料中,監事仍記載為王某,產生方式為“選舉”。

2019年,王某家屬於網路資訊中發現王某的任職情況,王某遂起訴至法院,請求停止侵害其姓名權、撤銷王某作為北京某興旺公司監事的有關工商登記專案、支付精神損害撫慰金20000元。

法院經審理認為,該案證據顯示自2008年起“王某”始終被登記為北京某興旺公司的監事,但王某並未實際擔任該職務,故根據在案證據可以認定北京某興旺公司冒用了王某的姓名進行登記,鑑於北京某興旺公司於該案訴訟中已經辦理變更,其變更登記訴請已無事實基礎,法院不再處理。對王某主張精神損害撫慰金的請求,考慮到在當前的網路資訊時代,其姓名被冒用所留有的無法消除的歷史痕跡且該資訊亦很容易被他人獲取、瞭解,在網路大資料的收集、自然人的個人資訊等方面必然對其有一定的影響。且北京某興旺公司盜用王某姓名在工商管理部門登記時間較長、也因此獲得了利益,故對王某給付精神損害撫慰金的訴訟請求予以支援,酌定精神損害撫慰金3000元。

法官表示,司法裁判對其姓名權遭受侵害的事實,應當考量侵害後果的時代特點,網路資訊時代既破除了大量的資訊壁壘,亦導致公開資訊在資訊網路中將長期存在,對被冒用人在個人資訊、個人徵信方面將存在長期影響。該案在綜合侵權行為持續時間及在網路資訊時代的影響等因素支援了被冒名人的精神損害賠償訴請,既保護了姓名權,又對此類侵權行為給予了否定評價,發揮了司法的示範功能。

針對冒用姓名引發的侵權風險,豐臺法院提示廣大公眾,首先,公民個人如果不慎丟失身份證,應當儘快向有關機關掛失,及時補辦新的身份證。其次,登記代辦機構對委託提交的資料要盡到一定的稽核義務,不得與登記方串通冒用他人姓名等身份資訊。再次,公司股東、實際控制人等公司經營者,應當合法合規經營,不做冒他人之名的事。

文/北京青年報記者 王浩雄

編輯/白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