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直播唱歌被訴侵權說起

日前,一位“粉絲”眾多的遊戲主播,因在網路直播中演唱了一首經典歌曲,被歌曲原作者起訴侵犯著作權並要求賠償。事後,該主播表示事先並未意識到自己行為涉嫌侵權,並表示以後“唱歌之前一定要經得著作權人的許可”。當紅主播遭遇索賠的經歷,給很多人提了個醒,在網路平臺中也要樹立尊重和保護他人著作權的觀念,自覺抵制侵權行為。

不只是當紅主播,每個人在日常的上網用網過程中,都免不了同他人的“作品”打交道:在網上聽到喜歡的歌曲分享給朋友欣賞;對精彩的影視劇作下載後進行“二次創作”,再上傳影片網站供人瀏覽;將網上的攝影、美術作品儲存、列印進行欣賞;將下載的歌曲用於城市廣場舞教學……這些日常上網不起眼的行為,都與著作權保護緊密相關。這其中,有些屬於著作權法規定的對他人作品的合理使用,有些行為尤其是以營利為目的的行為,則可能涉嫌侵權。

一般情況下,作品的作者享有作品的著作權。根據著作權法,著作權人對其作品享有發表權、署名權、複製權、資訊網路傳播權等多項權利。未經著作權人允許去使用作品,比如未經允許私自複製他人的文章售賣、隨意剪輯影視劇作上傳網路獲利、把他人的歌曲用於營利性表演等,就可能構成侵權。此外,用於學校教學和科研目的少量播放、複製他人作品,不以營利為目的免費表演已經發表的作品等,則屬於對作品的“合理使用”,無需取得著作權人同意,也無需支付費用,但應當註明作者姓名或者作品名稱,並且不得影響該作品的正常使用,也不得損害著作權人的合法權益。

人們在上網用網的時候,要留意著作權保護問題。一方面要主動學習相關版權規則,規避侵權風險。網路環境下,侵犯著作權的情形紛繁多樣,個人如果不主動了解相關法律知識,則可能如前文那位主播一樣,遇到“無意中”侵犯他人權利的問題。另一方面,也要自覺抵制他人侵權行為。比如某影片網站上,有的“二次創作”影片已經因侵權被下架,仍有網友將提前儲存的該侵權作品再次上傳、供人觀看。對於這類行為,我們要予以抵制。此外,網路平臺也應落實主體責任,加強版權宣傳和主動監管,對於平臺上的侵權行為,要及時發現並予以處理。

尊重和保護他人著作權,既是保護創新,也是保護每個人自己的權利。在網路空間中,形成尊重和保護著作權的良好氛圍,離不開網民的共同努力。要從自身做起,不斷增強尊重和保護著作權的意識,攜手保護網路空間中的著作權。《 人民日報 》( 2022年07月21日 18 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