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習類App“超綱”推送是否違法?法官這樣說——

臨近期末,學習類App成為不少學生重要的輔助工具。其中,有些學習類App存在法律風險,如侵犯隱私或虛假宣傳誘導消費等。那麼,學習類App推送涉黃涉暴等不良資訊是否構成犯罪?超範圍收集個人資訊的行為又該如何追責呢?

學習類App“超綱”推送是否違法?法官這樣說——

1、推送不良資訊情節嚴重或可追責

為了幫助女兒提高學習成績,張先生購買了一臺家教機,但他發現該家教機裡自帶的學習類App中竟含有少兒不宜的漫畫。在這個App中,部分賬號甚至釋出涉未成年人有償陪聊資訊。類似情況並非個例,市面上的一些學習類App向未成年人推送涉黃涉暴不良資訊,在強制彈出的推銷廣告、遊戲廣告中也經常有一些少兒不宜的畫面。還有一些家長反映,部分學習類App強制植入電商平臺購買連結,如透過“免費領課”“一元搶課”等字眼吸引消費者下載軟體,再以課程升級、私教輔導等為由收取高額費用,環環相扣誘導消費者。

此外,還有部分學習類App為了引流,在設計時保留了聊天室、留言板等功能,使用者上傳的內容未經平臺嚴格稽核即可釋出,其中一些內容涉及不良資訊,包括公開對罵、網路暴力、誘導自殺等。還有的學習類App誘導未成年人參與應援打榜等。部分軟體為延長利益鏈條,還可能存在違規收集、販賣使用者資訊等問題。

針對上述不同違規違法行為,學習類App平臺將依法依規承擔不同的法律責任。北京市石景山區人民法院法官解釋,若學習類App向未成年人推送涉黃、網路遊戲等危害青少年身心健康、導向不良的內容,可以追究其行政責任,由相關主管部門沒收違法所得,對該平臺處以罰款,抑或下架App,責令停業整頓,情節嚴重的,還可由工商行政部門吊銷營業執照。學習類App若向未成年人推送涉黃涉暴圖片影片,引誘未成年人實施不良行為,嚴重危害其身心健康,性質惡劣,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由公安機關依法予以治安處罰。若上述行為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應當追究其刑事責任。

目前學習類App准入門檻相對較低,內容良莠不齊,一些平臺為了商業目的植入廣告遊戲外鏈,有些還允許使用者自行上傳不良資訊,對相關內容未盡到稽核義務。我國廣告法第九條明確禁止此類涉黃涉暴廣告出現,未成年人保護法第七十四條也有相關規定,以未成年人為服務物件的線上教育網路產品和服務,不得插入網路遊戲連結,不得推送廣告等與教學無關的資訊。

未成年使用者儘量選擇權威機構推薦的App,在使用時一旦發現平臺存在違規違法,或可能對未成年人造成負面影響的內容,要立即向平臺或網信、公安等部門投訴舉報。學習類App平臺也要擔負起相關責任,加強管理,建立完善的舉報機制,為青少年提供與其身心發展特點相符的管理服務,不能一味用技術中立原則進行抗辯。若發現App使用者釋出可能影響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資訊,應當立即停止傳輸,採取刪除、遮蔽、斷開連結等措施,儲存有關記錄,向網信、公安等部門報告。

2、採集個人資料資訊涉嫌侵犯隱私

“請輸入您的手機號註冊登入”“實名認證後才可釋出資訊”“填寫孩子基本資訊進入選課”……很多家長髮現,在給孩子下載學習類App時需要填寫大量實名認證資訊,包括家長和孩子的,這些資訊在實際使用時並不是必需的,但若不填寫就無法使用該App。更令人不解的是,每次填寫完實名認證資訊,沒過幾天后就會收到各種推銷電話,不得不讓人懷疑個人資訊遭到洩露。

學習類App洩露個人資訊屢禁不止,涉及過度索取許可權、不給許可權不讓用、私自收集個人資訊、超範圍收集個人資訊、私自共享給第三方等。一些學習類App甚至採取線上答題、線上課件展示等方式,未經使用者許可就採集使用者個人資訊。個人資訊洩露的後果嚴重,輕則被騷擾電話困擾,重則可能會遭遇電信詐騙、套路貸、敲詐勒索等惡性事件,導致人身財產安全受到侵害。有的未成年人父母或監護人對孩子資訊的保護意識比較薄弱,對於App註冊協議中未成年人隱私條款關注較少,這應該引起各方重視,加強對父母進行相關宣傳教育,共同保護未成年人的個人資訊保安。

對於未成年人個人資訊保護涉及刑法、民法典、未成年人保護法、網路安全法、個人資訊保護法、兒童個人資訊網路保護規定等諸多法律法規及其他規範性檔案。未成年人保護法第七十二條規定,資訊處理者透過網路處理未成年人個人資訊的,應當遵循合法、正當和必要的原則。處理不滿十四周歲未成年人個人資訊的,應當徵得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同意,但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網路安全法第四十一條規定,網路運營者不得收集與其提供的服務無關的個人資訊。如果利用學習類App收集、販賣個人資訊,還可能承擔刑事責任。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中規定了侵犯公民個人資訊罪的內容,即違反國家有關規定,向他人出售或者提供公民個人資訊,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竊取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獲取公民個人資訊的,依照相關規定處罰。這些法律法規在一定程度上有效打擊了侵犯個人隱私的問題。

北京市石景山區人民法院法官提醒,未成年人在使用學習類App時,應使用安全正規的軟體,注重個人資訊保安,避免隱私洩露。家長應提醒孩子不輕易在網路上釋出自己的照片、身份證號、銀行卡號、密碼等個人資訊,同時在使用相關App時不開透過多許可權。未成年人一旦發現自己的身份資訊被洩露,要及時告知家長,第一時間更換賬號,更改重要密碼,留存相關證據,同時立即報警,防止個人資訊洩露的危害進一步擴大。

3、宣傳“名師”引流或違反廣告法

劉女士在給孩子選擇學習類App時被其中一款吸引,該App官方網站顯示“與某名校合作”,並且“有多名名師入駐”“一對一微信輔導”等。待劉女士下載後發現,該App相關課程邏輯混亂、質量堪憂,而且根本沒有一對一輔導,其宣稱的“名師”也從未出現。劉女士還發現,該App網路評分很高,許多評論甚至一模一樣。同時該App不斷推送“0元購課程”,點選進入後卻又是無休止推薦購買課程誘導消費,若消費者拒絕購買,還會多次受到電話騷擾,劉女士對此不勝其煩。

該學習類App的上述行為可能構成實施虛假或引人誤解的商業宣傳行為,消費者可以根據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四十五條的規定,因經營者利用虛假廣告或者其他虛假宣傳方式提供商品或者服務,其合法權益受到損害的,可以向經營者要求賠償。廣告經營者、釋出者釋出虛假廣告的,消費者可以請求行政主管部門予以懲處。相關行政主管部門可以依據價格法的規定,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可以並處違法所得五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的,予以警告,可以並處罰款。

此外,反不正當競爭法第八條對相關情況也有規定,經營者不得對其商品的效能、功能、質量、銷售狀況、使用者評價、曾獲榮譽等作虛假或者引人誤解的商業宣傳,欺騙、誤導消費者。第二十條提出,經營者違反本法第八條規定對其商品作虛假或者引人誤解的商業宣傳,或者透過組織虛假交易等方式幫助其他經營者進行虛假或者引人誤解的商業宣傳的,由監督檢查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處20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處100萬元以上200萬元以下的罰款。廣告法第二十四條中也有規定,教育、培訓廣告不得利用科研單位、學術機構、教育機構、行業協會、專業人士、受益者的名義或者形象作推薦、證明。因此無論這些所謂的“名師”是否真實存在,線上教育培訓機構透過宣傳“名師”引流都有可能違反廣告法。

北京市石景山區人民法院法官強調,目前學習教育類App良莠不齊,許多製作方並非教育專業出身,而是以商業盈利為目的,甚至使用一些不法手段誘導消費。平臺使用者一定要理智消費,遇到“0元購買課程”等廣告宣傳要保持警惕,在使用該類App遇到商家宣傳與實際情況不符時,一定要提高維權意識,及時儲存相關證據。遇到問題先與平臺協商解決,協商不成可以向市場監督等部門投訴,或向法院提起訴訟。

(供圖:視覺中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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