酒瓶形狀近似也不行?你恐怕沒聽說過劍南春的立體商標!

逢年過節,宴請親朋,總少不了要小酌幾杯。

“劍南春”是我們耳熟能詳的白酒品牌,雖然近來越發低調,也鮮有讓人眼前一亮的大動作,但是,“劍南春”的商標一直是不容侵犯的。

酒瓶形狀近似也不行?你恐怕沒聽說過劍南春的立體商標!

相信很多人都知道,這些酒類品牌的名稱大多是註冊商標,但更多人不知道的是,有的酒產品外包裝盒、酒瓶也可能被註冊了商標——這種商標被稱為立體商標

。侵犯立體商標專用權的,同樣要承擔賠償責任。

近日,四川劍南春酒廠與山東景陽岡酒廠的商標侵權案落幕,產生糾紛的焦點就是關於立體商標。

立體商標是指由三維標誌或者含有其它標誌的三維標誌構成的商標。它可以是商品本身的形狀、商品的包裝物或者其他三維標誌。

劍南春的這款酒瓶就是其成功註冊的立體商標,一旦使用和它相同或近似的酒瓶,就要付出侵權的代價。

酒瓶形狀近似也不行?你恐怕沒聽說過劍南春的立體商標!

據劍南春酒廠稱

,該酒瓶的設計取材於唐代美女的曲線造型,既寓意了宮廷御酒應有的雍容華貴,又顯得美觀大方。該設計被稱為“蓮花瓶”,該瓶型推出後,經過其大力的宣傳推廣,“蓮花瓶”與“劍南春”形成了一一對應的關係,人們只要提到“劍南春”白酒,腦海中立刻會浮現出“蓮花瓶”的造型。加上“劍南春”白酒遍及全國的銷售網路,其白酒銷量名列前茅,“蓮花瓶”當然具備識別商品來源的顯著性,這也是為什麼“蓮花瓶”能夠獲准註冊立體商標的原因。山東景陽岡酒廠在白酒商品上使用了與其“蓮花瓶“近似的瓶型,侵犯了其專屬的商標權。

酒瓶形狀近似也不行?你恐怕沒聽說過劍南春的立體商標!

一審法院審理認為

劍南春酒廠的立體商標經過其多年使用,已經與其品牌的白酒產生了實質性的聯絡,形成了識別其商品的顯著含義。且《商標法》規定,經商標局核准註冊的商標,商標註冊人享有商標專用權,受法律保護。景陽岡酒廠使用與劍南春酒廠立體商標近似的包裝,容易導致相關公眾認為其白酒是劍南春酒廠的系列產品或者關聯產品,足以造成消費者的混淆誤認,景陽岡酒廠侵權行為成立。

二審法院支援一審判決,認為:

兩款瓶身造型相似的白酒,雖有細微差別,但在瓶體設計、圖案設計、佈局等高度近似,在三維標誌具有顯著性亦能起到區別商品來源的情況下,涉案瓶體與被上訴人的立體商標整體視覺效果上容易導致相關公眾的混淆與誤認,構成近似。故,山東景陽岡酒廠構成侵權。

酒瓶形狀近似也不行?你恐怕沒聽說過劍南春的立體商標!

儘管隨社會經濟發展,賦予了“品牌”不少時代性新的含義,但至今既不是一個法律概念,也不是受法律保護的客體。離開商標談品牌無疑是紙上談兵,只有做好自身的商標註冊與佈局,才能做到面對侵權行為時立於不敗之地。

近年來,多次修訂了專利法、商標法和著作權法等法律,已基本實現了對智慧財產權的全方位、立體化保護。各行業生產者一定要樹立智慧財產權意識,千萬不可存有僥倖心理,應將心思花在技術研發、產品打磨和自主品牌的建設上,用創新鑄就匠心,用匠心回饋社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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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輯 | 北京高沃智慧財產權(ID: gaowoip-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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