車禍十級傷殘可以要求賠償精神損失費嗎?

人身損害賠償案件中,精神損害撫慰金是一個特殊的專案,因為其沒有可衡量的專案損害大小,只能由人民法院根據案件的具體情況酌情認定是否存在精神損害撫慰金專案以及具體數額大小。

車禍十級傷殘可以要求賠償精神損失費嗎?

我國各地對精神損害撫慰金是否賠償以及其數額標準規定不一,《最高人民法院關於確定民事侵權精神損害賠償責任若干問題的解釋》(下稱《解釋》)第

8條規定,因侵權致人精神損害,但未造成嚴重後果,受害人請求賠償精神損害的,一般不予支援。為此,可以斷定,精神損害撫慰金只存在嚴重的精神傷害案件中。至於什麼是嚴重傷害,實踐中通常把是否構成傷殘或死亡作為精神損害嚴重的依據。

在精神損害撫慰金的賠償標準上,結合《解釋》,交通事故精神損害撫慰金數額需參照如下內容具體認定:

1、車禍各方當事人的事故責任大小;

2、車禍發生的場合、傷害具體情節等;

3、車禍造成的損害後果,如傷殘、死亡;

4、致害人是否從中獲利;

5、法定賠償義務人的經濟能力;

6、受訴車禍案件法院所在地人民的平均生活水平。

目前,各地普遍形成了相對固定的精神損害撫慰金賠償條件和數額標準,如深圳市,依據其《深圳市中級人民法院關於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糾紛案件的裁判指引》:精神損害撫慰金應嚴格依照傷殘等級確定,一級傷殘為

10萬元,二級傷殘為9萬元,

以此類推

再如佛山市,其規定受害人對道路交通事故負全部責任的,精神損害撫慰金不予支援;受害人對道路交通事故負主要責任的,精神損害撫慰金一般也不予支援。對精神損害撫慰金的數額,最高一般不超過

8萬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