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分居的常見證據都有哪些?

根據《婚姻法》及相關規定,如因感情不合分居滿兩年的,可以認定夫妻感情已經破裂,法院可據此判決離婚。

那麼如何證明夫妻確已分居呢?這也是各位在離婚案件中當事人問的比較多的問題。

夫妻分居的常見證據都有哪些?

分床不分房,法院難認定是分居,夫妻異地居住,不一定是法律意義上的“分居”;分居兩年,婚姻並不自動解除!一、夫妻異地居住,不一定是法律意義上的“分居”有的夫妻因為就業、學習等的原因,分居生活,但不一定符合婚姻法所規定的。婚姻法認定感情破裂必須是因夫妻感情不和而造成的同居,如國外求學或是工作搬遷,即使分居兩個城市或是兩個國家,也依然不屬於婚姻法中“夫妻感情確已破裂”在這種分居事實基礎上,還可以提供其他夫妻感情不和的證據,則證明力度加強,可以判決離婚的可能性也更大一些。

夫妻分居的常見證據都有哪些?

二、分床不分房,法院難認定是分居多數夫妻感情不和後,由於經濟狀況的原因或是子女等方面因素,不能分居生活,首先可能是不同床但卻在一個房間或是一套房子裡共同生活。夫妻常年沒有性生活。但如果一方以分居為由提起訴訟離婚時,而另外一方不承認分居事實,法院一般不予採信。這種案例徐律師遇到很多,一對老夫妻常年性格不合,分室而居近十年,甚至分灶吃飯,但由於僅一方陳述,而沒有任何證據證明,另一方否認,法院無法認定分居事實。

夫妻分居的常見證據都有哪些?

三、證明夫妻分居的常見證據1、雙方簽訂的夫妻分居書面協議;2、一方向另一方發出的書面分居文書,最好是用快件性質郵寄,在備註欄裡註明“分居”,並且保留郵寄憑證,從郵寄之日起到提起離婚期間屬於夫妻分居時間;3、一方單方簽訂的租房合同4、雙方來往的書信,等能證明雙方感情不和分居的事實;5、一方所在地區居委會證明,較一般的證人證言,證明力更好一些。

四、分居滿兩年,婚姻關係不會自動解除經常有人諮詢說分居兩年後,婚姻關係是不是自動解除了?不用在辦理離婚手續?顯然很多朋友在這點認識上是錯誤的。我國沒有自動解除婚姻的法律規定,離婚必須辦理相應的手續。即使分居滿2年,在我國只是判斷夫妻感情破裂的一種方式,只要不經過法定的離婚手續,雙方的婚姻關係還繼續存續,如果此時任何一方與第三方結婚的,即構成重婚罪。在有些國家有夫妻分居制度,比如法國和英國,分居方式有協議分居和法院判決分居兩種方式,分居期間雙方約定對子女財產等的處分方式,如阿根廷法律不允許離婚,因此夫妻只能長期分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