諸葛亮曾在《便宜十六策·賞罰》中說到“刑罰知其所加,則邪惡知其所畏。”在實施刑罰時,應該讓犯事之人知道施加刑罰的原因,那麼做壞事的人就知道應該畏懼什麼。在一些古裝影視作品中,經常能看到對罪犯實施刑罰的手段,如炮烙、絞刑和杖刑等。然而,影視劇中只向我們展示出簡單的方面,我國古代酷刑遠不止這些。
一、秦朝刑罰制度
原始社會末期,我國古代刑罰制度就已經發端,在西周時期基本完成奴隸制五刑的制度化。
秦朝時期,因秦朝以嚴刑峻法的法家理念為立法與治國的理念,在刑罰制度上,特別殘酷與嚴苛。
商鞅變法時期,頒佈各項制令,制定很多嚴酷的刑罰
,這使得百姓們膽戰心驚,不敢犯事,一旦犯事,不僅犯事的人要接受懲罰,他的全家乃至全族都會被牽連坐罪,等待他們的將是嚴峻的酷刑。
秦惠文王在太子時期因觸犯法令,商鞅認為太子觸犯法令應當以身作則接受懲罰,這樣才能更好地推進律法的實行,於是重刑惠文王的老師,這使得惠文王心聲怨憤。惠文王上位之後,便降罪賜死商鞅,
商鞅最終死於自己制定發明的車裂刑,被五馬分屍。
其實,歷史上死於酷刑的官吏比較多,比如李斯被趙高誣陷,死於腰斬;明代著名散文家方孝孺,十族共873人全被凌遲處死。即便如此,
也不是所有所有罪犯都會遭受這樣的酷刑,只有觸犯相關法令,窮兇惡極之人,才會被處以極刑。
就像《開皇律》裡面所說的:
“絞以致斃、斬則殊形,除惡之體,於斯已極。”
我國古代對尋常百姓很少使用這樣的極刑,
刑罰主要為五刑制,即笞刑、杖刑、徒刑、流刑、死刑。
在這五種刑罰裡面,笞刑和杖刑相對來說並不十分殘酷,主要是對罪犯肉體上的摧殘,杖刑和笞刑都各自分為五等,按等級來決定施刑程度;
徒刑也分為一年、一年半、二年、二年半、三年這五等。
要求罪犯在這五個時間段內在一個特定地方幹苦力的懲罰,也不算是特別嚴峻的刑罰;
死刑可以分為絞刑和斬刑兩種,其下有其餘分支,是五刑之中最為嚴重的刑罰;
流刑的嚴酷程度僅次於死刑,在五刑制中,已經是比較殘酷的刑罰。
二、殘酷的流刑
流刑其實就是我們在古裝影視劇中經常見到的流放,《唐律疏議》一書中說到
“《書》雲:‘流宥五刑。’謂不忍刑殺,宥之於遠也。又曰:‘五流有宅,五宅三居。’大罪投之四裔,或流之於海外,次九州之外,次中國之外。蓋始於唐虞。今之三流,即其義也。”
這就是對流刑最好的解釋,流刑相對死刑來說,罪輕一等,也是隨著朝代更迭,儒家思想逐漸替代法家思想成為治國理念的一個標誌。
流刑,是將罪犯押解至邊遠地區服勞役或戍守,且不能離開當地的一種刑罰。被流放的罪犯,都會戴著沉重的枷鎖和鐐銬,被押解的獄卒統一帶領,徒步走到遙遠的流放之地
。
流放之地大多為邊關之地,時間最短也是兩年,這對罪犯來說,不
僅折磨他們的肉體,也折磨他們的精神,遠離家鄉和熟悉的地方,長途跋涉,翻山越嶺,飢寒交迫,很多罪犯在這樣的折磨中痛苦死去,客死異鄉。
即便是這樣,流刑相對死刑來說也還是好很多,畢
竟死刑是直接判決罪犯,不問緣由,就算是冤假錯案,等待他們的也只有死路一條,這樣一看,流刑相對就要好一些,如果錯判,只要留得一條命在,還有機會翻案。
總而言之,流刑在我國古代刑罰上,算得上是一種對死刑的“緩刑”。
三、獄卒們喜歡押解流放罪犯的原因
在如此殘酷的條件之下,照常理應該是沒有人去接這份苦差事,然後出乎意料的是,大多是獄卒們很喜歡幹這個苦力活,願意出去押解罪犯,這是為什麼呢?
其實這是因為獄卒在官僚制度體系當中,並不算正式的官員,他們的地位也比平常老百姓高一點,俸祿很低,這樣微薄的收入,難以維持日常生計,更別說養家餬口。
在這種情況下,
押解罪犯是他們能夠“賺外快”的方式。
獄卒在押解流刑罪犯的時候,基本能夠掌控罪犯們的生死,在流放過程中,他們能夠輕易對罪犯實施私刑,折磨犯人,犯人在忍受殘酷環境帶來的苦痛時,還要忍受獄卒的虐待。
因此富庶家庭的罪犯,都會給獄卒金銀珠寶,希望獄卒在押解路上能對親人好一點,減輕流放之苦。
我國古代史上,被施以流刑的罪犯男性較多,但因連坐制度的原因,很多犯事之人會牽連家人,全族流放,無論男女老少。這使得更多獄卒搶著去做這一份“美差”。
因為古代女性大多處在深閨,大門不出,二門不邁,身體柔弱,對於獄卒的虐待更是沒有抵抗能力,死在途中的比例更高。
為了不讓獄卒侵犯自己的家人,女罪犯的親人會拿出更高的錢財來收買獄卒,這樣的肥美差事,誰人不想要呢。
參考資料:
《便宜十六策·賞罰》——-諸葛亮
《開皇律》
《唐律疏議》
《中國古代刑罰體系的演變》——-侯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