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說法」對危險駕駛犯罪嫌疑人為何適用逮捕措施

2014年10月14日晚,張某酒後駕車與劉某駕駛的轎車相撞,車輛部分損壞。由於張某醉酒駕駛機動車,涉嫌

危險駕駛罪

,被公安機關

取保候審

。後公安機關以張某違反取保候審有關規定為由,提請檢察院依法批准逮捕張某。檢察院經審查予以批准逮捕。

刑法規定,構成危險駕駛罪的,依法應處拘役,並處罰金。而刑事訴訟法規定的逮捕條件之一為“有可能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那麼,檢察院為何批准逮捕張某呢?

這是因為,張某的行為違反了法律關於取保候審的有關規定,不能保證訴訟活動的正常進行,符合全國人大常委會《關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七十九條第三款的解釋》的規定,即根據刑事訴訟法第79條第3款的規定,對於被取保候審、監視居住的可能判處徒刑以下刑罰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違反取保候審、監視居住規定,嚴重影響訴訟活動正常進行的,可以予以逮捕。上述規定表明,對於被取保候審的犯罪嫌疑人,無論可能判處何種

刑罰

,只要違反取保候審規定,不能保證正常訴訟活動,

檢察機關

均可批准逮捕。因此,檢察院依法受理並予以批捕於法有據。

作者簡介:

王玉平,陝西省西安市臨潼區紀委監委

公務員

。王軼,西安交通大學研究生 。

「案例說法」對危險駕駛犯罪嫌疑人為何適用逮捕措施

編輯:趙佳欣

作者/來源:陝西法制網

「案例說法」對危險駕駛犯罪嫌疑人為何適用逮捕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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