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前沿】我們並不是在追討法律之外的結果,我們只是想得到公平

常言道,人平不語,水平不流。而我們法治社會的建設也是一脈相通的,處處依法,處處講法,不偏頗,得公正,才是人們所要追求的境界。

然而,理想境界終歸是理想,現實中的問題總是那麼醒目,那麼扎眼。

我的母親遭遇車禍身亡,我們積極尋找證據,配合警方調查,幾番努力,最後仍被認定事故雙方承擔同等責任。這樣的認定結果罔顧事實依據,違背法律初衷,是我們無論如何也無法接受的。我們並不是在追討法律之外的結果,我們只是想得到公平的對待。

2021年4月25日,肇事司機盧某(我市一家大企業的高管)駕駛車輛在山東省威海市榮成市桃園街道辦事處山前村南道路處,與我母親駕駛電動腳踏車相撞,人車騰空重落,我母親落地翻滾至2圈多,場面十分慘痛,身受重傷,於3日後死亡。

2021年6月3日,榮成交警大隊向我們送達了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交警隊認定我母親與盧某承擔事故的同等責任。這樣的結果是我所不能接受的,也是違背事實依據的。

【法律前沿】我們並不是在追討法律之外的結果,我們只是想得到公平

【法律前沿】我們並不是在追討法律之外的結果,我們只是想得到公平

事故發生後,我們積極尋找監控錄影等證據,交給了交警隊。同時我們也拿著監控影片諮詢了省內、上海,北京等各地的權威的專業人士,詳細瞭解了事情的經過。

事故地點為學校交叉口,路口北面是居民區,路口南有一個工廠,設有路口預告減速標誌、學校路口車輛慢行、停止線,斑馬線等交通標識。同向有四條車道,每條車道大概寬3。7-4米,總寬度達16米。對方(肇事車輛)行駛在中間護欄南邊第二條車道,我母親行駛在最南邊的非機動車道,電動車轉彎半徑僅為1。1米,道路寬廣、視距優良,無任何車輛及遮擋物。

事故發生時,肇事司機由西向東超速行駛,在即將撞向我母親時剎車燈才亮起,但為時已晚,。路口東西兩側為兩條雙斑馬線,我母親行駛在西側斑馬線內側,也就是說,對方通過了一條停止線和一條斑馬線撞向了我母親。而當時視野開闊,無任何車輛遮擋物的路況下,肇事司機只要謹慎一些,提前變速或者向右側變道避讓,就可以避免這場悲劇。

【法律前沿】我們並不是在追討法律之外的結果,我們只是想得到公平

【法律前沿】我們並不是在追討法律之外的結果,我們只是想得到公平

2021年6月8日,我向威海交警支隊提交了《道路交通事故複核申請書》並予以受理,7月8日,威海交警支隊向我們送達了《道路交通事故複核結論》,責令榮成交警大隊重新認定。

2021年7月12日,我們去到榮成交警大隊和有關領導溝通。然而在溝透過程中,我們發現,榮成交警隊依然無視客觀事實,堅持原有的觀點,不遵守《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程式規定》第六十條第一款的規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根據當事人的行為對發生道路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過錯的嚴重程度,確定當事人的責任”。

對此我有以下疑問:

一、榮成交警大隊認為我母親是左轉彎“轉彎讓直行”,無條件、絕對的路權。對於這種以偏概全的說法,我想問,按照榮成交警大隊的觀點“轉彎讓直行”,是否就等於告訴駕駛員——只要是直行車輛面對正在轉彎的非機動車都可以無視、橫衝直撞 ?即使發生交通事故也不必承擔法律責任?道路交通法到底是維護交通秩序,保護交通參與者的安全,還是放縱駕駛員犯罪?

二、我母親到達路口觀察時,肇事司機距離我母親大概80米處,此距離範圍內有“白色菱形路口預告標誌”—“學校路口 車輛慢行”—“停止線”—“斑馬線”。我母親熟知交通標誌標線的意義與作用,在確保安全的前提下通行,轉正南北方向的同時已經說明我母親即將行駛透過。此時肇事司機距離我母親大概70米處,榮成交警大隊所謂的“轉彎讓直行”,到底要我母親“讓”到何種程度?我母親的行駛權益在哪裡?而此時肇事司機依然無視交通標識,無視我的母親,未停車讓行,徑直向我母親逼近。試問導致這次交通事故發生的本質、根本原因到底是什麼?

三、此段道路限速60,而在眾多減速標誌標線的的學校交叉路口,超速的標準到底是多少?在行經學校區域,交叉路口,斑馬線前要主動降速30km/h,是作為考取到駕駛證的合格交通參與者熟知的交通通行常識。而在榮成交警大隊連肇事司機的違法行為是一般超速行為還是嚴重超速行為都沒有進行深度調查評價的情況下,就下此結論,試問這是身為執法人員應有的職業操守嗎?

我認為每起案件都是個案,要根據不同情況不同分析,應該以事實為根據來進行具體情況具體分析。而不是始於條款終於條款,用死磕條款的唯一判案方式來認定,這種“判例法”處理方式、“遵循先例”的原則,對於交通事故受害人是非常不公平的。我母親的這起交通事故,以種種事實證據和現場環境表明:

1、肇事司機未在停止線停車讓行,且徑直逼向撞擊正在斑馬線內側正常通行的受害人;

2、行經人行橫道未減速慢行;

3、在有限速標識的路段超速行駛、無視限速標識;

4、在有學校路口減速標識的路段沒有任何減速動作;

5、未盡文明行車、注意觀察的法定義務。

肇事司機的種種違法行為與事故發生有直接的因果關係,是事故發生的根本原因,過錯程度十分嚴重。

我作為榮成市一位良好守法的市民,本應受到執法人員的保護。我只是尋求一個公平公正的結果,維護我的合法權益,沒有針對任何人任何相關部門,為何在處理我母親這起案件上我卻感受到了被視如“刁民”一般的對待?

鴉有反哺之義·羊有跪乳之恩;然樹欲靜而風不止·子欲養而親不待·我還未來得及侍候在母親身側就被這飛來橫禍永遠地奪去了這機會。作為兒女,未能盡心侍奉母親已是莫大的遺憾,怎能讓她含恨而亡呢?即使母親已經離我們而去·我也要為她爭取到那份遲來的公正。

懇請政府及上級部門能夠關注到我們的情況,根據事實依據,給予我們合理的判定。

——本稿件由當事人提供釋出,僅代表個人觀點,與平臺及媒體無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