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宋時期對官吏經商權利的限制和原因

中國有著悠久的歷史,在古代朝廷,君主階層十分重視經商這一事件,尤其是官吏之間的經商,即便是當今社會,國家領導者為了防止出現以權謀私的現象,出臺了很多政策,對為官者進行嚴格的要求。對官吏經商問題進行嚴格限制,不但可以減少甚至避免貪汙現象,還可以有效保護社會經濟的發展。

限制官吏經商及透過代理人經商的規定

在唐朝時期關於官吏經商的問題,

領導者頒佈的政策是,禁止慣例和民間經商者之間的來往,不能互相有商業間的交流

。首先是杜絕官員經營工商業,並且對“士農工商”進行了準確定義,使不同行業之間不存在互相干涉的情況,各自在各自的領域裡面做自己的事情,承擔自己的責任,這樣有助於社會的運轉。

唐宋時期對官吏經商權利的限制和原因

同時唐律還規定,工商家庭不能對士家有所幹預,而有官職的人員,也不能剝削下人的利益。從法律條文中就可以發現,在唐代,商人的定義和現代差不多,都是指透過經營一些物品從中獲得利益的行為的一類人,比如買賣、販運、屠宰等行業,沒有明確限制是否可以去從事手工業或農業的相關律文,但是對於官員的限制非常明確。同時,唐朝對於工商業從業者的要求也很多,規定十分嚴格,比如不能進入官場,這樣嚴格的要求對於唐朝社會的發展十分有必要,有著積極的意義。

唐朝還實施了新的相關政策,透過多方的努力和嚴格規定,對這類官吏兼併從商的問題進行嚴厲的抵制和打擊,為維護唐王朝的繁榮和長期發展做出貢獻。令文提供了強力的法律保護。對想要做官的人,唐朝法律也有著嚴格規定,不僅要求自己不能有經商的情況,同時自己的家裡人和有關親戚仍然不能有這樣的情況,一旦出現是沒有辦法為官的,而在職期間,違反規定,從事經商被罷職,想要再次為官,必須棄商從事他業期滿三年才能夠重新做官,對於違反規定的人都會受到相應的懲罰。

宋代法律也有非常嚴格的限制

尤其時

對於官吏

違背規定牟利行為

宋代嚴禁官吏濫用職權以及利用職權謀私的行為。官員一旦違反,將會受到嚴厲的刑法。對於其他物品也是嚴禁官吏插手,與民爭利。比如在宋代,福建路的一個判官就因為在職期間經商,透過買賣木材而被降職。

又比如,在唐代,一個官員在任職期間,利用職務以權謀私,想要牟取暴利對他任職地方的商業進行了壟斷,只允許他買賣該產品,不允許本地老百姓從事,低買高賣,被發現後被罷職。除此之外,宋代還有很多官吏因為大大小小的經商行為被懲罰。儘管唐代在這些方面沒有明確的規定,但是君主為了杜絕這類現象的出現,如官吏透過一些不正確的手段獲取利益的行為,仍然採取了很多措施,不管官吏對於這種事情知道與否,在當時的法律法規上都是被禁止的。

唐宋時期對官吏經商權利的限制和原因

不同的是,如果官吏知曉,官吏和經商人都會受到刑罰,官吏如果不知曉的話,處罰程度不一樣,官吏可能受到輕罰或者不受懲罰,而經商人則受到嚴格的處罰。這樣的規定,能在一定程度上減少官員親屬以官員的名號在為官者未知的情況下,用不正當的商業手段獲取不正當的利益。

官吏是不允許從事商業的,為了防止官吏之間利用親屬關係,為自己斂財牟利或者暗自接觸經商的行為,所以其親屬的經商行為也是禁止的。

官吏經商權利限制的原因

思想方面

古代限制官吏經商主要是受到傳統思想的影響

。在古代封建社會受到“重農抑商”思想的影響。無論在那個朝代裡設立的相關政策,都是為了避免商人才加入仕。主要就是因為在封建社會,商業對於社會的等級秩序有非常大的破壞力,雖然商人一般都比較富裕,但是因為出身卑微,所以為了體現自己的地位,就會透過財富的方式僧越禮制,對當時社會的發展造成不好的結果。

政府在

經濟方面

對官吏的經商進行嚴格的限制,

這樣的行為可以保障社會發展的穩定性

官吏如果直接經商或者間接投資經商,這樣的情況下,官員很有可能會利用他們的職權便利,在進行商業競爭的時候讓自己處在有利的位置上,對公平競爭的商業原則造成了很大的破壞,從而影響到社會的穩定發展。同時,市場的調控往往藉助本身的調節機制進行,官吏是在這些方面的領軍者,起引導作用,所以一般市場都會被壟斷在他們手上,平民百姓沒有辦法和門路接觸這些東西,長此以往,市場就會失調,變得不平等,不穩定,不完整,最終嚴重影響經濟向好發展。

唐宋時期對官吏經商權利的限制和原因

官吏經商會造成市場變得不公平,打擊老百姓的積極性和熱情並且,導致百姓對官吏感到不滿,當不滿逐漸增多時,就會逐漸變成對更高階的,甚至是對君主的不滿,所以各朝代對於官吏經商的問題非常重視。所以在政治上對相關行為有所規定,做出政策,有助於執政者更好的管理這個國家,有利於朝代的發展和繁榮。

法律限制下的官吏經商實際狀況

官員、貴族等上層階級,由於其在地位上、身份上的特殊地位,他們違規弄權、經商牟利,在古代官場上是蔚然成風、屢禁不止。在唐宋兩代,統治者對於官吏經商行為進行了法律上的明文禁止,並且經常是三令五申。透過唐宋兩代統治者頒佈的官吏禁止經商的法令,我們能夠體會到統治者對於官吏經商所帶來的危害有著非常明確的認識。但是受制於皇權在法律執行上的干擾性,受制於官僚階級的諸多利益糾葛,更受制於封建時代執法效果監督手段的缺失和效率低下,官吏經商現象可以說不絕如縷,越禁越盛。這不僅透露出封建政治的虛偽性,也深刻地詮釋了“徒法不以自行”的深刻道理。

唐宋的官員是不允許從事商業活動的。但我們從蒐集的史料中可以顯而易見地看到,官吏從商的情況蔚然成風,甚至成為一種潮流,唐代的統治者往往重視某行為是否會危及皇權或執政地位,而對於官吏經商牟利等行為往往都是睜一隻眼閉一隻眼。因此,我們也能從側面得出一個結論,即禁官從商的法律規定並沒有得到很好的貫徹執行。

結語

在這樣的背景下,宋代統治者僅僅限制官吏從事商業活動,但對於官府經商基本上是沒有什麼限制的

。並且還採取向官營經濟撥款、降低稅賦的方式支援其發展。從事商業活動最終還是要靠人去經營,官營經濟最終還是要靠官吏來經營。官吏們將國有資產投入到市場中,同時,之前官吏經商還要偷偷摸摸的,現在更是可以明目張膽地打著的名號來幹謀取私利的勾當。可見,宋代在禁止官吏經商法律制度建設上存在很多漏洞。

唐宋時期對官吏經商權利的限制和原因

終其唐宋兩代,統治者對於官吏經商的危害性都有著深刻的認識,也制定了嚴格的法律去限制和懲處官吏經商行為。但是唐宋兩代都是隻禁止官吏經商,而不禁止官府經商。其實,官府經商與當代國營經濟有相似之處,對於提高財稅收入、穩定市場經濟等方面有著積極的作用,但是唐宋時期由於歷史的侷限性,缺乏對於官府經商相關的制度建設,造成官吏與官府混為一談,公產與私產攪在一起的情況發生。對於官吏經商並沒有起到根本性的禁止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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