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院:土地還沒回收就出讓?違法!

最高院:土地還沒回收就出讓?違法!

宋先生的房屋在國有土地上,縣政府為了提高土地利用效率,準備將該土地性質改為商業用地,在未對宋先生徵收、補償的情況下就將該地塊掛牌出售。宋先生得知此事,認為雖然現在改地塊還沒有人買,但一旦被賣出去,自己的房屋肯定會被毀。遂與縣政府進行溝通,縣政府主張:先把土地出讓出去,這樣就能獲得補償宋先生的款項,在補償了宋先生之後才會實施拆除行為。但是宋先生在查詢了相關法律規定後認為這種說法並不靠譜,一旦土地被出讓了,自己就非常被動了,無奈之下宋先生提起了訴訟,請求確認縣政府的行為違法。

最高院:土地還沒回收就出讓?違法!

人民法院經過審理認為:根據相關法律規定,政府將土地掛牌出讓的前提條件是土地已經被合法收回。而本案中宋先生的國有土地使用權屬證書上並沒有登出等標識,依然合法有效,這證明宋先生在該地塊上享有合法權益,而縣政府並未開啟徵收程式、也未對宋先生進行補償就將土地掛牌出讓的行為違反了法律的規定。最終人民法院支援了宋先生的訴訟請求。

最高院:土地還沒回收就出讓?違法!

宋先生這一案例是最高法院的觀點,但是實踐中有的法院會作出錯誤的裁判:認為政府出讓土地的行為與房屋所有權人沒有利害關係,只有在房屋被違法強拆的時候才能提起訴訟。沈律師的觀點與最高人民法院的觀點一致,雖然在掛牌出讓時看起來與當事人無關,但是一旦該地塊成功出讓,原權利人維護自己的權益就變得麻煩了,而且當房屋被強拆之後再保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就為時已晚了。最高人民法院的觀點應當落實到各級人民法院。

以上就是關於土地未經回收就出讓這一問題的簡單介紹,希望可以幫助到有需要的朋友們!如果您的房屋沒有經過徵收補償等法定程式就被掛牌出讓,您可以拿起法律武器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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