強姦不一定是強迫,吳亦凡認清這一點不會鋃鐺入獄

吳亦凡事件爆發,隨著事件細節被一點點深挖,其骯髒和醜陋震驚國人,乃至世界。在吳亦凡列表內的女孩年齡都不大,甚至是很小—未成年,一個大明星轉眼間淪為了階下囚,鋃鐺入獄。有的人就很納悶,雖說吳感情不專一,情史氾濫,玩弄女性……但是正如羅某人一樣,頂多是“渣”,但女孩們都是原因的呀,有的拿到了錢,有的覺得這是莫大的“粉絲福利”,怎會跟監獄扯上了關係??下面讓我們看看我們法律的規定吧,長點心吧

強姦不一定是強迫,吳亦凡認清這一點不會鋃鐺入獄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對“強姦罪”這一罪名的命名容易讓人誤解為“強迫實施的犯罪”,畢竟罪名中就帶有“強”字,當然構成這一犯罪多數情況都是有強迫的行為發生的,但是一定得注意的是!!有些“不強迫”的行為、彼時你情我願的行為也能構成強姦罪!!

先看看刑法正文對這一罪名的規定:

第二百三十六條【強姦罪】以

暴力、脅迫

或者其他手段強姦婦女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姦淫

不滿十四周歲的幼女的,以強姦論,從重處罰。

仔細看標黑的文字,第一句的法條使用了“

暴力、脅迫、強姦

”的用詞,但是第二句法條用的卻是“

姦淫

”兩字,一字之差,大不相同。第一句法條針對的是14週歲以上的、有獨立判斷能力的婦女,第二句針對的是14週歲以下的幼女,也就是說如果女孩是14週歲以下的幼女,即使犯罪人沒有使用暴力、強迫的手段,幼女同意了發生性關係,此種情況依然構成強姦罪。這是因為14週歲以下的幼女沒有獨立的判斷能力,甚至不知道性行為的真正含義,犯罪人在此種情況下完全有能力左右幼女的想法,所以在這種情況下,只要犯罪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對方是不滿14週歲的幼女,都觸犯這一法條,構成犯罪。

但是根據最高法和最高檢的解釋和審判實際,有一個例外情況:

十四歲以上不滿十六歲的男少年,同不滿十四歲的幼女發生性的行為,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的,依照刑法第十條的規定,不認為是姦淫幼女罪,責成家長和學校嚴加管教。

強姦不一定是強迫,吳亦凡認清這一點不會鋃鐺入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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