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出現銷貨退回或有誤處理規定

開具紙質增值稅專用發票出現銷貨退回或開具有誤處理規定

增值稅專用發票使用規定第二十條 同時具有下列情形的,為本規定所稱作廢條件:

(一)收到退回的發票聯、抵扣聯時間未超過銷售方開票當月;

(二)銷售方未抄稅並且未記賬;

(三)購買方未認證或者認證結果為“納稅人識別號認證不符”、“專用發票程式碼、號碼認證不符”。

本規定所稱抄稅,是報稅前用IC卡或者IC卡和軟盤抄取開票資料電文。

第十三條 一般納稅人在開具專用發票當月,發生銷貨退回、開票有誤等情形,收到退回的發票聯、抵扣聯符合作廢條件的,按作廢處理;開具時發現有誤的,可即時作廢。

作廢專用發票須在防偽稅控系統中將相應的資料電文按“作廢”處理,在紙質專用發票(含未列印的專用發票)各聯次上註明“作廢”字樣,全聯次留存。

增值稅專用發票使用規定第十四條 一般納稅人取得專用發票後,發生銷貨退回、開票有誤等情形但不符合作廢條件的,或者因銷貨部分退回及發生銷售折讓的,購買方應向主管稅務機關填報《開具紅字增值稅專用發票申請單》

(以下簡稱《申請單》,附件3)。

《申請單》所對應的藍字專用發票應經稅務機關認證。

經認證結果為“認證相符”並且已經抵扣增值稅進項稅額的,一般納稅人在填報《申請單》時不填寫相對應的藍字專用發票資訊。

經認證結果為“納稅人識別號認證不符”、“專用發票程式碼、號碼認證不符”的,一般納稅人在填報《申請單》時應填寫相對應的藍字專用發票資訊。

第十五條 《申請單》一式兩聯:第一聯由購買方留存;第二聯由購買方主管稅務機關留存。

《申請單》應加蓋一般納稅人財務專用章。

第十六條 主管稅務機關對一般納稅人填報的《申請單》進行稽核後,出具《開具紅字增值稅專用發票通知單》(以下簡稱《通知單》,附件4)。《通知單》應與《申請單》一一對應。

第十七條 《通知單》一式三聯:第一聯由購買方主管稅務機關留存;第二聯由購買方送交銷售方留存;第三聯由購買方留存。

《通知單》應加蓋主管稅務機關印章。

《通知單》應按月依次裝訂成冊,並比照專用發票保管規定管理。

第十八條 購買方必須暫依《通知單》所列增值稅稅額從當期進項稅額中轉出,未抵扣增值稅進項稅額的可列入當期進項稅額,待取得銷售方開具的紅字專用發票後,與留存的《通知單》一併作為記賬憑證。屬於本規定第十四條第四款所列情形的,不作進項稅額轉出。

第十九條 銷售方憑購買方提供的《通知單》開具紅字專用發票,在防偽稅控系統中以銷項負數開具。

紅字專用發票應與《通知單》一一對應。

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出現銷貨退回或有誤處理規定

開具增值稅專用電子發票出現銷貨退回或開具有誤處理規定

納稅人開具電子專票後,發生銷貨退回、開票有誤、應稅服務中止、銷售折讓等情形,可以開具紅字電子專票。相較於紅字紙質專票開具流程,納稅人在開具紅字電子專票時,無需追回已經開具的藍字電子專票,具有簡便易行好操作的優點。具體來說,開具紅字電子專票的流程主要可以分為三個步驟。

第一步是購買方或銷售方納稅人在增值稅發票管理系統(以下簡稱“發票管理系統”)中填開《開具紅字增值稅專用發票資訊表》(以下簡稱《資訊表》)。根據購買方是否已將電子專票用於申報抵扣,開具《資訊表》的方式分為兩類。第一類是購買方開具《資訊表》。如果購買方已將電子專票用於申報抵扣,則由購買方在發票管理系統中填開並上傳《資訊表》,在這種情況下,《資訊表》中不需要填寫相對應的藍字電子專票資訊。第二類是銷售方開具《資訊表》。如果購買方未將電子專票用於申報抵扣,則由銷售方在發票管理系統中填開並上傳《資訊表》,在這種情況下,《資訊表》中需要填寫相對應的藍字電子專票資訊。

第二步是稅務機關資訊系統自動校驗。稅務機關透過網路接收納稅人上傳的《資訊表》,系統自動校驗通過後,生成帶有“紅字發票資訊表編號”的《資訊表》,並將資訊同步至納稅人端系統中。

第三步是銷售方納稅人開具紅字電子專票。銷售方在發票管理系統中查詢到已經校驗透過的《資訊表》後,便可開具紅字電子專票。紅字電子專票應與《資訊表》一一對應。

需要說明的是,對於購買方已將電子專票用於申報抵扣的情形,因購買方開具《資訊表》與銷售方開具紅字電子專票可能存在一定時間差,購買方應當暫依《資訊表》所列增值稅稅額從當期進項稅額中轉出,待取得銷售方開具的紅字電子專票後,與《資訊表》一併作為記賬憑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