趙宇見義勇為案 有關司法機關為何總是誤判?

作者:張庚 廣東百勤律師事務所執業律師 執業領域:刑事辯護與企業刑事風險防控

導讀:“趙宇見義勇為案”(下稱“趙宇案”)雖然以福州市人民檢察院認定趙宇的行為屬於正當防衛不負刑事責任而塵埃落定,但此前福州市公安局晉安區分局和福州市晉安區人民檢察院卻接連三次對案件性質出現了誤判。除了“趙宇案”外,“於歡案”、“淶源反殺案”也都出現了這種情況。在類似這些案件中有關司法機關為何總是誤判?本文我將針對該問題談一談自己的認識。

趙宇見義勇為案 有關司法機關為何總是誤判?

圖片來自網路

近日受到輿論廣泛關注的“趙宇案”在最高人民檢察院的指導監督下,福州市人民檢察院撤銷了原防衛過當相對不起訴決定書,認定趙宇的行為屬於正當防衛不負刑事責任。此結果無疑是合法合理的,正如有人所說是“司法不讓正義蒙塵”。然而“趙宇案”從案發到福州市人民檢察院作出最終結論,相關司法機關對案件性質的判斷經歷了前後三次誤判。

第一次是趙宇被刑事拘留時,福州市公安局晉安分局以涉嫌故意傷害罪刑拘趙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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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次是此案偵查終結後,晉安分局以涉嫌過失致人重傷罪將案件移送福州市晉安區人民檢察院審查起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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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次時審查起訴後,晉安區人民檢察院認定趙宇的行為屬於防衛當不予起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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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了“趙宇案”,備受輿論關注的“於歡案”、“淶源反殺案”都出現了這樣的情況。為此,我們不禁要問為什麼在類似這些案件中有關司法機關總是誤判?“趙宇案”和“於歡案”、“淶源反殺案”的結果雖然最終做到了合法合理。但我們應該清楚地認識到三個案件都是受到了輿論的廣泛關注。若沒有輿論的關注案件結果又會怎樣呢?只有認真分析總結在這些案件中司法機關出現誤判的原因,才能最大程度地促使每個無論是否有輿論監督都能實現公平正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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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部分基層司法人員的業務水平偏低是出現誤判的重要原因。

“趙宇案”中晉安分局以故意傷害罪刑拘趙宇尚情有可原,彼時案件還未調查清楚。但偵查終結後又以防衛過當構成過失致人重傷罪移送審查起訴就是業務水平的問題。防衛過當致人重傷或死亡的,一般以故意傷害罪追究刑事責任,這是理論界和實務界都普遍認同的觀點。“於歡案”二審法院就是按此觀點處理。對於沒有爭議的問題,晉安分局卻以過失致人重傷移送起訴。此為其一,其二晉安分局以過失致人重傷移送起訴就說明其已經認識到按故意傷害罪移送審查起訴明顯難合法理和情理。既然如此,相關工作人員就應重新審視以失致人重傷罪移送審查起訴是否合法合理。遺憾的是相關工作人員顯然沒有意識到該問題,就沒有再進行深入地分析研究。晉安檢察院也是如此,當時其認為趙宇屬於正當防衛但防衛過當。這一結論意味著趙宇的行為依然構成故意傷害罪只不過由於犯罪情節輕微可以不追究刑事責任。是否屬於防衛過當,結合披露的案情來看不難判斷。關注此案的普通網友以及法律專業人士當時就對晉安檢察院的意見提出了質疑。在此情況下,晉安檢察院依然作出了誤判,讓人不得不懷疑相關人員的業務水平。當然業務水平偏低不能全歸責於辦案人員,基層司法機關案多人少工作繁忙也是客觀存在的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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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對維穩工作的不當認識是出現誤判的根本原因。

長期以來政法系統都將維護社會穩定作為工作目標之一,公檢法部門不僅要考慮嚴格執法還要考慮維護社會穩定的大局。這並沒有錯,但維護社會穩定必須以嚴格執法為前提,做到嚴格執法就是維護社穩定。然而,一些司法部門的領導和工作人員在對該問題上在認識上卻產生了偏差,錯誤地認為嚴格執法要以維護社會穩定為前提,不能因嚴格執法而影響社會穩定。以正當防衛致人死亡為例,某些領導和工作人員就認為按正當防衛處理作無罪處理會導致死者家屬不斷上訪,不利於社會穩定,因為這樣的情況確有發生。而一旦出現死者家屬不斷上訪,相關部門的領導和工作人員就會面臨很大的壓力。同時他們還認為畢竟是導致他人死亡,如果按無罪處理社會普通群眾是否能夠接受。在這種不當思想的支配下嚴格執法就要讓位於社會穩定的大局,正當防衛一方可能會被做有罪不處罰或罪輕處理。這樣做暫時是維護了社會穩定,讓雙方當事人都能接受,但實際是讓法律的尊嚴受辱,使正義蒙上了塵埃,也為整個社會的不穩定埋下了禍根。明明是正當衛卻硬要以維護社會穩定為理由不予認定,那麼以後有誰還敢在歹徒行兇時挺身而出伸張正義?公民的合法權益又有誰來保障?在這個問題上我們有時候真的得向美帝學習。美國20世紀50年代發生的被譽為“吹響結束種族隔離制度的號角”的布朗訴託皮卡教育管理委員會案件,當時經過艱難的訴訟美國聯邦法院一紙判決認定校園種族隔離制度違法並在隨後確定了具體的執行方式,但仍有部分州和地區拒絕執行最高法院的判決,在阿肯色州該州的州長動用國民警衛隊封鎖學校禁止黑人學生入校。美國總統艾森豪威爾動用美國陸軍101空降師暫時控制了1萬民州國民警衛隊,才使9名黑人學生得以入學。若按我們某些領導和人員以維護社會穩定和嚴格執法相關關係的觀點來權衡,美國總統動用軍隊保證法院判決執行面臨的維穩壓力可想而知。如果考慮社會穩定而任由法院的判決得不到執行,美國廢除種族隔離制度不知道要延後多少時間,法律在美國社會能否像今天一樣具有至高無上的權威也未可知。

趙宇見義勇為案 有關司法機關為何總是誤判?

三、司法部門的工作人員無法真正獨立辦案是出現誤判的間接原因。

正在進行的司法改革提出“讓裁判者裁判,讓裁判者負責”就是充分認識到了司法人員無法獨立辦案所帶來的消極影響。然而該項該革僅在檢察和法院系統施行,且改革並不徹底。工作人員無法獨立辦案,一方面決策者由於沒有親自辦理案件增加了誤判的可能,另一方面由於辦案人員沒有決定權不用對最終結果負責就很難促使其獨立思考和認真研究業務,難以保障辦案質量。在疑難複雜和具有一定社會影響力的案件中更是如此,辦案人員畏於承擔責任即使有自己的想法也不敢提出而是讓領導拍板。領導者又往往很少具體經辦案件,加之還要承擔很多行政管理工作,其業務水未必高於一線辦案人員。這就導致領導決策時即使詳細瞭解案情,也會存在很大誤判的可能。

以上是我對“有關司法機關為何總是誤判?”這一問題給出的答案。由於缺乏在司法部門工作的經驗,謬誤在所難免。歡迎讀者朋友在評論區留言與我互動討論。最後值得肯定的是福州市人民檢察院對“趙宇案”作出最終正確結論時,相關辦案機關已經透過網路發表宣告稱要認真吸取教訓。我相信隨著輿論監督的不斷加強和廣大司法機關工作人員的不斷努力,我們所企盼的公平主義、民主法治將會離我們越來越近。

備註:“於歡案”一審未認定於歡在目睹母親蘇銀霞受辱及自身安全受到威脅的情況下刺死刺傷相關人員的行為屬於正當防衛並,而以故意傷害罪判處於歡無期徒刑,二審改判認定於歡的行為屬於防衛過當改判其有期徒刑5年。“淶源反殺案”王磊因情感問題攜帶凶器夜晚闖入王某某家中實施侵害行為被王某某及其父母王新元、趙印芝防衛致死,偵查機關認為王某某的行為構成正當防衛,對王新元、趙印芝以故意殺人罪移送審查起訴,檢察院認定新元、趙印芝的行為構成正當防衛不負刑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