身負7條人命!“女魔頭”勞榮枝一審被判死刑,當庭上訴

2021年9月9日上午9時,

被告人勞榮枝以故意殺人罪、搶劫罪、綁架罪,數罪併罰,被江西南昌中院一審判決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

在庭審現場,她當庭表示不服判決,並提出了上訴。

勞榮枝,1974年生人,原九江石油化工公司的小學教師。1996年至1999年期間,勞榮枝跟隨其當時的男友法子英先後在南昌、溫州、常州、合肥犯下4起綁架、搶劫、殺人案件。1999年,法子英在合肥被抓獲,並於1999年11月18日被安徽省合肥市中級人民法院判處死刑。逃亡近20年後,勞榮枝於2019年12月在福建廈門落網。

身負7條人命!“女魔頭”勞榮枝一審被判死刑,當庭上訴

勞榮枝在被抓後對自己的犯罪行為始終保持拒不承認的態度,所以在被判死刑後當庭上訴也屬意料之中。然而即使是上訴,也改變不了她的滔天罪行,不過是垂死掙扎。她一直將所有的罪行都推給法子英,反覆強調自己是受害者,沒有合謀而是在法子英的威脅下才參與犯罪,試圖將自己從共犯辯解為脅從犯。因為如果一旦認定為脅從犯,勞榮枝則可能被減輕甚至或免除處罰。

脅從犯是什麼?

據《刑法》第28條的規定

,因他人威脅、強迫、精神控制等情況下不得已而參加犯罪的,屬於脅從犯,從被脅迫的程度、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作用、社會危害性、主觀惡性等綜合考慮,脅從犯的處罰要遠遠輕於從犯、共犯。但勞榮枝明顯不屬於從犯,更不是脅從犯。她與法子英共謀殺人、共謀搶劫財物,拿著財物享受生活,對受害者沒有絲毫懺悔,看不出半點被脅迫和不情願的表現。

但依勞榮枝犯案後的所作所為看來,即使最初有被脅迫參與的成分,這麼多起案件不可能一直都是被脅迫狀態。如果真是被脅迫的,在那麼長時間多地作案過程中,她有相當的自由時間和足夠的條件脫離或報警。所以,這個理由沒什麼被採信的機會。最終,綜合案情法院認定勞榮枝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

身負7條人命!“女魔頭”勞榮枝一審被判死刑,當庭上訴

勞榮枝所犯三罪,任何一個罪名單獨量刑,都可能被判處死刑,更何況她故意殺人致五人死亡、搶劫致一人死亡、綁架致一人死亡,同時構成三罪、數罪併罰。

其犯罪情節特別惡劣,手段特別殘忍,主觀惡性極深。

這樣的案情雖有坦白情節,但不足以從輕處罰,死刑是其應得的結果!

目前案件屬於一審階段,在勞榮枝上訴後,江西高院將對該案進行二審。雖然我國對適用死刑一直堅持“嚴格控制和慎重適用”的政策,但是對罪行極其嚴重、社會危害極大、罪證確實充分、依法應當判處死刑的犯罪分子,也應當嚴格執行死刑,做到罪責罰相適應,還被害者及其家屬一個公道。因此,高院大機率仍然會維持一審判決、決定執行死刑。其後,經過最高院核准死刑後,勞榮枝則會被執行死刑。

身負7條人命!“女魔頭”勞榮枝一審被判死刑,當庭上訴

當然,上訴是她的權利,法律會尊重她的權利,但如果沒有巨大案情反轉,故意殺人、搶劫、綁架致7人死亡的案子,憑什麼讓她活呢?

法網恢恢,疏而不漏,任何犯罪終將接受正義的審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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