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搜第一!撒貝南主持了一期“遺囑之爭”,圍觀遺產繼承兩大要點

11月18日,央視一套的<今日說法>節目中,離開節目4年之久的撒貝南重回<今日說法>主播臺,主持了一期<遺囑之爭>的節目。很多觀眾激動直呼“爺青回”,表示“撒貝南在的今日說法才是熟悉的<今日說法>”。

今天我們就藉著撒貝南迴歸節目,對這場<遺囑之爭>涉及到的法律問題進行了解。

熱搜第一!撒貝南主持了一期“遺囑之爭”,圍觀遺產繼承兩大要點

【案情簡介】

邱永蘭生前有四個兒女,臨終前留下一段錄音,將自己名下的責任田留給弟弟邱永樓。因為責任田徵收補償款的歸屬問題,邱永蘭的其中兩個兒女將舅舅邱永樓告上法庭,邱永蘭的另外兩個女兒選擇放棄繼承權。經過法院調解,這筆

土地補償款中的

10344元歸邱永蘭兩個兒女所有,其餘4萬元歸邱永樓所有,但是邱永樓認為放棄繼承的兩個女兒也是姐姐的親骨肉,所以他也會給這兩個孩子一萬元。

這期節目分享的整個事件中,有兩個爭議焦點,一是土地徵用補償款是否屬於遺產範疇,二是列印遺囑、錄音遺囑是否合法有效。

【土地徵用補償款是否屬於遺產範疇】

隨著城鎮化程序的推進,很多農民承包的土地都被政府徵用,拿去做基礎設施建設了。為此,家庭可以得到一筆經濟補償,通常情況下,徵地補償款由戶主管理。很多人會認為這筆錢可以

當作

家庭財產,當父母去世的時候按照遺產分配。那麼徵地補償款屬於遺產嗎?

對此,我們先來了解一下遺產的範圍: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二條規定:遺產是公民死亡時遺留的個人合法財產,包括:

1、公民的收入;2、公民的房屋、儲蓄和生活用品;3、公民的林木、牲畜和家禽;4、公民的文物、圖書資料;5、法律允許公民所有的生產資料;6、公民的著作權、專利權中的財產權利;7、公民的其他合法財產。

可見,遺產應當是公民生前的個人合法財產,因此,無論從徵地補償款的性質上看,還是從承包方式上看,家庭聯產承包的土地徵用補償款都不屬於個人收益範疇,因此不屬於遺產範圍。

依據如下:

1、土地補償費是國家徵收農村集體土地時補償給村集體的,村集體又根據《農村土地承包法》,分配給喪失承包地的承包農戶家庭,用於對失去耕地農戶的損失補償及安置。而土地補償費在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內部進行分配,不是分配給這個家庭中的某一個人,更不是分配給這個家庭原承包人口中已死亡的人,而是對失地農戶喪失土地承包經營權的補償,不屬於收益。

2、《農村土地承包法》第十二條、十五條規定,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由村集體經濟組織或者村民委員會發包,承包方是本集體經濟組織的農戶,即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屬於農戶家庭。在承包期內,該戶內部分成員的死亡並不影響整個農戶的承包經營權,只要作為承包單位的戶存在,土地承包經營權就不發生繼承關係。戶中的某個成員死亡的,由其他家庭成員繼續承包耕作,徵地補償款當然由其他成員依法享有。

此外,根據最新的《土地管理法》的相關規定,土地徵收補償費用包括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以及農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著物和青苗等的補償費用,並應安排被徵地農民的社會保障費用。因此,

如果是地上附著物和青苗補償費等涉及到個人部分的補償款,則可以列入遺產範圍

本案中,如被繼承人遺囑所指部分單純為徵地補償款,實際上不應被認定為遺產範疇,但因為案件並未明確交代是否屬於個人應得承包地收益,透過法官描述,我們可以暫時理解為屬於收益部分,則可以依法進行分割。

【列印遺囑、錄音遺囑是否合法有效】

本期節目中的被繼承人通過錄音的形式留下一段遺囑,又將遺囑打印出來,請了

4個見證人簽字、摁手印,那麼法律對於錄音遺囑和列印遺囑的效力又是如何規定呢?

《民法典》繼承編在繼承法規定的基礎上,增加了遺囑形式。目前一共有

6種遺囑形式:自書遺囑、代書遺囑、列印遺囑、錄音錄影遺囑、口頭遺囑、公證遺囑。其中列印遺囑和錄影遺囑屬於新增的遺囑形式。具體形式要求如下:

1、列印遺囑需要兩名見證人在場,遺囑人和見證人均要在該列印遺囑的每一頁簽名,註明年、月、日;

2、被繼承人以錄音錄影的形式訂立遺囑時,應當有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遺囑人和見證人應當在錄音錄影中記錄其姓名或者肖像,以及年、月、日。

特別注意的是,以上兩個遺囑都提到了見證人的必要性。節目案件中,法官認為,見證人對事件有一定了解,儘管與被繼承人、繼承人相互熟悉,但未達到具有利害關係的程度,符合相應法定條件。

那麼見證人應當符合什麼樣的法定條件呢?

1、遺囑見證人應當是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成年人。年滿18週歲的公民是成年人。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可以獨立進行民事活動,是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已滿16週歲不滿18週歲的公民,以自己的勞動收入作為其主要生活來源的,在法律上視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可以作為遺囑見證人。但是限制行為能力人和無行為能力人則不能作為遺囑見證人。

2、遺囑見證人應當是能夠理解遺囑的內容、懂得遺囑所有文字的人。有些人雖然具有完全的民事行為能力,但沒有從事遺囑見證活動的能力。

3、與繼承人、遺囑人沒有利害關係。因為有利害關係的人更有可能受其利益的驅動而做不真實的證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