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村社會公共性的形態呈現與流失……

農村社會公共性的形態呈現與流失

公共性流失研究多見於制度公共性流失、公共政策公共性流失、政府公共性流失、公共服務公共性流失等研究中,並且一般是從實施主體、公平價值、功能與目的、目標與效果等方面論述其流失程度與狀況。本書根據公共性概念的簡單理解,分析公共性呈現的公共空間、公共利益和公共精神三個主要形態,並闡述農村社會公共性流失狀況。

農村社會公共性的形態呈現與流失……

(一)農村社會公共空間的公共性及其流失 農村社會公共空間是農村社會各關聯主體基於公共性需要,按照農村社會人際交往規制進行社會活動和思想交流的公共場所,其公共性體現在以下幾個方面。一是開放的,居民可以自由地進出、自主地參與公共活動、自由地就公共事務發表看法;二是公開的,居民在其中進行的所有活動都是公開的,別人能看見、聽見;三是公意的,居民可以就某一公共事務共同協商、互相交流,必要時可以為達成共識意見進行理性辯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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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是共在的,居民按照約定好的規則相處共事,為達成理性、有序的社會狀態而進行互幫、互助、互通、互諒活動;五是共有的,居民共同出資興建公共產品或提供公共服務,其成果歸社群居民所有,不能瓜分,更不允許將其佔為己有。農村社會公共空間是展示、體現農村社會公共性的公共領域,其變化直接關係到農村社會公共性的執行狀況與流失程度。 公共空間並非固化不變,不同歷史時期公共空間的存在形式有所不同。

阿倫特曾列舉出不同歷史時期的公共空間存在形式,即古希臘城邦為公共廣場、議事大廳、廟宇、劇院、體育場館等;中世紀為教堂、教會儀式、宮廷、私人庭院、城堡等;近代社會為劇院、音樂廳、咖啡館、茶室、沙龍等;而現代則主要為廣播電視、網際網路、社團組織等。縱觀農村社會的公共空間,其變化也是很大。在傳統農業社會中,公共空間主要有社群內的族田和祠堂,以及跨社群的寺廟、社戲場、茶館等。中華人民共和國成立後,國家對農村社會進行了政治整合,一些老的公共空間在“掃四舊”中被取締或被改造,農村社會的公共空間轉變為生產大隊的隊部、學校、商店、診所,以及生產小隊的“社屋”、稻場、麥場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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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聯產承包責任制實施後,政社合一的人民公社體制解體,生產大隊和生產小隊不再擁有組織生產功能,生產大隊的隊部和生產小隊的“社屋”、稻場、麥場等從農村社會公共空間中退出,農村社會的公共空間趨於小型化:集市、商店等成為村民經常進出的公共場所;大樹下、河道旁的空地成為村民小範圍聚集交流和勞動休息的場所;一些農村修復或重建的祠堂、寺廟等,也逐漸成為家族活動或村民燒香拜佛的主要場地。農村社會公共空間在不同的歷史時期有不同的載體與表現,同一歷史時期不同農村社群的公共空間也不盡相同,但總的來說,農村社會不缺乏公共空間,公共空間也不缺少“人氣”。

隨著城市化的推進,農村人口快速流動,農村社會公共空間日趨萎縮。人是公共空間的活性要素,公共空間規模的大小及其變化主要取決於人的參與和人的活動。然而,自20世紀90年代中後期,我國農村人口在城市化大潮中源源不斷地湧向城市,農村長居人口逐年下降,其公共空間的公共事務和公共活動也越來越少。以前農村社會中完全開放式的公共空間,如河道旁和大樹下的空地、村莊中心的廣場是成年人聊天、娛樂、交流的主要場所,但當中青年勞動力離開農村後,留守老人和婦女的家務和農活倍增,幾乎沒有時間或精力再到這些地方;而那些半開放式的公共空間,如學校、診所、商店等,也由於人少而缺乏生氣,慢慢喪失了公共空間的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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譬如,一些中西部地區的農村孩子,有的因父母在城市打工來到城市學校,有的因家長嫌棄社群學校教育質量低而被送到城鎮學校,有的因學校拆並而被政府安排到中心學校。如此,農村學校的孩子越來越少,甚至有的學校老師比學生還多。學校學生少,或學校被政府撤出農村社群,它已經不再是農村社群的主要公共空間。商店和診所面臨著同樣的尷尬:一方面是農村人少,買東西、看病的人本來就少;另一方面是新農村建設開展後,政府實施了“村村通”工程,農村交通條件有了較大改善,富起來的農民更喜歡到城鎮購買商品或到醫療條件好的鄉鎮衛生院、縣市大醫院看病治病。

雖然我國農村社群還有學校、商店和診所,但由於農村居民減少,其公共性功能已大不如從前。 (二)農村社會公共利益的公共性及其流失 公共空間是公共性形成和存在的社會基礎,也是公共性實現的公共場域,但公共空間的公共性都是以公共利益為紐帶,並以謀求公共利益最大化為旨趣。具體地說,任何一個共同體的產生、存在與執行都需要建立在公共利益的基礎上,沒有公共利益,就不會有公共性的共同體,也難以形成人們的共同行為;公共利益是公共性存在、發展的內在要求,是農村社群公共活動的價值目標,更是維繫公共空間及其公共性活動的基本倫理規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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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如郭漸強和劉薇所言,“公共利益是公共性的根本立足點,公共利益至上是公共性的顯著特徵”。公共利益因區別於個人利益或私人利益而有意義,即“公共利益並不是特定利益的簡單加和,它當然也不是組織化了的特定利益的加和”,它源於共同價值的對話,是多種個人利益和特殊利益的“重疊共識”。這種“共識”非常重要,儘管有時候它比較抽象,當我們用這個概念“來解釋和預測人們的行為的時候”,不一定需要知道它的具體內容,但這種“共識”是真實存在的,它不僅能協調不同社會主體之間的利益訴求和利益關係,使其在社會共同體中同存、共處,而且它還是社會共同體開展集體性、合作性行動的基點和內在驅動力,促使人們不懈追求,以實現個人、公共利益最大化。

在經典理論家那裡,農民是分散的、自私的、狹隘的、落後的人,比“資產階級還難以改造”。如此,這是否意味著農民群體間的公共利益少,或農村社群缺乏公共利益呢?其實不然,公共利益是公眾共同享有與共同享用的利益,而私人利益則是個體、團體或部門的特殊利益,二者並非完全對立,往往是“公私利益結合得最緊密的地方,公共利益所得到的推進也最大”。公共利益存在於不同的社會主體的私人利益中,但它一旦形成,便超越私人利益——“各個私人利益只有在實現公共利益的同時才能使自身得到實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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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者,當一部分私人利益從私人領域走到公共領域後並形成公共利益後,它將與私人利益形成利益整體,既能限制私人利益的無限擴張,又能保障正當、合理的私人利益。在農村社會中,儘管時常遇到損人利己、損公肥私的行為,甚至也經常看到這些行為給公共利益造成損害,但總體來看,農民的“利己”“肥私”都比較隱蔽,熟人社會的公共輿論不允許“私”在農村社群場域肆意氾濫。因此,作為公共性重要內容的公共利益在農村社會普遍存在,並沒有因農民的自私性而減少。

傳統農村社會的家族利益和人民公社時期的社隊利益都是公共利益,它們都不曾因私人利益存在而減少,這些公共利益甚至成為農村社群公共性資源,促進了農村社群建路、造橋、挖渠等公共設施建設,也推動了農村社群為鰥寡孤獨者提供服務的公益事業的發展。 威脅農村社會公共利益並使其大量流失的因素不在農村社群內部,而是城市化。20世紀七八十年代,儘管家庭聯產承包責任制准許私有化發展,農民的“私性”由此被激發、喚起,但基層政權在農村社群仍具有較強的動員力、統攝力,農民基本上能在政府或村委會的安排下從事公共設施建設和社群服務。

農村社會公共性的形態呈現與流失……

然而到九十年代以後,城市化興起,越來越多的農民流出農村,昔日炊煙裊裊、人聲鼎沸的鄉村漸漸地寂靜下來,人們不再關心農村社會的公共利益:一些地方的農田水利設施年久失修,已經不再具有公共性功能;農村集體化時期建立起來的養老、醫療等社會保障體系,也因政府不管不問而趨於解體。在經濟發達地區,雖然城市化對農村社會公共性的衝擊不大,但大批“集體式”鄉鎮企業被民營化改制,變成個體企業和私人企業,它們不再是社群居民的公共利益,也不再具有保障社群居民的福利功能。公共利益是農村社會公共性重要內容,它的流失讓農民對農村社群發展前景失去信心,也使一些農村社群失去了持續生存和進一步發展的可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