寶豐銀保監組認真學習《中國銀保監會行政處罰辦法》

寶豐銀保監組認真學習《中國銀保監會行政處罰辦法》

《中國銀保監會行政處罰辦法》和《中國銀保監會行政許可實施程式規定》分別於2020年8月1日和2020年7月1日正式實施,為深入學習兩個規章,寶豐監管組高度重視,及時組織監管組人員對新修訂的兩個規章進行學習,要求監管組人員做到真學、深學、學懂、學透,切實把兩個規章當成規範執法程式、提高依法行政能力的契機,做到有法可依,執法必嚴。

為保證學習質量,監管組採取集中學習與自學相結合的方式,為保證學習效果,學習形式採取在自學的基礎上,在集中學習階段對兩個規章進行科學解讀,新舊規章結合,加深對新修訂規章的理解,如:

新《辦法》對銀行業保險業行政處罰程式作了全面規範,重點包括以下方面:

一是

整合最佳化行政處罰工作機制。《辦法》整合優化了銀行業、保險業行政處罰程式,確立了公平、公正、公開、程式合法、過罰相當等行政處罰的基本原則,建立“查審分離”的處罰工作機制,規定銀保監會及其派出機構設立行政處罰委員會,明確立案調查部門、案件審理部門各自的職責。二是完善行政處罰工作流程。《辦法》對行政處罰案件管轄、立案調查、審理審議、權利告知與聽證、決定與執行等處罰工作全流程做了規範,將實踐中成熟的做法加以總結固化,同時根據監管工作實際完善處罰工作流程,加強工作環節之間的有機銜接,提高行政處罰工作效率。三是依法加大行政處罰力度。為提高違法違規成本,嚴肅整治金融市場亂象,《辦法》在規範處罰工作流程的同時,也注重推動加大處罰執法力度,例如最佳化管轄規定,便於及時就近執法,加強查處協同,提高處罰效率,明確對屢查屢犯、不配合監管執法、危害後果嚴重,造成較為惡劣社會影響等行為,依法從重予以處罰,強調人員責任追究,規定在處罰銀行保險機構時,要依法追究相關責任人員的法律責任,同時強化行政處罰與黨紀問責的銜接,規定行政處罰決定作出後,應當按照規定報送紀檢監察部門等。四是充分保障當事人合法權益。《辦法》規定,作出處罰決定前,應當事先告知當事人擬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事實、理由及依據,並告知其有陳述申辯權利,符合聽證條件的,當事人可以依法申請聽證,不得因當事人申辯而加重處罰。明確當事人對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的,有權提起行政複議或者行政訴訟。

新《程式規定》增加了中止審查和恢復審查程式。存在“申請人或相應行政許可事項直接關係人因涉嫌違法違規被行政機關調查,或者被司法機關偵查,尚未結案,對相應行政許可事項影響重大”等幾種情形時,受理機關或決定機關可以中止審查,並在符合條件時恢復審查。其次,明確了申請人、利害關係人申請聽證的權利和程式,進一步保證行政許可程式的完整性和對申請人、利害關係人權利保障的全面性。此外,申請人向受理機關提交申請材料、相關文書送達申請人、申請人提交書面說明解釋等程式的檔案傳輸方式中,均增加了“電子傳輸”這一方式,以深化“放管服”改革,推進“網際網路+政務服務”開展,提升銀保監會行政審批的規範化、便利化水平。

透過學習,提高了監管人員法律法規風險防範理念,規範其行政許可和行政處罰行為,對提升行政處罰效能,提高執法公信力將起到極大的促進作用。

(路豔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