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代手工業者和手工業勞動者以身份來區分
,
或用
“獨立、自由”程度和隸屬關係來區分
,
可以區分為官奴婢和罪人為一類
,
此類手工業勞動者人身無自由
,
隸屬於官府或隸屬於權貴豪門
,
屬於近似奴隸勞動一類。其次為匠戶、雜戶
,
匠役徵調而來的手工業者
,
定期服役於官府
,
屬於徭役勞動一類。
第三
,
官府長期置備的工匠和短期僱用的工匠
,
這一類屬於封建僱傭勞動性質。第四
,
是民間獨立的民營手工業
,
其中有作坊主人
,
夥計幫工、僱傭工和徒弟等身份不同的人
,
他們的作品是商品
,
為出賣而生產
,
屬於商品經濟的範疇
,
在人身上比較獨立和自由
,
但在封建徭役制度下
,
不時處於不自由不獨立的狀態中。
唐代被壓在社會底層的賤民
,
有奴婢、官戶、雜戶。凡犯反逆罪其家人男女及奴婢沒官
,
皆謂之官奴婢。官私奴婢身份最低
,
《唐律疏議》謂
“奴婢賤人
,
律比畜產。
”“奴婢既同資財。
”
“及生產蕃息者
,
謂婢產子
,
馬生駒之類
”。奴婢是視同牲畜、資財
,
其所生子女為婢產子、奴產子
,
視同馬牛
,
毫無自由可言。
官戶是前代配隸之後和當代配沒之人。《唐律疏議》謂
:
“官戶者
,
亦謂前代以來配隸相生
,
或今朝配沒
,
州縣無貫
,
惟屬本司。
”官戶是罪人籍沒之人
,
戶口不列於州縣
,
而隸屬於官司
,
大多隸屬於司農。這和宋代晉升至朝官有
免役
特權之官戶不同
,
而與金代
“沒人官奴婢隸太府監者為官戶”相同。唐代官戶“皆在本司分番”
,
役一年三番
,
番皆
一
月
,
即
一
年三個月。上番時官給公糧
,
每季一給。衣則春衣每歲一給
,
冬衣二歲一給。
“凡官戶受田
,
減百姓口分之半。
”其婚姻只准與本色人通婚
,
不準與本色人以外人結婚。
“其工、樂、雜戶、官戶
,
依令
‘當色為婚
’”
。雜戶是前代犯罪沒官
,
發配諸司驅使之戶口
,
戶籍得附於州縣
,
但賦役與百姓不同。
“雜戶者,前代犯罪沒官
,
散配諸司驅使
,
亦附州縣戶貫
,
賦役不同白丁
”。其服役不同於番戶
,
其等級大概是官奴婢最低
,
其上是番戶
,
雜戶比番戶為優。《唐六典》說
:
“凡逆相坐
,
沒其家為官奴婢。一免為番戶
,
再免為雜戶
,
三免為良人。
”
唐代官府手工業中有不少是屬於上述各種身份的人
,
如武后垂拱初
(
685
年
),
尚方監有短蕃匠
5029
人
,
綾錦坊巧兒
365
人
,
內作使綾匠
83
人
,
掖庭綾匠
150
人
,
內作巧兒
42
人
,
配京都諸使雜匠
125
人。大致內作、掖庭織女綾匠以官奴婢、官戶為多。“官戶奴婢有技能者配諸司
,
婦人入掖庭
,
以類相偶。行宮監牧及賜王公、公主
,
皆取之
”。官戶皆在本司分番
,
每年十月都官按比。
又將作監
,
有短蕃匠
12744
人
,
明資匠
260
人。短蕃匠當為輪番服役之匠戶
,
其中包括官戶在內。明資匠當為有資給
(
工資
)
之匠
,
身份當較自由
,
不屬於官戶、長上匠一類人眾。由此可知奴婢及官戶皆長期在官府勞動
,
不給資
,
只供給定量衣、食。此種官府手工業勞動
,
等於奴隸性質的勞動。另有一種官奴婢
,
其戶籍附在州縣者
,
不番上
,
只每歲交丁資
,
是為
“官戶納資”一類人眾。
這種官奴婢所納丁資
,
較之其他雜役納課有輕有重。據《唐六典》卷三載
,
“其防閣、庶僕、白直、士力
,
納課者
,
每年不過二千五百文
,
執衣不過一千文。
”至於明資匠之工資多少
,
尚缺乏材料
,
可能相當於一般百姓之庸錢。唐普通百姓
,
“丁
,
歲役二旬
,
無事則收其庸
,
每日三尺。布加五分之一。有事而加役者
,
旬有五日免其調
,
三旬則租調俱免。通正役
,
歲不過五十日
”。
“僱者
,
日為絹三尺
,
內中尚巧匠
,
無作則納資。
”“平功庸者
,
計人一日
,
為絹三尺
,
牛馬騾驢車計庸
,
亦同
”。此外有和僱匠
,
支付多為貨幣
,
明資匠之工資
,
或與和僱匠相同。此類匠人
,
當為自由人。但是自由人與非自由者不是以
“資給”而定
,
而是依法律身份而定
,
不自由的工徒亦有資給的。
唐代
由法律規定沒有自由的刑徒勞作的例子。刑徒在勞作時亦發給資糧或資給。如遇有官吏貪汙中飽
,
要受懲罰。元和十五年
(
820
年
),
七月丁卵
,
“以門下侍郎平章事令狐楚為宣州刺史
兼御史大夫
,
充宣歙池觀察使。楚為山陵使
,
縱吏於暈刻下
,
不給工徒價錢
,
積留錢十五萬貫為羨餘以獻
,
故及於貶。
”這是工徒給“價錢”的一個證明。
“京兆府戶曹參軍韋正牧
,
專知景陵工作
,
刻削廚料充私用
,
計贓八千七百貫文。
”這是工徒有“廚料”的證明。以上兩條均見《舊唐書·穆宗紀》。價錢和廚料被刻扣
,
“怨訴盈路
,
正牧等下獄伏罪
,
皆誅
,(
令狐
)
楚再貶衡州刺史
”。唐朝廷中期尚不十分腐敗
,
懲治貪汙
,
維護了法律尊嚴。在政府從役
(
服役
),
也有不給價或供食的
,
如戴胄說
:
“從役者
,
責其猴糧
,
盡室經營
,
多不能濟。
”
韋應物詩《採玉行》雲
:
“官府徵白丁,言採藍田玉
,
絕嶺夜無人
,
深榛雨中宿
,
獨婦餉糧還
,
哀哀舍南哭。
”當時普通百姓被徵調服役還有須自帶口糧或由妻室送飯的。故對於工徒及工役的人資給問題不可一概而論
,
也不可簡單說是貨幣支給或實物支給。唐代貨幣經濟仍不發達
,
銅錢與布、絹、糧、實物並用
,
不可簡單劃一而論斷。
唐代官府工業的勞動者
,
除上述官奴婢、官戶、雜戶外
,
最大部分來自賦役徵調
,
此類工匠的勞動大都屬於賦役勞動
,
如不應役
,
則須納資給官府或受法律懲處。如少府監
,
匠
19850
人
,
將作監
15000
人。散出諸州
,
皆取材力強壯、技能工巧者
,
不得隱巧補拙
,
避重就輕。其驅役不盡
,
及別有和僱者
,
徵資市輕貨
,
納於少府、將作監。其巧手供內者
,
不得納資。有缺
,
則先補工巧業作之子弟。
一入工匠後
,
不得別人諸色。其和僱鑄匠
,
有名解鑄者
,
則補正工。凡計工程者
,
夏三月與秋七月為長功
,
冬三月與春正月為短功。春之二月三月
,
秋之八月九月
,
為中功。其役則依戶部式。可知唐代徵調來的手工勞動者
,
首先挑選
“材力強壯、技能工巧者”
,
其中
“巧手供內者”且不準納資避役。如有缺額
,
也應先從
“工巧業作之子弟”中選徵。
一
入工匠後
,
即不得改換工種。徵調時
,
各州縣派送
,
結成團、夥
,
置長管理。
“凡工匠以州縣為團
,
五人為火
,
五火置長一人
”。唐代徵調選入官府手工業的工匠
,
是民間手工業作坊中較有技能工巧之人
,
匠役雖有期限
,
但也有長期隸屬於官府的
,
如東都織錦坊的織錦人
,
自雲
“世隸東都官錦坊”。
官府手工業中匠役徵調
,
當是經常的措施
,
是每年獲得手工業勞動者的最大來源。此外
,
遇有特殊工程、特殊需要
,
須增加勞動力時
,
有
“和僱人匠”或用募工
。
招請方式獲得。如永徽五年
(
654
年
)
,
“築京師羅郭
,
和僱京兆百姓四萬一千人
,
版築三十日而罷
”。天寶十二年
(
753
年
)
十月
,
“和僱京師丁戶一萬三千人
,
築興慶廢宮牆
,
起樓觀
”。“內作使判官韋倫
,
請厚價募工
,
由是役用減
,
而鼓鑄多
”。這些皆是在徵調匠役之外
,
臨時和僱工匠的例子。
由上所述
,
唐代官府手工業中工匠
,
有官奴婢、官戶、雜戶、番戶、長上匠
(
不番代的長期工匠
)
、短蕃匠﹑和僱匠、募工、明資匠等不同身份、不同種類的勞動者。唐代官府手工業佔有極大的優勢
,
是和佔有全國手工業工人中最好技藝的能工巧匠有直接關係。
唐代手工業工人中技藝高者一般稱巧兒
,
或稱良工與匠師。習藝年限視工種有長短。上述
“以外限三年成”係指車輅樂器之工。教者即匠師或稱師匠
,
受者即其徒。
“物勒”其名於其上
,
當是唐人手工業的規矩或傳統。唐之都料匠或稱號頭或作頭
,
相當於今之工程師或工頭
,
梓人相當於今之木匠或建築工。
都料匠有專門技術
,
掌設計、施工、指揮諸事
,
掌握規矩繩墨、高深方圓長短
,
善度材而用
,
故
“食於官府
,
受祿三倍
;
作於私家
,
收其值大半
”。而“物勒其名”
,
不列他人名
,
此種傳統至宋時猶隱約可見。唐時工匠赴役有火、火長
,
團火組織
,
所謂
“火令章”、“利火”等字當是此等人夥
,
其名字
“楊鴉”“謝均李約”
,
當是
“號頭”或師匠、匠師之名。唐時有“號頭”
,
如
“垂拱四年造明堂
,
懷義充使督作
,
凡役萬人
,
置號頭。號頭一嘲
,
千人齊和
”。此可作有“號頭
”
之證明。
參考文獻:
《
採玉行
》
《
唐律疏議
》
《舊唐書》
《資治通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