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代手工業勞動者的身份

唐代手工業者和手工業勞動者以身份來區分

或用

“獨立、自由”程度和隸屬關係來區分

可以區分為官奴婢和罪人為一類

此類手工業勞動者人身無自由

隸屬於官府或隸屬於權貴豪門

屬於近似奴隸勞動一類。其次為匠戶、雜戶

匠役徵調而來的手工業者

定期服役於官府

屬於徭役勞動一類。

第三

官府長期置備的工匠和短期僱用的工匠

這一類屬於封建僱傭勞動性質。第四

是民間獨立的民營手工業

其中有作坊主人

夥計幫工、僱傭工和徒弟等身份不同的人

他們的作品是商品

為出賣而生產

屬於商品經濟的範疇

在人身上比較獨立和自由

但在封建徭役制度下

不時處於不自由不獨立的狀態中。

唐代手工業勞動者的身份

唐代被壓在社會底層的賤民

有奴婢、官戶、雜戶。凡犯反逆罪其家人男女及奴婢沒官

皆謂之官奴婢。官私奴婢身份最低

《唐律疏議》謂

“奴婢賤人

律比畜產。

”“奴婢既同資財。

“及生產蕃息者

謂婢產子

馬生駒之類

”。奴婢是視同牲畜、資財

其所生子女為婢產子、奴產子

視同馬牛

毫無自由可言。

官戶是前代配隸之後和當代配沒之人。《唐律疏議》謂

“官戶者

亦謂前代以來配隸相生

或今朝配沒

州縣無貫

惟屬本司。

”官戶是罪人籍沒之人

戶口不列於州縣

而隸屬於官司

大多隸屬於司農。這和宋代晉升至朝官有

免役

特權之官戶不同

而與金代

“沒人官奴婢隸太府監者為官戶”相同。唐代官戶“皆在本司分番”

役一年三番

番皆

年三個月。上番時官給公糧

每季一給。衣則春衣每歲一給

冬衣二歲一給。

“凡官戶受田

減百姓口分之半。

”其婚姻只准與本色人通婚

不準與本色人以外人結婚。

“其工、樂、雜戶、官戶

依令

‘當色為婚

’”

。雜戶是前代犯罪沒官

發配諸司驅使之戶口

戶籍得附於州縣

但賦役與百姓不同。

“雜戶者,前代犯罪沒官

散配諸司驅使

亦附州縣戶貫

賦役不同白丁

”。其服役不同於番戶

其等級大概是官奴婢最低

其上是番戶

雜戶比番戶為優。《唐六典》說

“凡逆相坐

沒其家為官奴婢。一免為番戶

再免為雜戶

三免為良人。

唐代官府手工業中有不少是屬於上述各種身份的人

如武后垂拱初

685

),

尚方監有短蕃匠

5029

綾錦坊巧兒

365

內作使綾匠

83

掖庭綾匠

150

內作巧兒

42

配京都諸使雜匠

125

人。大致內作、掖庭織女綾匠以官奴婢、官戶為多。“官戶奴婢有技能者配諸司

婦人入掖庭

以類相偶。行宮監牧及賜王公、公主

皆取之

”。官戶皆在本司分番

每年十月都官按比。

又將作監

有短蕃匠

12744

明資匠

260

人。短蕃匠當為輪番服役之匠戶

其中包括官戶在內。明資匠當為有資給

工資

之匠

身份當較自由

不屬於官戶、長上匠一類人眾。由此可知奴婢及官戶皆長期在官府勞動

不給資

只供給定量衣、食。此種官府手工業勞動

等於奴隸性質的勞動。另有一種官奴婢

其戶籍附在州縣者

不番上

只每歲交丁資

是為

“官戶納資”一類人眾。

唐代手工業勞動者的身份

這種官奴婢所納丁資

較之其他雜役納課有輕有重。據《唐六典》卷三載

“其防閣、庶僕、白直、士力

納課者

每年不過二千五百文

執衣不過一千文。

”至於明資匠之工資多少

尚缺乏材料

可能相當於一般百姓之庸錢。唐普通百姓

“丁

歲役二旬

無事則收其庸

每日三尺。布加五分之一。有事而加役者

旬有五日免其調

三旬則租調俱免。通正役

歲不過五十日

”。

“僱者

日為絹三尺

內中尚巧匠

無作則納資。

”“平功庸者

計人一日

為絹三尺

牛馬騾驢車計庸

亦同

”。此外有和僱匠

支付多為貨幣

明資匠之工資

或與和僱匠相同。此類匠人

當為自由人。但是自由人與非自由者不是以

“資給”而定

而是依法律身份而定

不自由的工徒亦有資給的。

唐代

由法律規定沒有自由的刑徒勞作的例子。刑徒在勞作時亦發給資糧或資給。如遇有官吏貪汙中飽

要受懲罰。元和十五年

820

),

七月丁卵

“以門下侍郎平章事令狐楚為宣州刺史

兼御史大夫

充宣歙池觀察使。楚為山陵使

縱吏於暈刻下

不給工徒價錢

積留錢十五萬貫為羨餘以獻

故及於貶。

”這是工徒給“價錢”的一個證明。

“京兆府戶曹參軍韋正牧

專知景陵工作

刻削廚料充私用

計贓八千七百貫文。

”這是工徒有“廚料”的證明。以上兩條均見《舊唐書·穆宗紀》。價錢和廚料被刻扣

“怨訴盈路

正牧等下獄伏罪

皆誅

,(

令狐

楚再貶衡州刺史

”。唐朝廷中期尚不十分腐敗

懲治貪汙

維護了法律尊嚴。在政府從役

服役

),

也有不給價或供食的

如戴胄說

“從役者

責其猴糧

盡室經營

多不能濟。

韋應物詩《採玉行》雲

“官府徵白丁,言採藍田玉

絕嶺夜無人

深榛雨中宿

獨婦餉糧還

哀哀舍南哭。

”當時普通百姓被徵調服役還有須自帶口糧或由妻室送飯的。故對於工徒及工役的人資給問題不可一概而論

也不可簡單說是貨幣支給或實物支給。唐代貨幣經濟仍不發達

銅錢與布、絹、糧、實物並用

不可簡單劃一而論斷。

唐代手工業勞動者的身份

唐代官府工業的勞動者

除上述官奴婢、官戶、雜戶外

最大部分來自賦役徵調

此類工匠的勞動大都屬於賦役勞動

如不應役

則須納資給官府或受法律懲處。如少府監

19850

將作監

15000

人。散出諸州

皆取材力強壯、技能工巧者

不得隱巧補拙

避重就輕。其驅役不盡

及別有和僱者

徵資市輕貨

納於少府、將作監。其巧手供內者

不得納資。有缺

則先補工巧業作之子弟。

一入工匠後

不得別人諸色。其和僱鑄匠

有名解鑄者

則補正工。凡計工程者

夏三月與秋七月為長功

冬三月與春正月為短功。春之二月三月

秋之八月九月

為中功。其役則依戶部式。可知唐代徵調來的手工勞動者

首先挑選

“材力強壯、技能工巧者”

其中

“巧手供內者”且不準納資避役。如有缺額

也應先從

“工巧業作之子弟”中選徵。

入工匠後

即不得改換工種。徵調時

各州縣派送

結成團、夥

置長管理。

“凡工匠以州縣為團

五人為火

五火置長一人

”。唐代徵調選入官府手工業的工匠

是民間手工業作坊中較有技能工巧之人

匠役雖有期限

但也有長期隸屬於官府的

如東都織錦坊的織錦人

自雲

“世隸東都官錦坊”。

官府手工業中匠役徵調

當是經常的措施

是每年獲得手工業勞動者的最大來源。此外

遇有特殊工程、特殊需要

須增加勞動力時

“和僱人匠”或用募工

招請方式獲得。如永徽五年

654

“築京師羅郭

和僱京兆百姓四萬一千人

版築三十日而罷

”。天寶十二年

753

十月

“和僱京師丁戶一萬三千人

築興慶廢宮牆

起樓觀

”。“內作使判官韋倫

請厚價募工

由是役用減

而鼓鑄多

”。這些皆是在徵調匠役之外

臨時和僱工匠的例子。

由上所述

唐代官府手工業中工匠

有官奴婢、官戶、雜戶、番戶、長上匠

不番代的長期工匠

、短蕃匠﹑和僱匠、募工、明資匠等不同身份、不同種類的勞動者。唐代官府手工業佔有極大的優勢

是和佔有全國手工業工人中最好技藝的能工巧匠有直接關係。

唐代手工業勞動者的身份

唐代手工業工人中技藝高者一般稱巧兒

或稱良工與匠師。習藝年限視工種有長短。上述

“以外限三年成”係指車輅樂器之工。教者即匠師或稱師匠

受者即其徒。

“物勒”其名於其上

當是唐人手工業的規矩或傳統。唐之都料匠或稱號頭或作頭

相當於今之工程師或工頭

梓人相當於今之木匠或建築工。

都料匠有專門技術

掌設計、施工、指揮諸事

掌握規矩繩墨、高深方圓長短

善度材而用

“食於官府

受祿三倍

作於私家

收其值大半

”。而“物勒其名”

不列他人名

此種傳統至宋時猶隱約可見。唐時工匠赴役有火、火長

團火組織

所謂

“火令章”、“利火”等字當是此等人夥

其名字

“楊鴉”“謝均李約”

當是

“號頭”或師匠、匠師之名。唐時有“號頭”

“垂拱四年造明堂

懷義充使督作

凡役萬人

置號頭。號頭一嘲

千人齊和

”。此可作有“號頭

之證明。

參考文獻:

採玉行

唐律疏議

《舊唐書》

《資治通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