跨國製造毒品案分析中國刑事司法管轄權

2004年,邵春天與“阿覽”決定合謀在菲律賓製造甲基苯丙胺。邵春天負責製毒技術和採購製毒化學配劑及裝置,“阿覽”負責在菲律賓租賃廠房及購買麻黃鹼。2004年3月,邵春天在中國境內購買了“旋轉蒸發器”等製毒裝置,購買4噸三氯甲烷、3噸丙酮、4噸無水乙醇。2004年12月31日,菲律賓警方查獲製毒廠房並當場繳獲129公斤甲基苯丙胺,270公斤麻黃鹼。

2006年,邵春天又與“大股”合謀在菲律賓另行選址製造甲基苯丙胺。邵春天負責製毒技術、招募工人及採購製毒裝置,“大股”負責租賃廠房及採購製毒原料。2006年12月19日,中菲警方聯合搗毀製毒工廠並現場查獲甲基苯丙胺30公斤,液態甲基苯丙胺200升。

其後,中國泉州警方將邵春天抓獲並公訴審判。

假如你是本案邵春天的刑事辯護律師,我將如何為邵春天進行刑事辯護?

首先,本案系一起跨國製造毒品的重大刑事案件。邵春天系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且在中國境內購買製毒裝置,故根據屬地與屬人管轄原則,中國司法機關對邵春天具有刑事管轄權。其次,本案系跨國有組織的製造毒品犯罪,毒品犯罪案件屬於國際犯罪,我國有共同管轄權。

邵春天的案件有

2個辯護要點:一、2004年查獲的病毒數量是否應認定屬於其所實施?二、中菲警方聯合搗毀查獲的毒品性質及數量所形成的域外證據能否在中國刑事司法中直接採納使用?

本人認為從警方查獲的事實經過來看,

2004年菲律賓警方所查獲的毒品數量應是菲律賓警方單獨查獲所致。當時,中國警方可能並不知曉邵春天實施製造毒品的犯罪行為。其次,2004年所查獲的毒品因缺少直接關鍵證據證明系邵春天所領導實施,故所查獲的毒品存在事實不清、證據不足的疑點。其次,中菲警方聯合查獲的製毒工廠的毒品性質和數量認定的證據問題,我本人認為如根據菲律賓當地的關於毒品提取、扣押、稱重等毒品檢驗的合法程式,該證據可以作為指控邵春天實施製造毒品的行為及製毒性質和數量的認定。因為,本案系跨國毒品犯罪且系兩國聯合執法所查獲的重大製毒工廠,因我國的刑事司法管轄的需要才將邵春天本人由我國刑事司法機關進行刑事管轄且應受中國刑法的制裁。本案因犯罪行為實施地與結果地都在菲律賓,所以菲律賓的司法機關也可對邵春天進行司法審判。

跨國製造毒品案分析中國刑事司法管轄權

跨國製造毒品案分析中國刑事司法管轄權

跨國製造毒品案分析中國刑事司法管轄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