元代慶元的土地制度與賦稅制度

元代慶元的土地制度和賦役制度

基本與南宋一樣。租賦與各種賦稅是元朝政府的重要收入。

慶元的土地制度

元代的土地根據所有人的不同

可以分為官田與民田兩種。官田是國家所有的土地

在元代文獻中稱為

“系官田土”。民田為私有的土地

有的由所有者自己經營

有的採用租佃的形式。無論官田還是民田都以實物地租為主。

(一)官田的來源與數量

官田是指由國家掌握和管理的土地。元代的官田

主要有屯田、職田、學田和元政府給予貴族、官僚、寺院的賜田。浙東由於經濟發達

沒有墾闢的土地較少。為此

慶元基本沒有屯田。慶元的官田來源有三個方面。

第一

由前代延續下來的官田。元滅南宋後

浙東慶元府的官田成為元朝政府掌握的官田。大德二年

1298

),

中書省臣上奏時就引用了江浙行省的報告

“亡宋田地為富有影占”。

元代慶元的土地制度與賦稅制度

第二

元朝政府沒收慶元的宋朝皇室、權貴和犯有重大罪行人的土地

這成為官田一部分。為此元政府成立了江浙財賦總管府。元政府在平定浙東以後

就沒收了慶元官吏的土地。

第三

元政府購買慶元一部分民田。一部分元代官吏也依仗政治勢力掠奪土地

比如

南宋的降元將領范文虎

他在慶元、慈溪的田地

“皆以勢豪奪之者”。

從上面看

元代的官田是在南宋官田基礎上

透過沒入無主荒地、沒收罪人土地及官買等途徑形成的

慶元的官田數量是相當大的。據延祐《四明志》所載

從中可以看到慶元路官田總數達

270004

佔總田土數的

13%

。且各縣官田所佔比例並不平衡

象山縣所佔比例最大

33%

慈溪縣佔

4%

最小。可見元朝政府在慶元所佔官田數量是相當可觀的。又據至正《四明續志》卷六《賦役》的記載

在至正年間

1341

1368

),

慶元路田土總數為

2347526

內官田土為

374571

佔全部田土的

16%

左右

較之皇慶期間有所增長。

(二)賜田、職田與學田

從資料看

慶元官田主要是賜田、職田與學田。元朝政府掌握著大量官田

主要用作賜田和職田。賜田是皇帝賜給貴族、寺院、道觀的田土

所撥賜的田土其所有權屬於國家。比如

昌國州所屬寶陀寺

今浙江舟山普濟禪寺

),

在延祐間

元政府詔旨撥賜妳縣湖田

20

頃。至正《四明續志》也這樣記載著

“撥賜寶陀羅寺贍寺齋糧

系官田貳拾頃

秋稅糧米八百七十七石七鬥玫升陸合

於鄒縣廣德湖田內標撥

令寺僧收米歸寺。

”由於是賜予個人或者寺觀

因此是可以收租糧的。

職田即官員的俸祿田

是官員俸祿的組成部分。元朝的官吏俸祿分為貨幣、實物兩個部分

是按職位支給。貨幣部分是鈔

實物部分有俸米和職田兩部分。地方的路、府、州、縣和地方監察機構、運司

鹽司官員都給職田。至元二十一年

1284

),

元廷定下江南官吏的職田標準。由於南方的土地比較好

各級江南官吏的職田標準與北方相比幾乎差一半。

元代慶元的土地制度與賦稅制度

同樣是上路達魯花赤

總管

在南方只有職田

8

同知

4

府判

2。5

同知

2。5

頃、州判

2

縣尹

2

縣丞

1。5

主簿、縣尉

1

頃。比如

慈溪縣當時就有記載

“縣官田

知縣四百畝

丞三百畝

簿二百畝

典史一百畝

各置莊

收租作俸

謂之官莊。

”光緒《慈溪縣誌》卷五六《談瑣》中亦說

“元時

縣官有官田。慈溪縣官四百畝

丞三百畝

典史一百畝。各置莊收租作瓏

謂之官莊。知縣田在官莊橋北

縣丞、主簿田在鵬山西

典史田在佑頭。

這裡的鵬山應為彭山

眺頭為跳頭

在今寧波市江北區慈城街道。慶元路基本採用這一政策。延祐《四明志》記載說

“職田

標撥各官九十九頃三十九畝零。

”這就表明

慶元路的職田為

99

39

相當於該路官田土

3745

71

畝的

2。6%

多一點。慶元路所屬的昌國州

今浙江舟山

“職田田土四十一畝四釐

以荒閒田土分撥州官充圭租之餘

”。

當地的官田土為

513

8

7

3

職田僅佔千分之一。但昌國州的職田並沒有達到元政府所規定的標準。《越中金石記》卷九《餘姚州經界圖記》中也提到

餘姚州在元末有職田

1557

畝。

慶元的職田儘管撥作官吏的俸祿

但並沒有改變其官田的性質

依然是國家所有

撥到職田的官吏只能收到職田的租米。因此

佔有職田的官吏對佃戶的剝削是十分苛刻的。

忽必烈平定江南後

將官府所佔的學田全部歸還學校

因而元代各級地方官學和書院大都有學田

以供孔廟祭祀和師生廩膳之用。至正間

慶元路有

“贍學田”

1398

畝。慈溪縣有學田

406

46

象山縣的贍學田土有田

21

1

68

畝。奉化州

“贍學田土

田一千二百一十九畝二十五步半

地一百五十三畝三角七步半

”。元時學田的來源有四種

元代慶元的土地制度與賦稅制度

一是前代舊有學田。至元二十三年

1286

二月

忽必烈

“詔江南學校舊有學田

復給之

以養士

”。二是地方政府撥給。比如

慶元路儒學有塗田

200

主要是

“沒入鬻鹽大家”。三是私人的捐獻。

比如

鄒縣陸天祐的兩個兒子陸居敬、陸思城

按照他們父親的遺囑給東湖書院捐獻土地。

“兄弟共割田百有五十畝

其弟復益十畝奇

為報祀廩汽乞之需。

”至正二年

奉化儒人餘伯璃、餘伯璋兄弟將自己房屋

11

間及四周圍地

10

餘畝“以創奉化社學”。鄒縣陳學正舍田

10

畝。

四是書院本身有學田。慶元的教育事業發達

有鄖山書院、東湖書院、甬東書院、慈湖書院

翁洲書院、岱山書院等

10

餘所。這些書院都有學田

以維持書院的正常運作及進行學舍的維修祭器書籍的購買。慈湖書院就有舊管學田

117

畝、地

4

新置田

8

計田

125

4

畝。大德年間

翁洲書院有贍學水田

40

塗田

150

畝。東湖書院有學田

150

畝。

(三)民田及其經營方式

民田是私有的土地。它與官田最大的區別在於官田不能買賣

民田可以自由買賣。民田主要有官僚地主的佔田和寺院所佔土地。民田在元代後期所佔比重超過了官田。以慶元路為例

至正年間

慶元路田土總數為

23475

頃餘

其中官田

3745

頃餘

佔田土總數

16%

左右

民田卻有

19729

頃餘

84%

左右。

民田按佔有情況分為地主和自耕農兩種型別。地主佔有多少不等的土地。由於元統一過程中

對於南方的土地採取了一些保護政策和措施

致使原來的南宋官僚成為新貴

依然佔有土地

併兼並土地。降元將領范文虎在慶元就佔有不少土地。而自耕農一般佔有的土地不多

只有少量的土地

由自己耕種。

民田中地主的土地就其經營方式說,一般可以分為兩類。一類是自己經營

一類是出租給別人。自己經營主要由奴僕作為勞動力

進行耕種。比如奉化州

有一位叫趙與葺的地主

“善生殖

世墓古州東白水村

買山及陸地

開田堰水

課僮丁某所種禾菽

某所種棗慄

高卑位置

具給繩度

”。出租土地主要是收取地租

這在慶元是很普遍的

也是主要方式。

元代慶元的土地制度與賦稅制度

忽必烈詔書中說

“江南有地土之家

招募佃客。

”這在文獻中有所記載。如至元元年,土民鄭椿與“育王大慈寺僧俱欲增租承佃

互相爭訟

蒙憲司分司委官別募民戶承佃

年納鈔一十六錠三十二兩一錢

”。元代慶元的民田一個重要方面是寺觀田。一是前代遺留下來的

二是皇室賞賜給寺院的

三是信徒捐獻的。

例如上面提到的

元政府在延祐年間詔旨撥賜郯縣湖田

20

至正年間

元政府撥賜寶陀羅寺齋糧

系官田

20

頃。虞師道在《慶元路儒學塗田記》中也說

“郡泮舊有塗田三百一十二畝有奇

隸酆之東鄙

曰大嵩

籍存而佃非

歲尾境育王大慈寺僧據

以饒易腴

指熟為歉

租入僅為鈔七十二貫。

”這表明

在元統三年

1335

),

螂縣的阿育王大慈寺僧人就佔有土地

312

畝。

稅糧的徵收與農民的賦稅

稅糧是元代賦稅的主要專案

是封建國家向農民徵收的主要物資。南方徵收夏秋二稅。

(一)秋糧的徵收

官田的稅糧

實際上就是地租。元朝的土地採用租田形式

無論是官田還是私田都要徵收地租。一般採用實物地租的形式

也徵貨幣地租。從文獻看

慶元的地租徵收主要是定額地租。定額地租固定了地租數量

能刺激佃農生產積極性

使他們致力於精耕細作。慶元路所徵收的地租與南宋基本相同

繼續徵收夏、秋二稅

以秋糧為主。根據元代典籍的記錄

元代官田的一般租率為

1

5

亦有

3

斗的。

秋稅主要是糧食。由於地區、土地的種類和肥瘠等不同

慶元路所屬的州、縣田租有所區別。從資料看

慶元路延祐年間有官地

269988

秋稅糧為

48073

平均每畝科

0。18

而奉化、象山兩地官田畝科為

2

升。在所徵地租中

絡縣的地租繳納最多

所謂

“凡所入田租

酇以一縣當其什伍

諸名額及非時之需稱是

取名為最夥

”。比如

至正二年

1342

),

慶元秋糧共徵

119736。8

其中酇縣所徵糧米

65483

約佔

51%

2

每畝徵

6

7

升。

元代慶元的土地制度與賦稅制度

元代民田秋糧的每畝稅額應該是有所區別的。《元典章》作為官方文書

它的記載是

江南

“田地有高低

納糧府則倒有三、二十等

不均勻一般

3

。這就是說

每畝田地所納的稅糧沒有統一的標準。從慶元現存的有關文獻看

這種說法是符合當時實際情況的

就是依據土地、地區的等級和肥瘠不同來確定

但一般是高於北方的稅額。

慶元路的民田

在至正年間共

19675

交納秋糧為

70173

石。每頃納

3。5

每畝

3。5

升。其所屬各州、縣所繳秋糧是有區別的。今按至正《四明續志》卷六《賦役》整理如下

上表清楚地表明

慶元路所屬各州縣民田的稅糧差額是有區別的。最低的是昌國州

平均每畝徵秋糧

1。95

最高的是酇縣

4。1

升。北方的稅糧劃一

為每畝

3

而慶元路的民田除秋糧以外

還要納夏稅

超過了北方的納稅數。

除了實物地租外

慶元路還徵收貨幣地租。官田、民田都收貨幣地租。比如昌國州

今浙江舟山

),

“系官地、山、蕩

計二頃六十七畝四分

“租錢中統鈔九錠六兩三錢五分五釐”。由上述例子可知

徵收貨幣地租的一般為地、山、蕩

數額是有限的。

慶元路的貨幣地租也是可觀的。至正年間

1341

-

1368

),

慶元路的官田每年徵中統鈔

143

錠有餘。州、縣儒學的地租收入中

也有數量不一的貨幣地租。慶元路儒學

每年收米穀

3480

石外

還收中統鈔

248

29

兩。奉化的小方門戴氏墓山

“有山租若干緡”。

慶元的民田也有徵收貨幣地租的。慶元路

除山、蕩、池塘納貨幣外

某些河塗田、海塗田也納貨幣租。海河塗田

251

3

租鈔

19

30

每畝平均

3

8

9

分。海塗田

312

3

年納鈔

16

36

平均每畝租鈔

2

6

7

分。

(二)租佃關係

元代的租佃關係是宋代租佃關係的繼續和發展。這是以契約形式肯定下來的。租佃關係在江南普遍通行。由於封建國家、官僚和貴族佔有土地

他們把土地租給破產的自耕農

向佃農收租。佃農不僅承租官田

也承租私田

是這些土地上的主要勞動者。為此

政府、官僚、貴族和地主與佃農的關係構成了租佃的關係。

元代慶元的土地制度與賦稅制度

至元元年

育王大慈寺招募佃客

寺院地主與佃客之間構成租佃關係。方孝孺曾揭示了寧海縣元末的租佃關係。他說

“初元季無政

大家以貲結長吏

田之租稅

俾小民佃者代輸

里正因而漁利。每畝徵米四升

小民以為病。會

賢母為里正

催民租稅

命減其半

不足

寧出己粟以輸。

”在這裡可以看到小民與大家的租佃關係。

資料顯示

慶元路所屬州縣及餘姚州儒學、書院等各類官辦學校和寺院佔有的土地

全部出租給佃農

收取實物地租或貨幣地租。比如

甬東書院有田

17。2

徵收谷

45。5

平均每畝

2。6

石。書院的主人與佃戶就構成了租佃關係。餘姚普濟寺於至元六年

1340

把山田出租給田農

收取較高的租米

餘姚普濟寺的住持與佃農之間構成了租佃關係。

結語

從現有資料看

元代的慶元地區甚至有地主使用奴隸從事農業生產。比如

奉化的地主就監督童丁進行農業勞動。據奉化人戴表元《趙居理墓誌銘》記載

奉化地主趙與葺

“買山及陸地

開田

堰水

課童丁某所種禾菽

某所重棗粟

”。這裡的“童丁”就是從事農業生產的奴隸。

參考文獻:

《四明續志》

《餘姚縣誌》

《田家即事》

《元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