元代慶元的土地制度和賦役制度
,
基本與南宋一樣。租賦與各種賦稅是元朝政府的重要收入。
一
、
慶元的土地制度
元代的土地根據所有人的不同
,
可以分為官田與民田兩種。官田是國家所有的土地
,
在元代文獻中稱為
“系官田土”。民田為私有的土地
,
有的由所有者自己經營
,
有的採用租佃的形式。無論官田還是民田都以實物地租為主。
(一)官田的來源與數量
官田是指由國家掌握和管理的土地。元代的官田
,
主要有屯田、職田、學田和元政府給予貴族、官僚、寺院的賜田。浙東由於經濟發達
,
沒有墾闢的土地較少。為此
,
慶元基本沒有屯田。慶元的官田來源有三個方面。
第一
,
由前代延續下來的官田。元滅南宋後
,
浙東慶元府的官田成為元朝政府掌握的官田。大德二年
(
1298
年
),
中書省臣上奏時就引用了江浙行省的報告
:
“亡宋田地為富有影占”。
第二
,
元朝政府沒收慶元的宋朝皇室、權貴和犯有重大罪行人的土地
,
這成為官田一部分。為此元政府成立了江浙財賦總管府。元政府在平定浙東以後
,
就沒收了慶元官吏的土地。
第三
,
元政府購買慶元一部分民田。一部分元代官吏也依仗政治勢力掠奪土地
,
比如
,
南宋的降元將領范文虎
,
他在慶元、慈溪的田地
,
“皆以勢豪奪之者”。
從上面看
,
元代的官田是在南宋官田基礎上
,
透過沒入無主荒地、沒收罪人土地及官買等途徑形成的
,
慶元的官田數量是相當大的。據延祐《四明志》所載
,
從中可以看到慶元路官田總數達
270004
畝
,
佔總田土數的
13%
。且各縣官田所佔比例並不平衡
,
象山縣所佔比例最大
,
為
33%
,
慈溪縣佔
4%
,
最小。可見元朝政府在慶元所佔官田數量是相當可觀的。又據至正《四明續志》卷六《賦役》的記載
,
在至正年間
(
1341
一
1368
年
),
慶元路田土總數為
2347526
畝
,
內官田土為
374571
畝
,
佔全部田土的
16%
左右
,
較之皇慶期間有所增長。
(二)賜田、職田與學田
從資料看
,
慶元官田主要是賜田、職田與學田。元朝政府掌握著大量官田
,
主要用作賜田和職田。賜田是皇帝賜給貴族、寺院、道觀的田土
,
所撥賜的田土其所有權屬於國家。比如
,
昌國州所屬寶陀寺
(
今浙江舟山普濟禪寺
),
在延祐間
,
元政府詔旨撥賜妳縣湖田
20
頃。至正《四明續志》也這樣記載著
:
“撥賜寶陀羅寺贍寺齋糧
,
系官田貳拾頃
,
秋稅糧米八百七十七石七鬥玫升陸合
,
於鄒縣廣德湖田內標撥
,
令寺僧收米歸寺。
”由於是賜予個人或者寺觀
,
因此是可以收租糧的。
職田即官員的俸祿田
,
是官員俸祿的組成部分。元朝的官吏俸祿分為貨幣、實物兩個部分
,
是按職位支給。貨幣部分是鈔
,
實物部分有俸米和職田兩部分。地方的路、府、州、縣和地方監察機構、運司
,
鹽司官員都給職田。至元二十一年
(
1284
年
),
元廷定下江南官吏的職田標準。由於南方的土地比較好
,
各級江南官吏的職田標準與北方相比幾乎差一半。
同樣是上路達魯花赤
,
總管
,
在南方只有職田
8
頃
,
同知
4
頃
,
府判
2。5
頃
;
同知
2。5
頃、州判
2
頃
;
縣尹
2
頃
,
縣丞
1。5
頃
,
主簿、縣尉
1
頃。比如
,
慈溪縣當時就有記載
:
“縣官田
,
知縣四百畝
,
丞三百畝
,
簿二百畝
,
典史一百畝
,
各置莊
,
收租作俸
,
謂之官莊。
”光緒《慈溪縣誌》卷五六《談瑣》中亦說
:
“元時
,
縣官有官田。慈溪縣官四百畝
,
丞三百畝
,
典史一百畝。各置莊收租作瓏
,
謂之官莊。知縣田在官莊橋北
,
縣丞、主簿田在鵬山西
,
典史田在佑頭。
”
這裡的鵬山應為彭山
,
眺頭為跳頭
,
在今寧波市江北區慈城街道。慶元路基本採用這一政策。延祐《四明志》記載說
:
“職田
,
標撥各官九十九頃三十九畝零。
”這就表明
,
慶元路的職田為
99
頃
39
畝
,
相當於該路官田土
3745
頃
71
畝的
2。6%
多一點。慶元路所屬的昌國州
(
今浙江舟山
)
“職田田土四十一畝四釐
,
以荒閒田土分撥州官充圭租之餘
”。
當地的官田土為
513
頃
8
畝
7
分
3
釐
,
職田僅佔千分之一。但昌國州的職田並沒有達到元政府所規定的標準。《越中金石記》卷九《餘姚州經界圖記》中也提到
,
餘姚州在元末有職田
1557
畝。
慶元的職田儘管撥作官吏的俸祿
,
但並沒有改變其官田的性質
,
依然是國家所有
,
撥到職田的官吏只能收到職田的租米。因此
,
佔有職田的官吏對佃戶的剝削是十分苛刻的。
忽必烈平定江南後
,
將官府所佔的學田全部歸還學校
,
因而元代各級地方官學和書院大都有學田
,
以供孔廟祭祀和師生廩膳之用。至正間
,
慶元路有
“贍學田”
1398
畝。慈溪縣有學田
406
畝
,
地
46
畝
;
象山縣的贍學田土有田
21
頃
,
地
1
頃
68
畝。奉化州
,
“贍學田土
,
田一千二百一十九畝二十五步半
,
地一百五十三畝三角七步半
”。元時學田的來源有四種
:
一是前代舊有學田。至元二十三年
(
1286
年
)
二月
,
忽必烈
“詔江南學校舊有學田
,
復給之
,
以養士
”。二是地方政府撥給。比如
,
慶元路儒學有塗田
200
畝
,
主要是
“沒入鬻鹽大家”。三是私人的捐獻。
比如
,
鄒縣陸天祐的兩個兒子陸居敬、陸思城
,
按照他們父親的遺囑給東湖書院捐獻土地。
“兄弟共割田百有五十畝
,
其弟復益十畝奇
,
為報祀廩汽乞之需。
”至正二年
,
奉化儒人餘伯璃、餘伯璋兄弟將自己房屋
11
間及四周圍地
10
餘畝“以創奉化社學”。鄒縣陳學正舍田
10
畝。
四是書院本身有學田。慶元的教育事業發達
,
有鄖山書院、東湖書院、甬東書院、慈湖書院
、
翁洲書院、岱山書院等
10
餘所。這些書院都有學田
,
以維持書院的正常運作及進行學舍的維修祭器書籍的購買。慈湖書院就有舊管學田
117
畝、地
4
畝
,
新置田
8
畝
,
計田
125
畝
,
地
4
畝。大德年間
,
翁洲書院有贍學水田
40
畝
,
塗田
150
畝。東湖書院有學田
150
畝。
(三)民田及其經營方式
民田是私有的土地。它與官田最大的區別在於官田不能買賣
,
民田可以自由買賣。民田主要有官僚地主的佔田和寺院所佔土地。民田在元代後期所佔比重超過了官田。以慶元路為例
,
至正年間
,
慶元路田土總數為
23475
頃餘
,
其中官田
3745
頃餘
,
佔田土總數
16%
左右
,
民田卻有
19729
頃餘
,
佔
84%
左右。
民田按佔有情況分為地主和自耕農兩種型別。地主佔有多少不等的土地。由於元統一過程中
,
對於南方的土地採取了一些保護政策和措施
,
致使原來的南宋官僚成為新貴
,
依然佔有土地
,
併兼並土地。降元將領范文虎在慶元就佔有不少土地。而自耕農一般佔有的土地不多
,
只有少量的土地
,
由自己耕種。
民田中地主的土地就其經營方式說,一般可以分為兩類。一類是自己經營
,
一類是出租給別人。自己經營主要由奴僕作為勞動力
,
進行耕種。比如奉化州
,
有一位叫趙與葺的地主
,
“善生殖
,
世墓古州東白水村
,
買山及陸地
,
開田堰水
,
課僮丁某所種禾菽
,
某所種棗慄
,
高卑位置
,
具給繩度
”。出租土地主要是收取地租
,
這在慶元是很普遍的
,
也是主要方式。
忽必烈詔書中說
:
“江南有地土之家
,
招募佃客。
”這在文獻中有所記載。如至元元年,土民鄭椿與“育王大慈寺僧俱欲增租承佃
,
互相爭訟
,
蒙憲司分司委官別募民戶承佃
,
年納鈔一十六錠三十二兩一錢
”。元代慶元的民田一個重要方面是寺觀田。一是前代遺留下來的
,
二是皇室賞賜給寺院的
,
三是信徒捐獻的。
例如上面提到的
,
元政府在延祐年間詔旨撥賜郯縣湖田
20
頃
,
至正年間
,
元政府撥賜寶陀羅寺齋糧
,
系官田
20
頃。虞師道在《慶元路儒學塗田記》中也說
:
“郡泮舊有塗田三百一十二畝有奇
,
隸酆之東鄙
,
曰大嵩
,
籍存而佃非
,
歲尾境育王大慈寺僧據
,
以饒易腴
,
指熟為歉
,
租入僅為鈔七十二貫。
”這表明
,
在元統三年
(
1335
年
),
螂縣的阿育王大慈寺僧人就佔有土地
312
畝。
二
、
稅糧的徵收與農民的賦稅
稅糧是元代賦稅的主要專案
,
是封建國家向農民徵收的主要物資。南方徵收夏秋二稅。
(一)秋糧的徵收
官田的稅糧
,
實際上就是地租。元朝的土地採用租田形式
,
無論是官田還是私田都要徵收地租。一般採用實物地租的形式
,
也徵貨幣地租。從文獻看
,
慶元的地租徵收主要是定額地租。定額地租固定了地租數量
,
能刺激佃農生產積極性
,
使他們致力於精耕細作。慶元路所徵收的地租與南宋基本相同
,
繼續徵收夏、秋二稅
,
以秋糧為主。根據元代典籍的記錄
,
元代官田的一般租率為
1
鬥
5
升
,
亦有
3
斗的。
秋稅主要是糧食。由於地區、土地的種類和肥瘠等不同
,
慶元路所屬的州、縣田租有所區別。從資料看
,
慶元路延祐年間有官地
269988
畝
,
秋稅糧為
48073
石
,
平均每畝科
0。18
石
,
而奉化、象山兩地官田畝科為
2
升。在所徵地租中
,
絡縣的地租繳納最多
,
所謂
“凡所入田租
,
酇以一縣當其什伍
,
諸名額及非時之需稱是
,
取名為最夥
”。比如
,
至正二年
(
1342
年
),
慶元秋糧共徵
119736。8
石
,
其中酇縣所徵糧米
65483
石
,
約佔
51%
。
2
每畝徵
6
鬥
7
升。
元代民田秋糧的每畝稅額應該是有所區別的。《元典章》作為官方文書
,
它的記載是
:
江南
“田地有高低
,
納糧府則倒有三、二十等
,
不均勻一般
”
3
。這就是說
,
每畝田地所納的稅糧沒有統一的標準。從慶元現存的有關文獻看
,
這種說法是符合當時實際情況的
,
就是依據土地、地區的等級和肥瘠不同來確定
,
但一般是高於北方的稅額。
慶元路的民田
,
在至正年間共
19675
頃
,
交納秋糧為
70173
石。每頃納
3。5
石
,
每畝
3。5
升。其所屬各州、縣所繳秋糧是有區別的。今按至正《四明續志》卷六《賦役》整理如下
:
上表清楚地表明
,
慶元路所屬各州縣民田的稅糧差額是有區別的。最低的是昌國州
,
平均每畝徵秋糧
1。95
升
,
最高的是酇縣
4。1
升。北方的稅糧劃一
,
為每畝
3
升
,
而慶元路的民田除秋糧以外
,
還要納夏稅
,
超過了北方的納稅數。
除了實物地租外
,
慶元路還徵收貨幣地租。官田、民田都收貨幣地租。比如昌國州
(
今浙江舟山
),
“系官地、山、蕩
,
計二頃六十七畝四分
”
,
“租錢中統鈔九錠六兩三錢五分五釐”。由上述例子可知
,
徵收貨幣地租的一般為地、山、蕩
,
數額是有限的。
慶元路的貨幣地租也是可觀的。至正年間
(
1341
-
1368
年
),
慶元路的官田每年徵中統鈔
143
錠有餘。州、縣儒學的地租收入中
,
也有數量不一的貨幣地租。慶元路儒學
,
每年收米穀
3480
石外
,
還收中統鈔
248
錠
29
兩。奉化的小方門戴氏墓山
,
“有山租若干緡”。
慶元的民田也有徵收貨幣地租的。慶元路
,
除山、蕩、池塘納貨幣外
,
某些河塗田、海塗田也納貨幣租。海河塗田
251
畝
3
角
,
租鈔
19
錠
30
兩
,
每畝平均
3
兩
8
錢
9
分。海塗田
312
畝
3
角
,
年納鈔
16
錠
36
兩
,
平均每畝租鈔
2
兩
6
錢
7
分。
(二)租佃關係
元代的租佃關係是宋代租佃關係的繼續和發展。這是以契約形式肯定下來的。租佃關係在江南普遍通行。由於封建國家、官僚和貴族佔有土地
,
他們把土地租給破產的自耕農
,
向佃農收租。佃農不僅承租官田
,
也承租私田
,
是這些土地上的主要勞動者。為此
,
政府、官僚、貴族和地主與佃農的關係構成了租佃的關係。
至元元年
,
育王大慈寺招募佃客
,
寺院地主與佃客之間構成租佃關係。方孝孺曾揭示了寧海縣元末的租佃關係。他說
:
“初元季無政
,
大家以貲結長吏
,
田之租稅
,
俾小民佃者代輸
,
里正因而漁利。每畝徵米四升
,
小民以為病。會
(
童
)
賢母為里正
,
催民租稅
,
命減其半
,
不足
,
寧出己粟以輸。
”在這裡可以看到小民與大家的租佃關係。
資料顯示
,
慶元路所屬州縣及餘姚州儒學、書院等各類官辦學校和寺院佔有的土地
,
全部出租給佃農
,
收取實物地租或貨幣地租。比如
,
甬東書院有田
17。2
畝
,
徵收谷
45。5
石
,
平均每畝
2。6
石。書院的主人與佃戶就構成了租佃關係。餘姚普濟寺於至元六年
(
1340
年
)
把山田出租給田農
,
收取較高的租米
,
餘姚普濟寺的住持與佃農之間構成了租佃關係。
結語
從現有資料看
,
元代的慶元地區甚至有地主使用奴隸從事農業生產。比如
,
奉化的地主就監督童丁進行農業勞動。據奉化人戴表元《趙居理墓誌銘》記載
,
奉化地主趙與葺
,
“買山及陸地
,
開田
,
堰水
,
課童丁某所種禾菽
,
某所重棗粟
”。這裡的“童丁”就是從事農業生產的奴隸。
參考文獻:
《四明續志》
《餘姚縣誌》
《田家即事》
《元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