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弱病殘孕犯罪如何懲罰?古今制度一脈相承

在中國古代刑罰是社會治理的主要手段,因此總的基調是嚴酷、殘忍的,“禁奸止過,莫若重刑。刑重而必得,則民不敢試”,與殘酷的刑罰形成鮮明對比的是,各個朝代都存在著形式多樣、內容豐富的慎刑思想,時至今日仍然散發著人性的光輝,為凝重的中國傳統刑罰制度增添了一絲亮色,可謂“濃綠萬枝一點紅”,今天就給大家介紹一下特殊主體的寬赦制度。

老弱病殘孕犯罪如何懲罰?古今制度一脈相承

早在周朝時期就有三赦之法,即“壹赦曰幼弱,再赦曰老旄(耄),三赦曰蠢愚。”《禮記·曲禮》記載“八十、九十曰耄,七年曰悼,悼與耄雖有罪,不加刑焉。”說的就是一要赦免年齡幼小而殺人者,二要赦免八十歲以上年老而殺人者,三要赦免痴呆而殺人者。

《漢書·刑法志》又指出:“年八十以上,八歲以下,及孕者未乳,師、朱儒當鞠系者,頌繫之……諸年八十非誣告、殺傷人,它皆勿坐。”即漢朝規定年齡在八十歲以上,八歲以下,以及懷孕還沒分娩的婦女,老師、侏儒應當被審訊拘捕的,可不帶刑具,年齡在八十歲以上只要不是犯誣告、故意殺人的罪行,其他的都可以免於處罰。

老弱病殘孕犯罪如何懲罰?古今制度一脈相承

這些都是中國古代對老弱病殘孕等特殊主體出入罪以及刑罰執行作出的一些比較典型、符合天理人情、彰顯人道主義關懷的規定,體現了統治者的慎刑思想,至今仍對我國關於未成年人、老年人、孕婦等犯罪處罰有著積極影響。

我國《刑法》第十七條和第十七條之一分別規定,已滿十四周歲不滿十八週歲的人犯罪,應當從輕或者減輕處罰,已滿七十五週歲的人故意犯罪的,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過失犯罪的,應當從輕或者減輕處罰。《刑法》第四十九條規定,審判的時候懷孕的婦女,不適用死刑。

老弱病殘孕犯罪如何懲罰?古今制度一脈相承

《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一條規定,在執行死刑的過程中,發現罪犯正在懷孕的,應當停止執行……第二百五十四條規定,對被判處無期徒刑,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罪犯,如繫懷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嬰兒的婦女,可以暫予監外執行。

當下,我國正在全面建設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律體系,堅持走“以人為本”的和諧發展道路。作為一種實踐活動,刑罰從其起源之日起就以嚴謹殘酷性著稱,它作為一種必要而又不得已的懲罰手段,如果運用得當,則可以造福人民,若背離了以人為本的思想路線,則是對國家和人民的巨大災難。一個國家的刑罰體系必須是在人文精神充分研究的基礎之上建立和鞏固的。如何彰顯人性、堅守人道,是我們必須予以認真對待的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