古代通姦違法而嫖娼合法,現在為何正好相反?古今有何區別

在古代影視劇作品中,我們經常會看到青樓畫舫夫人存在。古代的文學作品中,有很大一部分關於勾欄柳巷的描寫。歷朝歷代的歷史文獻記載中,官府對於妓院之類的明娼、私院之類的暗娼的存在,也都是允許乃至支援的態度,甚至有官方開辦的“官妓”。在各個城市開辦的妓院幾乎全部擁有官方給予的資質認可和檔案記錄。

古代通姦違法而嫖娼合法,現在為何正好相反?古今有何區別

古代對於嫖娼並不禁止,而對於現在並不違法的通姦行為,卻施以嚴厲的懲罰。古人認為通姦是一種十惡不赦的罪惡行徑,給予了這一違法犯罪者嚴酷的懲處。古代對通姦的處罰很嚴厲:最早關於通姦罪的說法見於《尚書》:“男女不以義交者,其刑宮。”對通姦者處以宮刑,那是生不如死的懲罰。

著名的法家人物李悝在《法經》中規定“夫有二妻則誅,妻有外夫則宮,曰淫禁。”秦始皇或許是受了嫪毐的刺激,秦代對“私通”定以極刑,且“人人得以誅之”,格殺勿論。可以不告而殺,私自處決。漢朝延續秦的法律,犯奸必殺。到了漢文帝時期,除了殺頭,又添了較“和緩”的肉刑:宮刑。唐朝對於私通處罰又有所緩和,唐律規定:“和姦者,男女各徒一年半。”它還規定,因奸罪而名譽受害的家庭的成員均有權捕捉姦夫淫婦送官,其拒捕而殺之者免刑或減輕刑罰。

古代通姦違法而嫖娼合法,現在為何正好相反?古今有何區別

明刑律中規定:“凡和姦,杖八十,男女同罪。”“其非奸所捕獲及指奸者,勿論”(《大明律》卷二十五)。這也許是後世習俗中所謂“捉姦捉雙”的由來吧。清沿襲明制,《大清律例·刑律》中規定:“凡和姦,杖八十;有夫者,杖九十;刁姦者(無夫有夫))杖一百。”

較之明朝的律法,《大清律例》在“和姦”,也就是通姦的罪行之外,又加上了“刁姦”,也就是對類似現今誘姦的罪行懲治。可千萬別小看這裡的“杖八十、九十”或者“杖一百”,對於男性而言,八十到一百下的大竹板杖責,一般都會達到非死即殘的效果;而對於犯下“和姦”罪行的女性,則必須“去衣受杖”,除造成皮肉之苦外,並達到凌辱之效。

一般情況下,一頓“去衣受杖”的責罰後,受刑、受辱雙重打擊下,即使受刑女子能夠活下來也會羞愧到自盡。

除此之外,對於通姦罪,清朝律法還專門強調——允許私刑,允許捉姦,並可當場殺死通姦男女。

《大清律例·刑律·人命》規定:

凡妻妾與人姦通,而[本夫]於奸所親獲姦婦姦夫,登時殺死者,勿論;若止殺死姦夫者,姦夫以(和姦)律斷罪,當官嫁賣身價內官。其妻妾因奸同謀殺死親夫者,凌遲處死;姦夫處斬(監侯)。若姦夫自殺者,夫者姦婦雖不知情絞(監侯)。

古代通姦違法而嫖娼合法,現在為何正好相反?古今有何區別

也就是說,雖然歷朝歷代的律法對於通姦罪中男女雙方的定刑不同、懲治手段不同,但其刑罰的根本目的一致的,中心思想更是統一的。那就是絕不姑息,絕不手軟,絕不寬恕。

但是,新中國成立,新的《刑法》頒佈之後,廢除了“通姦罪”。而將“通姦”的問題納入道德範疇予以制約;而對於在古代合法存在的嫖娼問題,在現今律法要求中,雖然構不成犯罪,但卻屬於違法行為。和古代的相關規定和律法約束,正好形成了完全相反的情況。那麼,這種截然相反的情況,到底是為什麼呢?

首先中國歷史上屬於封建王朝,統治階層往往都是三妻四妾,豪門大族甚至妻妾成群。古代的男女地位懸殊,女性更是男性的附庸,統治階級為維護自身利益自然需要嚴刑峻法進行威懾。

其次統治階層為了維護自身的統治地位將封建禮教和傳統律法有機結合起來,即“禮法共治”。而傳統禮教對人倫綱常的看得極為重要。通姦罪,是對傳統禮教綱常倫理的嚴重踐踏。加上千百年的宣傳下,形成了巨大的慣性,禮教教條深入人心,造成了禮教和律法相互影響的情形。

古代通姦違法而嫖娼合法,現在為何正好相反?古今有何區別

對於青樓妓院,古代歷朝歷代都予以極大的寬容乃至支援。這是因為古代的娼妓都是賣身給統治階級的資產,而這些資產本身就是統治階層經營性收入或稅收來源的主要支柱,統治階層自然不會反對。另外古代妓女中,很大一部分來源於獲罪的臣民家眷,受到株連的女眷,往往會被送到妓院,這也是一種維護統治的手段。更為關鍵的是,古代女性處在受男性支配的地位,文人墨客之間往往多有以美妾作陪的情形。

而在現今社會中,以金錢、財物為媒介而進行的性交易活動,屬於違法行為。因為相較於古代統治階層需要以此來牟利,將女性視作生產資料和維護統治地位懲處犯罪者家屬的行為,當今社會出於人權和法治的基礎,自然不會提倡這種做法。而以金錢、財物為媒介而進行的性交易活動乃系嚴重擾亂社會治安,嚴重影響正常婚姻家庭關係,更容易傳播各種疾病。所以,將嫖娼列入治安管理條例是為了有效遏制這種建立在金錢關係上的性交易。從更廣泛的角度來說,有償性交易屬於為謀取個人私利,把潛在的風險轉嫁給社會的行為,因此受到法律明令禁止。

古代通姦違法而嫖娼合法,現在為何正好相反?古今有何區別

而對於通姦罪,除了規定重婚罪和破壞軍婚罪外,現今律法中並沒有懲處的規定。屬於違反傳統道德的行為,就社會價值觀而言,通姦乃系建立在雙方平等自願基礎上的行為,儘可能地給予了人更自由、美好的選擇;而嫖娼帶有金錢和財物的交換,在金錢的刺激下會加劇這一行為,會出現笑貧不笑娼這一錯誤的社會價值觀。就社會危害而言,通姦雙方多為秘密進行,較之嫖娼這類帶有經營性質的交易有著明顯較低的社會危害;就法治精神而言,沒有規定通姦罪,更能體現現今法治的人道性質、理性精神和寬容精神。

說白了,相較於古代維護統治者地位的律令,現今社會更加註重個人權利,注重男女平等,更注重社會的文明進步。這些根本上的差異,才是區分道德與法制,進而產生相反的法律法規的根本原因所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