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資訊公開,徵地維權的有效方法,拿回補償不是夢!

政府資訊公開,徵地維權的有效方法,拿回補償不是夢!

在徵地拆遷工作中,許多人對為什麼徵地、怎樣徵地、徵多少、怎麼補償、瞭解的並不細緻,在政府沒有嚴格履行應盡的公開義務時,老百姓要想獲取資訊應該如何去做,申請資訊公開其實是一個十分有效的維權手段。我們要善於利用政府資訊公開的途徑,仔細調查徵收方在徵收過程中哪裡出現違法行為,從而採取相應的維權措施。

一、怎樣申請政府資訊公開

《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資訊公開條例》第二十九條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申請獲取政府資訊的,應當向行政機關的政府資訊公開工作機構提出,並採用包括信件、資料電文在內的書面形式;採用書面形式確有困難的,申請人可以口頭提出,由受理該申請的政府資訊公開工作機構代為填寫政府資訊公開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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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確定資訊公開主體。其次,準備所需的申請材料,包括書面的資訊公開申請書。申請書應當寫明:

(一)申請人的姓名或者名稱、身份證明、通訊地址、聯絡方式;

(二)申請公開的政府資訊內容,包括名稱、文號等便於查詢的資訊

(三)申請公開的政府資訊的形式要求,包括獲取資訊的方式、途徑

二、長時間不予答覆怎麼辦

《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資訊公開條例》第三十三條規定:

行政機關收到政府資訊公開申請,能夠當場答覆的,應當當場予以答覆。行政機關不能當場答覆的,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予以答覆;需要延長答覆期限的,應當經政府資訊公開工作機構負責人同意並告知申請人,延長的期限最長不得超過20個工作日。

三、已申請內容不明確直接拒絕怎麼辦

第三十條政府資訊公開申請內容不明確的,行政機關應當給予指導和釋明,並自收到申請之日起7個工作日內一次性告知申請人作出補正,說明需要補正的事項和合理的補正期限。

答覆期限自行政機關收到補正的申請之日起計算。申請人無正當理由逾期不補正的,視為放棄申請,行政機關不再處理該政府資訊公開申請。

由此我們可知,行政機關不可直接已申請內容不明確拒絕公開,而是要對申請人進行指導和釋明。

四、不履行資訊公開義務怎麼辦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資訊公開條例》第三十三條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為行政機關不依法履行政府資訊公開義務的,可以向上級行政機關、監察機關或者政府資訊公開工作主管部門舉報。收到舉報的機關應當予以調查處理。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為行政機關在政府資訊公開工作中的具體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複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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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五條行政機關違反本條例的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監察機關、上一級行政機關責令改正;情節嚴重的,對行政機關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不依法履行政府資訊公開義務的;

(二)不及時更新公開的政府資訊內容、政府資訊公開指南和政府資訊公開目錄的;

(三)違反規定收取費用的;

(四)透過其他組織、個人以有償服務方式提供政府資訊的;

(五)公開不應當公開的政府資訊的;

(六)違反本條例規定的其他行為。

隨著大家法律維權意識的不斷提高,在徵地拆遷過程中,對於其所遭遇的不合理情況,往往會尋求專業的法律幫助,以最大程度上的維護自身合法權益,切勿害怕逃避,以免錯過最佳維權期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