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腐敗的危害和預防

司法腐敗的危害和預防

司法腐敗示意圖

腐敗破壞了司法的核心,對公正審判的權利造成了重大障礙,並嚴重破壞了民眾對司法機構的信任。腐敗有多種面貌,賄賂只是其中之一,另一個是政治腐敗,更加高不可攀和不精確。其廣泛的行動不僅可以影響司法系統,還可以影響國家行政的所有部門。對司法的非法干預也可能是暴力的,特別是當有組織犯罪成員直接實施時。這些突襲旨在確保特定目標,例如結束特定案件或宣告特定個人無罪。

腐敗對人權的有效性有直接影響,主要有兩個原因

一方面,腐敗剝奪了社會可用於滿足公共衛生、教育、基礎設施或安全等基本需求的重要資源。

另一方面,腐敗對國家機構的運作,尤其是司法行政,具有直接的破壞性後果。腐敗降低了公眾對司法的信任,削弱了司法系統保障人權的能力,影響了法官、檢察官、警察和其他法律專業人士的任務和職責。

透過尋求有罪不罰,腐敗對整個司法系統產生了毀滅性的影響。人權的目標之一是打擊腐敗及其對司法的影響,以及透過獨立和強有力的司法打擊腐敗。

司法機關在維護法治和訴諸司法方面發揮著根本性作用

所有關於腐敗、治理和法治的主要指標都包括司法和/或司法獨立方面的腐敗指標。公正和透明的司法系統透過在審判期間保障正當法律程式來促進訴諸司法。因此,司法職能建立了公眾對機構的信任,並透過其審判作用保護政體內部的基本權利。它還作為對政府行政和立法部門權力的制衡,確保國家機構和整個政治體系行動的合法性。俗話說,司法是“看守者”的機關。

因此,為了消除社會上任何地方的腐敗,必須確保司法機構的獨立性和問責制。如果司法職能出現腐敗,公眾可以向誰尋求合法有效的補救?

發現和預防司法腐敗

在評估司法系統的完整性時,需要考慮兩個關鍵方面:獨立性和公共問責制。司法管轄區在解決司法腐敗問題時面臨的困難之一是在司法機構的必要獨立性與某種程度的非政治監督和問責之間取得平衡。這通常是透過安排司法系統使其能夠有效地自我監管並確保其以透明的方式運作來實現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