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代“攤丁入畝”制度有什麼影響與意義?

清朝初期,襲用明代“一條鞭法”。1713年,鑑於“戶口日繁,地畝並未加廣”的情況,清廷下令:按照康熙五十年(1711年)的人丁數2462萬作為徵收丁賦的固定數字,以後“滋生人丁,永不加賦”。

按地丁雙重標準徵收賦役,地有地稅,丁有丁銀。丁稅的徵收,儘管有一些已攤入田畝之中,但按丁納銀仍是無地少地農民的一大負擔。

清代“攤丁入畝”制度有什麼影響與意義?

因此,農民隱瞞戶口成為家常便飯,甚至不願落戶墾荒。康熙帝繼位後的四五十年期間,全國人口數一直在1920萬——2000多萬的水平上下徘迴,出現“有可耕之田,而無耕田之民”。

與此同時,清初剛經戰亂的洗劫,很多失去土地的農民紛紛逃亡,加上地主大批兼併土地,出現“窮民有寸土全無而受丁銀之累者,富戶有田連阡陌而丁銀與窮戶相等者,苦樂不均”的狀況。

為緩和社會矛盾、增加人口,保證稅收,清王朝開始改革賦役制度。

清代“攤丁入畝”制度有什麼影響與意義?

康熙五十五年(1716年),御史董之燧上疏康熙帝,首次提出在全國實行“攤丁人畝”。他說:“續生人丁永不加賦,皇上較念民生高厚之恩,真有加無已。但現在人丁尚多偏苦,各省丁制亦有不同”。“現在人丁之累也,朋後既不增額,則有定數可稽”。請求“行令直隸各省地方官,確查各縣地畝若干,統計地丁、人丁之銀數若干,按畝均派。”

不過,當時朝廷出現很多不同意見。康熙只好採取折中的辦法,一邊下戶部議,以“不便更張而止”,一邊卻默許在廣東、四川兩省先行之。

於是,“攤丁入地”率先在廣東、四川首先實行,將兩省所屬丁銀,按各州、縣地畝分攤,每地賦銀一兩,均攤丁銀一錢六釐四毫。

雍正帝即位後,加緊對吏治和錢糧的整頓。時任山東巡撫黃炳治理的地區內出現旱災,民不聊生,上疏請求為了緩解災情請按地攤丁,此議雖沒得到採納但還是引起雍正重視。

同年七月,直隸巡撫李維鈞上疏,請求將直隸州內丁銀並人田畝中。雍正帝把其奏摺交給戶部、九卿等探討,又屢次複議。

清代“攤丁入畝”制度有什麼影響與意義?

最終,雍正頒發詔令:自次年起,將丁銀均派到地畝中,造冊徵收。自此,正式在全國推行單一賦稅徵收標準的“攤丁人畝”稅制改革。

到雍正七年(1729年),攤丁入地的地丁制度在全國範圍內實行(除山西、貴州等少數地區外),官府將全國徵收的335萬餘兩丁銀,分攤入各地的田賦中,統一徵收。

首先,順應社會經濟發展趨向。攤丁入畝實施前,人頭稅與財產稅始終同時存在,既加重農民負擔,又嚴重影響社會經濟發展。

“攤丁入畝”將丁役銀攤入田賦銀中統一徵收,進一步簡化稅收徵繳程式,在某種程度上防止官吏的貪汙舞弊,還減輕農民負擔,保證國家財政收入。

其次,促進稅收公平。“攤丁入畝”以土地多少為標準確定交納地丁錢糧數量,基本取消地主階級優免丁銀的特權,減輕自耕農和無地貧民的賦役負擔,農民和手工業者的生產積極性得到調動,階級矛盾得到緩和。

清代“攤丁入畝”制度有什麼影響與意義?

最後,進一步減弱封建的人身依附關係,生產力得到解放。人丁稅的取消,意味著人民對封建國家人身依附關係的取消。到公元1740年,戶口的編審制度也被取消,農民可以自由地離開鄉里,沒有任何生產資料的農民成為靠出賣勞動力為生的“自由”僱傭者,從而為資本主義萌芽的進一步發展創造了條件。

總之,地丁合一是我國封建賦稅制度的最後形態,中國成為世界上最早取消人丁稅的國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