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大於弊該如何取捨? 看看元朝巡檢制度也許就明白了

元朝政府之所以要建立巡檢制度,自是看重了其對於社會秩序的維護作用,況且在學官充任巡檢後,該制度更是進一步完善和發展。雖然做巡檢對於學官來說,是有一定難度的,但是並非每一個擔任巡檢的官員都是碌碌無為的。

恰恰相反,他們中有些人還是取得過不錯的成就的,也在一定程度上達到了元朝政府對他們的期望,發揮了巡檢應有的職責。

一、調和了官府與老百姓之間的關係

元朝巡檢司作為最基層一級的國家機構,通常是與百姓打交道,巡檢官員的一言一行都會對周圍人產生一定的影響。這些巡檢大都是曉大義明大理的知識分子,體會到百姓的不易,從而體恤他們。在履行職責過程中不僅會依法行事,還會以道德去教化有罪之人,以仁德施政。像上文所講到的嶽自修、葉審言、唐子華等人甚至幹得十分出色,使當地老百姓安居樂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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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宋民族英雄岳飛的後裔嶽自修,在擔任松陽縣惠洽鄉巡檢時,“按職甫及期”,再無人擊鼓鳴冤,當地社會治安極好,農民們能夠食美味且安心休息,不再擔心有賊盜出沒;青田縣柔遠鄉巡檢,

起初有人說唐子華其人素來軟弱無能,又是儒生

,不擅長舞刀弄槍之事,但其卻下定決心前去任了職。到職後,他既撤了警鼓,遣散了兵卒,又只與奴僕一人前去拜訪當地大姓人家,對他們以禮相待或“持酒脯以往,談笑為兵”。

正是因為他的坦誠相待,當地老百姓知道他沒有其他意圖,“多樂便之”,最使當地不再有“寇盜之患”。另一方面,在面對一些疑案重大案件時,往往需要更為縝密的心思和聰明的才智。而學官巡檢的受教育程度肯定是比一般的巡檢要高,他們會更容易掌握偵查捕盜所需要的專門技巧,

不僅能夠付諸於實踐,甚至能舉一反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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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此,一些學官在巡檢任內往往會破獲一些大案要案,既告慰了受害者,又安撫了民心,在一定程度上使社會秩序愈加安穩。如儒生吳福孫,先是為嘉興路儒學錄,再遷寧國路儒學學正,

後出任青洋山巡檢,在出任巡檢期間兼理縣事,

在一次有普通百姓被誣陷為盜賊的疑難案件中,在他的主持偵破下,抓捕到了真正的罪犯,洗脫了被誣之人的罪名,後來廣東憲府有類似疑難案件,都會委託他來偵辦。

二、豐富了元朝的案件偵查方式

元朝巡檢司作為基層的捕盜機構,其勢必承擔大量的刑事案件,在長期的實踐過程當中,他們往往為了應對盜賊層出不窮的犯罪手段和技巧,磨鍊出了自己獨有的偵查方式,以提高辦案效率。

總的來說,元朝巡檢司有以下幾種偵查方式。第一種方式是勘驗檢查。巡檢司在受理案件後,一般會對與案件相關的事物進行調查取證,以發掘證據等犯罪資訊。這種方式可謂十分重要,所以巡檢一旦疏於職責,未及時搜查,

很容易導致案件無法偵破。第二種方式是懸賞告捕。透過獎勵金錢等物質財富來鼓勵告發,

從而得以緝拿罪犯。第三種方式是盤查詢問。巡檢司透過對面生可疑之人的盤查,以期獲得緝捕盜賊的蛛絲馬跡。此外,還有走訪、跟蹤盯梢、被害人辨認等偵查手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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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巡檢司與其他捕盜機構的合作較為協調

巡檢司並非元朝單一的捕盜機構,縣尉和巡檢一樣也有緝捕盜賊的權力,如《元典章》中記載:“據縣尉巡檢旣是不與管民官一同畫字勾當,擬合令各官依上專一巡捕,似為相應。”此外,錄事司也掌巡捕事,“至元八年二月二十四日,刑部奉省。來呈:北京路緫府備錄事司兼捕盜所申:照得:各縣俱有巡尉,惟錄事司兼管捕盜。”因此,巡檢司會與這些機構緊密協作,共同維護社會治安管理,打擊犯罪,緝捕盜賊。

如果一起案件“必當會合鄰境者”,元朝政府規定這幾個捕盜機構“即須應期而至,併力捕逐,勿以彼疆此界為限,違者究治”。

四、元朝巡檢制度較前代更為完善

巡檢司要麼設立在崇山峻嶺之地,要麼是在少數民族聚集的蠻荒之地,要麼是沿江沿海所設,這些地方無不是偏僻落後,大部分地區都沒有配套的場地,且在吏員、弓手等人員管理上也相當混亂。但正好由學官充任的巡檢通常熟悉法令規範和機構設定相關的規定,於是他們在任職巡檢時便實施了諸如著手建立官舍、制訂內部管理規範等措施,在一定程度上完善了元朝巡檢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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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如松陽縣惠洽鄉巡檢司早前就沒有官舍,吏員只能在家處理政事,士卒們則分散於城中,嚴重影響了巡檢司的辦事效率。嶽自修在到任該地巡檢後,便用自己的私錢來置辦土地以建官舍,後來錢不夠了,獲上下籌資才能夠成事。到了第二年冬季才得以建成,門廡、堂室、器械等官舍所需設施一應俱全,吏員和士卒也得以集中起來,方便統一調遣管理;又如休寧縣黃竹嶺巡檢司先前也是沒有官舍,

之前的巡檢便湊合著在民居辦理公事,但正因為如此,賊盜之事頻發,很多案件的資訊被洩漏,案件材料也胡亂堆放。前後幾任巡檢皆是如此,情況很長時間沒有得到改善。

後來程文被銓注為該地的巡檢,在他到任後便出錢將當地的一座寺廟改造為官舍,並進一步完善了其內部規範:如將東西的兩個房間作為招待路過的待部使者與大府之客的驛館;完備儀制,修築高樓;“候測更點以警民出入”;安排吏士們的住處及案件材料存放的地方等事項。《鄞縣小溪巡檢司記》一文中寫道:“城南門折行四千五里曰小溪鎮,宋元豐置,焉唐日光驪鎮以監酒稅煙火得名”,該地“水清治如明鏡,巖戀擁秀幹嵩,競發碧瓦朱蠹誓聳鱗,此望之如神仙居。宋紹興中,北客多樂居之”,後來元朝在此地設立巡檢司,但後因當地“舊鎮久廢,故家亦湮沒毀散”,於是此前到任的官員往往安於現狀、尸位素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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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白察罕不花任職巡檢後,“與父老言曰司微之所不在荒寂,則在牆悲吾獨愛是溪,有先賢之道俗。薪者販者前歌后休絕相鼓之警罷幹林之遊吾心固勤焉。亦是土循謹之素願廣聽事以表茲。溪成曰無於是木踵以至璧效以來”,

於泰定三年夏天開工建造,九月便完工。至此以後,原來“懷牒巧訟”之人都不敢再發聲。

當然,元朝巡檢制度也存在一定的不足,主要有:

1.巡檢權小位卑,但職責繁重,兩者不相匹配

巡檢的官階低微,每一巡檢司才標配30個弓手、3副弓箭,遇到普通的捕盜、緝私案件尚能應付,但當有大股強盜作亂,人數不佔優勢的時候,巡檢往往力不從心,很難發揮大用。因此,導致有些擔任巡檢的官員在履行職責的時候,往往為求自保,尸位素餐,甚至還受賄袒護罪犯。

2.巡檢專橫跋扈,多次引發官民對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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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些巡檢及其屬官平日驕橫跋扈,滋擾百姓,致使民怨沸騰。老百姓雖免盜賊之患,但巡檢自身反而成為了影響地方治安的一大隱患,正如明朝呂坤所說,每增加一個巡檢,就如同添了一夥強盜。《元典章》中就記載了巡檢司僱傭一些品行不端的弓手,勾結里正等故意捏造事端,私自接受“白狀”,

且在處理案件的過程中,騷擾平民,公然搶奪他人財物,枉法濫刑,百姓為此苦不堪言。

雖然元朝政府採取了“將濫設弓手截日盡行革去”,“嚴切禁止捕盜官司受理白狀”等措施,規定巡檢“若是依前違犯,嚴行治罪”,但恐怕在盜賊頻發出沒的地方收效甚微,因為這些地方的治安狀況更依賴巡檢去維護,朝廷想要約束更是愈加困難。

3.巡檢受州縣長官的鉗制過多

巡檢和縣尉都專職巡邏、捕盜,共同承擔了州縣長官維護治安的工作,但兩者之間稍有區別。巡檢的治所並非在城邑之中,距離縣城遙遠,

元朝政府還曾規定,“捕盜官員專一巡捕盜賊,不得別行差佔”,要巡檢嚴守好本職工作,不得涉足其他縣事,而且巡檢一般也不和其他官員一起“畫字勾當”,但也有例外,比如青洋山

巡檢吳福孫在任職期間,就因為當地較為貧窮,

縣長的職位暫時空缺,於是就一併兼理縣事。因此巡檢往往要聽從州縣長官的調遣支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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鄰封南城縣尉曾越境巡檢一同抓捕周民,妄圖誣陷,知州王著下令阻止,並告誡其下屬巡檢萬不可失民心;永新知州趙良勝也曾下令巡檢司將捕盜的重心放到治安較差的彭源地區,以解決當地盜賊頻繁出沒的問題。元朝文人黃溍曾在其文章寫道,

巡檢李子貞在任事也要對州縣長官“降氣卑色以偵伺”,足見州縣長官對巡檢是有著極強的控制力的。

除了要聽從州縣長官的調遣支配外,巡檢在偵破案件後,通常會將盜賊送交州縣長官處,除進行基本的預審外,並不參與案件的實質性的審判工作,一切皆聽從州縣長官的安排,也因此受到了很大的鉗制。如古縣備富祿巡檢司曾查明受害者何福慶是被王買驢和楊聚用木棍毆打致死的,但古縣縣長卻將何福慶改為磕死,企圖包庇罪犯,該地巡檢司對於州縣長官顛倒黑白的行為也是無能為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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結論

作為維護社會治安、緝捕盜賊的主要力量之一,巡檢制度對於當時的元朝有著消極影響,但是這種消極影響遠遠沒有其積極影響大。特別是在維護社會秩序、控制基層的影響上其積極影響頗大,在一定的程度上掩蓋了該制度的不足。綜合來看,元朝巡檢制度在元朝政府的長期推行下,不斷完善和發展,逐漸形成了一些具有時代性的特點,

如從學官中選注巡檢等。其不僅對元朝社會產生了深遠的影響,而且還為明清巡檢制度的構建提供了有益的參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