哪些違法失信行為可能上稅收“黑名單”,帶來的懲戒措施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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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稅收違法失信行為可能上“黑名單”?

稅收“黑名單”的提法,散見於多份稅收相關檔案中。比如:

2015年02月27日,《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全面推進依法治稅的指導意見》(稅總髮〔2015〕32號)中提到“落實納稅信用管理辦法和稅收“黑名單”制度,……”。

2015年05月05日,《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堅持依法治稅更好服務經濟發展的意見》(稅總髮〔2015〕63號)中提到“深入推進稅收信用體系建設。堅持褒揚誠信、懲戒失信雙向發力,對A級信用納稅人提供便利,有序開展對稅收“黑名單”納稅人的聯合懲戒工作,促進形成依法誠信納稅、合法守信經營的良好氛圍。”

哪些違法失信行為可能上稅收“黑名單”,帶來的懲戒措施有哪些?

目前沒有確切的檔案對稅收“黑名單”進行界定。

根據筆者理解,稅收“黑名單”可以認定為符合國家稅務總局公佈的《重大稅收違法失信案件資訊公佈辦法》並向社會公佈的重大稅收違法失信案件納稅人名單。

根據《重大稅收違法失信案件資訊公佈辦法》(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8年第54號)的規定,重大稅收違法失信案件是指符合下列標準的案件:

(一)納稅人偽造、變造、隱匿、擅自銷燬賬簿、記賬憑證,或者在賬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經稅務機關通知申報而拒不申報或者進行虛假的納稅申報,不繳或者少繳應納稅款100萬元以上,且任一年度不繳或者少繳應納稅款佔當年各稅種應納稅總額10%以上的;

(二)納稅人欠繳應納稅款,採取轉移或者隱匿財產的手段,妨礙稅務機關追繳欠繳的稅款,欠繳稅款金額10萬元以上的;

(三)騙取國家出口退稅款的;

(四)以暴力、威脅方法拒不繳納稅款的;

(五)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或者虛開用於騙取出口退稅、抵扣稅款的其他發票的;

(六)虛開普通發票100份或者金額40萬元以上的;

(七)私自印製、偽造、變造發票,非法制造發票防偽專用品,偽造發票監製章的;

(八)具有偷稅、逃避追繳欠稅、騙取出口退稅、抗稅、虛開發票等行為,經稅務機關檢查確認走逃(失聯)的;

(九)其他違法情節嚴重、有較大社會影響的。

前款第八項所稱“經稅務機關檢查確認走逃(失聯)的”,是指檢查物件在稅務局稽查局案件執行完畢前,不履行稅收義務並脫離稅務機關監管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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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收“黑名單”的稅收懲戒措施有哪些?

哪些違法失信行為可能上稅收“黑名單”,帶來的懲戒措施有哪些?

(一)稅務機關按《國家稅務總局關於釋出<重大稅收違法失信案件資訊公佈辦法>的公告》等有關規定,及時、完整公佈重大稅收違法案件資訊。

(二)直接將名單中的納稅人的納稅信用等級判定為D級,並按照《納稅信用管理辦法(試行)》(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4年第40號)中對D級納稅人的管理要求進行管理。

(三)按規定公開D級納稅人及其直接責任人員名單,對直接責任人員註冊登記或者負責經營的其他納稅人納稅信用直接判為D級。

(四)納入D級管理後,增值稅專用發票領用嚴格按輔導期一般納稅人政策辦理,普通發票的領用實行交(驗)舊供新、嚴格限量供應。

(五)將出口企業退稅管理類別直接定為四類,按《出口退(免)稅企業分類管理辦法》(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6年第46號)中對四類出口企業申報退稅稽核管理的規定從嚴稽核辦理退稅。

(六)按規定縮短納稅評估週期,並嚴格稽核其報送的各種資料。

(七)列入重點監控物件,提高監督檢查頻次,發現稅收違法違規行為的,按照不得適用規定處罰幅度內的最低標準進行處罰。

(八)將納稅信用評價結果通報相關部門,由相關部門按照法律法規等有關規定,在經營、投融資、取得政府供應土地、進出口、出入境、註冊新公司、工程招投標、政府採購、獲得榮譽、安全許可、生產許可、從業任職資格、資質稽核等方面予以限制或禁止。

(九)D級評價按規定保留2年,第三年納稅信用不得評價為A。

(十)按規定與相關部門實施聯合懲戒措施,以及結合實際情況依法採取其他嚴格管理措施。

(十一)對欠繳查補稅款的當事人,在出境前未按規定結清應納稅款、滯納金或者提供納稅擔保的,對於需要通知出入境管理機關阻止其出境的,嚴格按照有關規定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