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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
契約
”,起始的意義主要是指主體彼此之間互相併共同
協定
的關於類似於買賣、租賃等一系列關係的文書,也可以將其
稱之為“守信用”
。契約的基本形式主要包括精神類契約以及文字合同類契約。
其面向的主體有:生意場上的合作伙伴、生活中的好友、自己所處的國家、世界,乃至是自己等等,契約的建立可以透過選擇“
文字合同
”,也可以尋求“語言”的幫助來進行約定,
抑或
是某種難以言說的契約。
從古至今,儲存較為完好的最早的契約原件便是西漢中期的契約原件。實際上,自漢朝到民國的這段時光,相似的契約原件雖然不是每時每刻都有,但歷史上存在的各個大朝代或較長的時間段,都有一些契約形式。
但是在元代之前,契約相對較少,等到
明清和民國時期
就逐漸增多。針對我國悠久的歷史文化變革與發展來看,它在此期間之所以會有日益月新的變化,其最終還是源自本身存在的秩序破壞因素。
秩序的破壞來源可以是生活在社會底層的百姓,也可以是高高在上的統治層,更可能會存在
來自外部環境的入侵
。
漢朝發展的過程中
,隨著商品等經濟的不斷進步,契約也形成了比較規範的發展趨勢,這種規範大多都遍及百姓在日常生活中可能觸碰到的不同領域,不僅如此,它的保證制度也在不斷得到迅速且廣泛的發展。
我國商品經濟發展洪流中,漢朝是當之無愧的
第一高峰期
,受此影響而出現的各種流行於民間的借貸行為也呈現出多樣化的趨勢。
儒家學說在漢朝之中有關於禮學方面的思想也慢慢向主流地位逼近。在這種背景下,隨著借貸現實狀況的增加,當朝百姓潛移默化下形成了
適用且匹配的相應規範
,並且也在隨著時間演變最終形成習俗。
一、漢朝的契約分類
由於漢朝時期社會上不同貿易以及經濟方面的交易行為與互動進行均頻繁,契約的表現形式也隨之變得更加豐富,這就從另一方面間接促使了
契約制度開始向精細化、規範化和嚴格化方向進步
。漢朝的契約形式主要分為借貸契約、租賃契約和買賣契約。
1、借貸契約
在漢朝,借貸契約其實平日裡不常見,這是由於大部分的百姓不傾向於借貸,因此在當下所具有的相關借貸案例通常較少,但透過仔細瞭解歷史材料中便可以知曉,借貸本身也能將其分為兩種情形,
包括私人借貸和公共借貸
。
私人借貸的方式往往要求當事人付出部分利息,而一般情況下,公共借貸的主要介質是物品,對利息的收取就沒有嚴格的要求,甚至存在一些
不需要利息的情況
。
但百姓平日裡仍然有許多的賦稅需要上繳,所以常會出現貨幣不足時轉而
尋求借貸的幫助的情況
。
2、租賃契約
租賃契約是在漢朝才開始得以發展的一個全新的表現形式,使用率一般不高,但這一契約很大程度上體現了漢朝受到禮制影響下具有的特別之處。
由於
漢朝大多以小農類經濟為主
,所以在當下主要進行租賃的事物為土地型別所屬。但當時朝代下,土地基本上歸國家和地主所有。
因此只有在相關負責部門的監督與幫助下才能穩健地進行相應的手續。
租賃土地
的程式相對於其他租賃而言有些許繁雜,因而更少見。
二、買賣契約
伴隨商品經濟的發展,買賣契約是當下很常見的契約形式。從漢朝的土地買賣契約中可以大致地瞭解到,有關於土地的買賣契約大體包括關於
相應的目的、價格以及證人等等,但這一類的契約並未表明具體時間
。
1、漢朝契約制度的特點
漢朝的契約制度相對於中國自古以來的其他任何一個時期而言,它包括其本身具有的廣泛的
契約主體、較為規範的契約程式
以及對出現的一些違約現象的處理等特點。
2、男女均為經濟契約的主要組成部分
在漢朝的社會生活當中,往往有著較強的流動和開放性,同時那個時期對婦女的束縛相對而言也非常鬆弛。此時的
大部分婦女均可以參加各種社會活動
,她們的蹤跡也可以涉及不同的領域。
婦女本身已經不再是廣大男子的
附屬與點綴
,而在慢慢地轉變成社會發展必需的一個積極意義的因素。
3、較強的純經濟因素
就漢朝的契約主體來說,它不僅僅包含男女雙方或個人,國家也在其中佔據一定的分量。比如雙務契約,若將其主體雙方彼此之間存在的債權關係同過去的任何時期對比,都會表現出一定甚至是
比較強烈的經濟性
。
在漢朝時期,若要實現貸款,那麼質押就是其不可或缺的前提條件,如果此時缺少擔保人這一角色,那麼是絕不可能借來
相應的債務
。由此觀之,在經濟能力存在欠缺的同時,缺乏可靠的擔保就只能默默承受貧窮帶來的痛苦與折磨。
契約精神主要是以契約關係為基礎生成的一種主動且善意地
遵守相關規則,合理去尊重他人權益和利益的思想
。
我們平日裡在有意識地去傳承我國傳統契約精神的同時,還要注重培育新時代相關契約精神的工作,並需要
從誠信、規則和權責等多個意識方面
去進行。
參考文獻:《漢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