整容照片“被廣告”,侵權!

「本文來源:新民晚報」

整理 姚麗萍

現在的男孩女孩都比較愛美,稍微對自己臉上哪個地方不滿意就要“動動刀子”美容,小林(化名)也不例外。為了追求眼形的完美,小林選擇了一家醫療機構接受醫療美容。幸運的是,手術很成功,手術恢復期後醫療機構為她拍照留存。

幾個月後,小林在朋友圈無意中發現,自己整容前後對比圖居然多次出現在了這家醫療機構的微信公眾號上。整容機構不僅盜取她的照片,還添加了整容宣傳。小林大驚——天吶,整容機構竟然拿自己的照片做廣告!

而且,被用在微信公眾號上的所有照片均沒有做馬賽克遮擋,小林覺得自己受到了侵犯,她與整容機構協商,要求下架廣告、刪除照片,並賠禮道歉、給予賠償。此後,整容機構刪除了相關微信廣告,但是拒絕賠償任何費用。小林遂向法院提起肖像權糾紛訴訟,要求整容機構賠償其精神損失費3000元。最終,法院綜合考慮案涉侵害行為造成的危害程度,支援了小林的訴訟請求。

那麼,《民法典》對肖像權有什麼規定呢?《民法典》第1018條說:每一個自然人的肖像權都受法律的保護;第1019條說,未經肖像權人同意,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製作、使用、公開肖像權人的肖像。

因此,一旦我們的肖像權被侵犯,便有權依據《民法典》第995條的規定,透過請求行為人停止侵害、排除妨礙、消除影響、賠禮道歉等方式來維護自己的權利。此外,相比較《民法典》生效之前的法律規定,《民法典》刪除了“以營利為目的”這一要素,避免了肖像權保護範圍的不當縮小,為肖像權侵權行為的認定提供了清晰指引。

當今社會,隨著網際網路、自媒體、AI技術等技術應用,肖像的製作、使用、公開更加普遍。實際上,不僅是“名人”的肖像權受到法律保護,每個普通人的肖像權同樣受法律保護。在上述案件中,小林發現自己的照片被盜用後,迅速採取有效措施,最終維護了自己的合法權益。現實生活中,我們也應當樹立尊重他人肖像權的意識,充分認識到侵害肖像權的法律風險。即便善意使用他人肖像時,也應當取得肖像權人的同意或者與肖像權人簽署相關協議,並留存相應證據。當個人遇到侵害肖像權行為時,也要敢於、善於拿起法律武器依法維權,畢竟,《民法典》就是我們的堅強後盾!

李向農(市人大代表、上海普世萬聯律師事務所主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