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重申對親子關係的保護,以及解除的途徑。
斷絕親子關係得經過親子鑑定後,透過起訴,獲得法律文書證明才行。
民法典1073條規定:對親子關係有異議且有正當理由的,父或者母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確認或者否認親子關係。對親子關係有異議且有正當理由的,成年子女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確認親子關係。
在電影、電視
和一些文學作品中
我們經常看到
“立字據斷絕父子關係”
之類的內容
現實生活中,
立字據
能成為斷絕親子關係的依據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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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協立律師事務所律師
周好介紹,她曾經受理過一起類似案件:
女方小蘭未婚先孕,後來與小軍結婚後生下孩子。此後兩人離婚,女方承認孩子不是小軍的,並立下字據。
男方再婚生子,卻因為與前妻子女有親子關係,無法給再婚後生育的孩子辦理相關證明手續,即使有前妻親筆寫的字據也不行,無奈只好起訴,否認與前妻子女的親子關係。
根據我國婚姻法規定,婚內所生子女無需證明婚生子關係,是法定的親子關係。在上述案例中,小蘭雖然未婚先孕,並承認孩子不是小軍的,但是,兩人是婚內生子,所生子女依然與男方有親子關係。
即使離婚,字據等書證都不能作為否認親子關係的法律證據。
因此,在上述案件中,想要否認解除親子關係,除了離婚協議外,最好進行親子關係鑑定,然後拿著親子鑑定證明去起訴,獲得訴訟支援後才能否認解除親子關係。
也就是說,
小軍想解除親子關係唯一的辦法就是透過法院訴訟,用法律文書的形式,確認非親子關係
。假設在本案中,如果小蘭的子女在長大成人後,得知親生父親不是小軍,也可透過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來否認解除和小軍的親子關係。
總的來講
親子關係
受到法律的保護
想要解除親子關係時
即使另一方願意
,並立下字據
從法律角度講,也不能
作為解除親子關係的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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