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嫁女及新生兒童,拆遷補償有份嗎?

婚嫁女及新生兒童,拆遷補償有份嗎?

案情簡介

隨著國家經濟建設的不斷髮展需要,徵地拆遷案件日益增加,如何才能更好地保障被拆遷農戶的合法權益,成為行政機關制定補償方案首要考慮的因素。

2016年,某縣因修建公路需要對部分集體土地實施徵收,李某所居住的房屋被列入拆遷範圍,其在冊人口共5人,包括李某的兒媳和孫女。某縣土儲分中心因未能與李某達成拆遷補償協議,便向縣住房和城鄉建設委員會(以下簡稱縣住建委)申請行政裁決。2018年3月,縣住建委作出行政裁決,認為李某兒媳及孫女的戶籍遷入時間均在拆遷戶口凍結統計之後,不符合此次拆遷補償安置方案中關於確認安置人口的規定,故認定李某的在冊人口為3人。李某不服,向縣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請求撤銷縣住建委的行政裁決。

判決結果

該縣人民法院一審認為,李某兒媳與孫女的戶籍遷入時間均在拆遷戶口凍結統計之後,被訴的行政裁決對在冊人口為3人的認定並無不當,故判決駁回李某的訴訟請求。李某不服,提起上訴。市中級人民法院二審認為,依據《某市集體土地房屋拆遷管理辦法》第八條第一款第三項有關“用地單位取得徵地或者佔地批准檔案後,可以向區、縣國土房管局申請在用地範圍內暫停辦理入戶、分戶,但因婚姻、出生、回國、軍人退伍轉業、經批准由外省市投靠直系親屬、刑滿釋放和解除勞動教養等原因必須入戶、分戶的除外”的規定,李某兒媳因婚姻原因入戶,其孫女因出生原因入戶,不屬於上述條款中規定的暫停辦理入戶和分戶的範圍。據此,被訴的行政裁決將李某的在冊

人口認定為3人,屬於認定事實不清、證據不足,二審法院判決撤銷一審判決及被訴的行政裁決,並責令縣住建委重新做出處理。

律師解讀】

當今社會,行政拆遷補償與百姓利益息息相關,尤其是土地徵收拆遷當中,安置人口的認定關乎被拆遷農戶自身合法的財產權利,應當對其依法認定,加以充分保護。實踐中,有些地方出於行政效率等方面的考慮,簡單以拆遷戶口凍結統計的時間節點來確定安置人口數量,排除因婚姻、出生、回國、軍人退伍轉業等原因必須入戶、分戶的法定特殊情形,導致某些特殊人群尤其是弱勢群體的合法權利得不到有效保護和實現。本案中,二審法院糾正錯誤的一審判決和被訴行政行為,正確貫徹徵收補償的法律規則,不僅充分保護了農民的合法權益,而且也體現了國家對特殊群體例如婚嫁女

、新生兒童等的保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