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說法】第四期 該歸誰?離婚時婚前財產怎麼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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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說法】第四期 該歸誰?離婚時婚前財產怎麼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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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說法】第四期 該歸誰?離婚時婚前財產怎麼分?

婚前財產,是指在結婚前夫妻一方就已經取得的財產。包括婚前個人勞動所得財產、繼承或受贈的財產以及其他合法財產。夫妻一方的婚前財產,不管是動產還是不動產,是有形財產還是無形財產,只要合法取得,就依法受到法律保護。那麼離婚時,婚前財產如何分配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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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前個人財產在婚後發生形態變化後

所有權問題

【以案說法】第四期 該歸誰?離婚時婚前財產怎麼分?

基本案情

2012年1月,陳某訴趙某離婚。雙方當事人在一審法院的主持下均同意離婚,對子女撫養、撫養費及雙方共同所有一套房屋分割均無異議,即將達成調解協議時,陳某突然提出增加訴訟請求,要求分割趙某名下的另一套90平米的房產。理由是雖然該套房屋是趙某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購置,屬於夫妻共同財產,應當對半分割。趙某舉證證明其本人因系再婚,故在與陳某結婚前作過財產公證。婚前個人所有的房屋及存款均在公證書中有明確記載。該房屋是用於安置父母,現也由父母居住。

案件結果

一審法院根據《婚姻法》第十九條第一款、第十七條第一款第(二)項,據此應認定趙某於婚後將原屬於其婚前個人財產的房屋變賣,添置部分款項重新購置房屋屬於經營行為,該房屋為夫妻共同財產。趙某不服,提起上訴。二審法院認為趙某購買該套房屋的款項來源清楚有據,確係其個人婚前財產。其購置房屋也是為了安置父母,且該房屋購入後確為其父母居住使用,趙某的上述行為不屬於生產經營行為。自其購置房屋後,該房屋因房地產市場的升溫而自然增值,不屬於生產經營性收益,該房屋本身亦不屬於夫妻共同財產。故支援趙某的上訴請求,該套房屋為其個人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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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三) 第五條 夫妻一方個人財產在婚後產生的收益,除孳息和自然增值外,應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

一般而言,夫妻一方財產在婚後的收益主要包括孳息、投資經營收益及自然增值。婚姻法司法解釋(三)首次明確夫妻一方個人財產婚後產生的孳息和自然增值不是共同財產。

孳息指的是從原物中所出的收益,通常分為天然孳息與法定孳息兩種。依照物的自然性質而產生的收益物稱之為天然孳息,比如:植物結出的果實、動物的產物如雞蛋、羊毛;依照法律關係產生的收益為法定孳息,比如:存款利息、有價證券收益、股權分紅、未經共同經營管理的房屋租金等收入。

自然增值,是指該增值發生的原因是因通貨膨脹或市場行情的變化而致,與夫妻一方或雙方是否為該財產投入物資、勞動、努力、投資、管理無關。比如,夫妻一方個人婚前所有的房屋、古董、字畫、珠寶、黃金等隨著市場價格的上漲而產生的增值。若夫妻一方的婚前個人所有的房屋因另一方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對該房屋的修繕、裝修而產生的增值部分則不屬於自然增值。

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認為,當事人以生產、經營之外的其他方式使用自己的婚前個人財產,即使該財產的形式因此發生了變化,不導致上述財產所有權及其自然增值歸屬的變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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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匯業(寧波)律師事務所 周立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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