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唐山打人事件」男子全部被抓:必須嚴懲

以下文章來源於勝一刑辯 ,作者曹雪毅

最新!「唐山打人事件」男子全部被抓:必須嚴懲

人民日報官博訊息顯示,截至6月11日下午14時38分,唐山打人事件中的最後一名涉案人員沈某俊已被抓獲。

自該事件被曝光後,就在網上引起了軒然大波,有關事件的詞條一直佔據今日熱搜榜。我們先一起來回顧一下這起影響惡劣的事件:

6月10日,有網友釋出了一段四分多鐘的河北唐山某燒烤店監控影片。影片裡,一名男子在一家燒烤店吃夜宵時,見店內另一桌坐著三名女子,便靠近搭訕並嘗試撫摸一名白衣女子後背。

男子在被該女子嚴厲拒絕之後,便動手毆打該女子,之後女子還擊後遭到連續毆打,同桌另一名女子上前幫忙,被該男子重摔在地,隨後男子同夥加入,白衣女子被男子同夥拉到店外繼續使用拳擊、腳踢、踩臉等手段毆打,白衣女子的同行女子也被毆打。

據最新通報,被毆打的兩名女子正在醫院接受治療,目前沒有生命危險;另外兩名同行的女子無需住院治療。

事件一出,涉事男子就受到了全網抨擊,網友也紛紛猜測,究竟這些“肇事”者會以什麼名義受到法律的處罰呢?有人認為要定尋釁滋事罪的,有認為應該定故意傷害罪的,有少部分網友認為是酒後鬧事的,還有認為雙方是互毆行為的。

接下來,我們就對網友的猜測進行一一分析。

最新!「唐山打人事件」男子全部被抓:必須嚴懲

文 / 曹雪毅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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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暴者會涉嫌什麼罪名?

6月10日下午,河北省唐山市路北公安局官方微博釋出“警情續報”顯示,當前警方以“涉嫌尋釁滋事、暴力毆打他人”為由對犯罪嫌疑人進行刑事拘留。後續涉事男子將被法院判處的罪名也會在各類事實調查清楚以後,判處罪責相適應的處罰。

當前綜合已有的公開資訊來看,#勝一刑辯團隊 認為涉事男子可能涉嫌以下罪名:

①涉嫌尋釁滋事罪

唐山警方對嫌疑人適用的“尋釁滋事”被規定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條:

有下列尋釁滋事行為之一,破壞社會秩序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一)隨意毆打他人,情節惡劣的;

(二)追逐、攔截、辱罵、恐嚇他人,情節惡劣的;

(三)強拿硬要或者任意損毀、佔用公私財物,情節嚴重的

(四)在公共場所起鬨鬧事,造成公共場所秩序嚴重混亂的。

糾集他人多次實施前款行為,嚴重破壞社會秩序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並處罰金。

由事件經過也可以看出,該名男子的行為比較符合“尋釁滋事,隨意毆打他人”。但該條也進一步規定,情節惡劣的,構成尋釁滋事罪。

那麼,什麼情況下屬於情節惡劣呢?《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尋釁滋事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二條對此有相關規定:

隨意毆打他人,破壞社會秩序,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情節惡劣”:

(一)致一人以上輕傷或者二人以上輕微傷的;

(二)引起他人精神失常、自殺等嚴重後果的;

(三)多次隨意毆打他人的;

(四)持兇器隨意毆打他人的;

(五)隨意毆打精神病人、殘疾人、流浪乞討人員、老年人、孕婦、未成年人,造成惡劣社會影響的;

(六)在公共場所隨意毆打他人,造成公共場所秩序嚴重混亂的;

(七)其他情節惡劣的情形。

根據規定,存在上述情況的,則會被認定為隨意毆打他人,破壞社會秩序,情節惡劣,以尋釁滋事罪追究刑事責任。如若被毆女子經傷情鑑定為輕傷,則涉事男子有可能涉嫌尋釁滋事罪。

②涉嫌故意傷害罪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條規定了故意傷害罪:

故意傷害他人身體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人重傷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別殘忍手段致人重傷造成嚴重殘疾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規定。

有人也許會提出疑問,該名男子的行為

既符合尋釁滋事罪,又符合故意傷害罪

,該如何處理呢?《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尋釁滋事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七條對此有進一步的規定:

實施尋釁滋事行為,同時符合尋釁滋事罪和故意殺人罪、故意傷害罪、故意毀壞財物罪、敲詐勒索罪、搶奪罪、搶劫罪等罪的構成要件的,依照處罰較重的犯罪定罪處罰。

根據此條規定,

對涉案人員的處罰將依照處罰重的罪名來進行處理。

將尋釁滋事罪與故意傷害罪的後果對比分析後可以看出,在重傷情況下,故意傷害罪的量刑顯然高於尋釁滋事罪。因此,如果被毆女子被鑑定為重傷,那麼涉事男子顯然會構成故意傷害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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③涉嫌故意殺人罪未遂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條

故意殺人的,處死刑、無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節較輕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在短短四分鐘的影片中,男子從毆打到拿起啤酒瓶多次擊打被害者頭部,可能存在從故意傷害到故意殺人的犯意轉化,所以可能還存在故意殺人罪未遂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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酒後失控能否作為逃避刑事責任的藉口?

網路上除了聲討施暴者的聲音外,還存在不同的聲音,那就是“酒後失控”能不能免責?這個問題涉及到了法律對於刑事責任能力認定的問題。《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十八條規定了“特殊人員的刑事責任能力”,其中便包括醉酒的人犯罪:

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認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為的時候造成危害結果,經法定程式鑑定確認的,不負刑事責任,但是應當責令他的家屬或者監護人嚴加看管和醫療;在必要的時候,由政府強制醫療。

間歇性的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的時候犯罪,應當負刑事責任。

尚未完全喪失辨認或者控制自己行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的,應當負刑事責任,但是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醉酒的人犯罪,應當負刑事責任。

這一規定明確了醉酒的人犯罪也應當負刑事責任。司法實踐中,也有不少人以酗酒減弱了大腦對行為的控制能力為由,企圖逃避司法機關對其犯罪行為的制裁,這種做法顯然行不通!並且,

按照我國現行的法律規定,醉酒的人犯罪不僅要負刑事責任,還不能從輕處罰。

也就是說,醉酒犯罪人與非醉酒犯罪人所應負的刑事責任是同等的。

醉酒的人,儘管在某種程度上有所減弱辨認和控制自己行為的能力,但並未完全喪失控制自己行為的能力。其在醉酒狀態下實施的犯罪行為,亦並未離開自己主觀意志的支配。更何況,如果醉酒可以作為從輕或者免除責任的理由,則很多人都會以醉酒為藉口逃脫法律制裁,勢必會給大眾造成極其負面的宣傳效果。

酗酒本身就是一種惡習,以醉酒為理由來逃制裁更是無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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雙方是否屬於“互毆”?

有網友說,影片中白衣女子也有反抗行為,同桌的女伴還有從旁毆打男子的行為,這是“互毆”,還是“正當防衛”?

正當防衛,指對正在進行不法侵害行為的人,而採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為,對不法侵害人造成損害的,屬於正當防衛,不負刑事責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二十條

為使國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財產和其他權利免受正在進行中的不法侵害,而採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為,對不法侵害人造成損害的,屬於正當防衛,不負刑事責任。

根據我國刑法的規定,只有同時具備下列五個要件,才能構成正當防衛:

第一,

滿足起因條件:不法侵害現實存在;

第二,

滿足時間條件,即不法侵害正在進行;

第三,

滿足主觀條件,具有防衛意識;

第四,

滿足物件條件,即針對侵害人進行防衛;

第五,

滿足限度條件,沒有明顯超過必要限度。

從影片上看,白衣女子受到男子性騷擾後,先是口頭警告,之後男子擊打了白衣女子,白衣女子在遭受毆打時針對該男子的不法行為回擊反抗,這完全符合正當防衛的要求,同桌的女友在白衣女子遭到拳頭毆打的情況下,也是針對不法侵害的男子用酒瓶還擊,也符合正當防衛的要求。

因此,本案中不存在互毆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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寫在最後

唐山女子被毆事件還在持續發酵。每當此類事件發生之時,總會有人下意識地挑受害者的錯處,或是衣著暴露,或是獨自夜行。此次事件的受害者並不存在上述這些情況,但仍然被指責其吃燒烤的時間太晚。民眾苦“完美受害者”久矣!

唐山打人事件之所以挑動了民眾的神經,是因為它不僅僅是一起簡單的尋釁滋事案件,也是一起針對女性的惡性暴力事件,更是對全社會公共安全的一次挑釁!

我們每個人都有可能面臨深夜出行的情況,也有可能面臨深夜外出吃燒烤的情況,也有可能面臨性騷擾的情況,更有可能出入任意公共場所……光想到這些可能會出現在每一個人身上,就足以讓人內心恐慌與戰慄!

所以,面對惡性事件我們更應理性思考,理性批判:施暴者才最應當受到譴責!受害者無罪,施暴者必須嚴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