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曲江新區:2000多萬的房子被半價拍賣惹業主質疑

時價每平米4萬多元的房子,被審判機構按每平米1.9萬元拍賣。期間,房主5次遞交“異議申請”未被回覆,7次要求調閱案卷,亦遭審判機構拒絕,訴求多年至今無果。

西安曲江新區:2000多萬的房子被半價拍賣惹業主質疑

陝西建業房地產估價有限公司

王女士2009年以每平米19000 元的價格,按揭購買了位於西安市曲江新區中海國際社群·鉑宮310幢1單元1層10101室一套近600平米的房子(2010年建成交房)。後因斷供被起訴遭強制執行。 2016年5月21日,陝西建業房地產估價有限公司受西安市中級人民法院委託對該房進行評估,同年8月15日出具了內容為“房屋單價每平米19440元,總價值1133。59萬元”等的評估報告。

西安曲江新區:2000多萬的房子被半價拍賣惹業主質疑

實地查勘人員及現場照片

評估出的價格不到市場價一半

王女士說:“接到這個報告很震驚,因為我房子所在小區的房價當時已超過每平米41000元,人民法院訴訟資產公告網也發有這樣的公告:中院曾委託陝西開泰拍賣有限公司定於2015年12月4日拍賣位於中海國際社群·鉑宮611幢1單元1層10101室住宅房,其參考價為(建築面積601。3平方米)2382萬元,單價為每平米39614元(見圖1)。也就是說,位於同一個小區、面積大小基本相同的同類型房子,建業評估公司給出的價格嚴重脫離實際,我的房子被嚴重低估。”

最高競買成交價就是這個評估價

“2016年9月2日,我提出異議申請(見圖2),並多次向建業評估公司、本案執行人民及中院執行局等反映、投訴。但房子還是被‘依法’拍賣了,辦案人員至今也未將拍賣結果通知我。後來瞭解到,我的位於西安市曲江新區芙蓉東路99號中海國際社群·鉑宮310幢1單元1層10101室近600平米的這套房子於2016年 10 月,被以每平米1900 0餘元(總價1133。5900萬元)的‘最高價競買成交’”

西安曲江新區:2000多萬的房子被半價拍賣惹業主質疑

評估結果

質疑被人“套路”

“讓我欲哭無淚得是,這個‘最高價’連我房子市場價格的一半都不到。面對1000多萬元直接經濟損失,以及辦案人員諸多細節,我提出以下問題,請求西安審判機構公開回復。

一問: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委託評估、拍賣和變賣工作的若干規定》第十條規定:“評估、拍賣機構選定後,人民法院應當向選定的機構出具委託書,委託書中應當載明本次委託的要求和工作完成的期限等事項。”而在本案中,審判機構卻沒有在委託書中載明工作完成的期限,不符合上述法律規定。審判機構委託評估程式是否違法?

二問:

根據《司法鑑定程式通則》第二十八條第一款規定:“司法鑑定機構應當自司法鑑定委託書生效之日起三十個工作日內完成鑑定。”本次的(2016)西中鑑委字第2177號《對外委託書》為2016年6月8日作出,而《房地產估價報告》作出的日期卻是2016年8月15日,比法律法規規定的時限延遲了近40日,嚴重超過了法律法規規定的時限,是否違反了法定程式?

三問:

《註冊房地產估價師管理辦法》明確規定,估價師不得同時在兩個或兩個以上的估價機構執業。而本次估價師曹某某,同時在陝西建業房地產估價有限公司和陝西建業不動產估價諮詢有限公司兩家機構執業,明顯違反法律規定。其作出的評估報告是否合法有效?

四問: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委託評估、拍賣和變賣工作的若干規定》第十二條規定:“評估機構在工作中需要對現場進行勘驗的,人民法院應當提前通知審判、執行人員和當事人到場。當事人不到場的,不影響勘驗的進行,但應當有見證人見證。”而從該案《房地產評估報告》的“實地勘察人員及現場照片”可知,本次評估的現場勘驗僅由鑑定人完成,我作為當事人和房屋所有權人並未被通知到場參加,審判機構也從未通知過我,且現場勘驗也沒有見證人予以見證。評估程式明顯違法,是一時疏忽,還是為了便於暗箱操作而有意為之?

五問:

《房地產估價規範》明確規定:“當估價物件適用兩種或兩種以上方法進行估價時,宜同時選用所有適用的估價方法進行估價,不得隨意取捨;當必須取捨時,應在估價報告中說明並陳述理由。”

但此次評估,評估公司在明知規定不允許的情況下,僅以比較法作為唯一標準。更讓人費解的是,比較選取的物件竟是距被評估房屋所在小區三公里以外,且比較物件的地理位置、社群環境、房屋品質,與我的的房子差距明顯,根本不具可比性。而當時被評估房屋所在的“中海國際社群鉑宮”樓盤中,有大量的房屋對外交易,即使僅論法院拍賣所賣出的房屋型別,在這一樓盤中也比比皆是,且相應的房屋情況均相似,價格約在4。1萬元/平方米左右。評估公司捨近求遠、舍簡就繁,做出了嚴重背離市場價格標準的評估結果,。接到異議申請不予回覆,依舊進行拍賣依據的什麼法?

《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五條明確規定:“當事人、利害關係

人提出書面異議的,人民法院應當自收到書面異議之日起十五日內審

査,理由成立的,裁定撤銷或者改正;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駁回。當

事人、利害關係人對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上

一級人民法院申請複議。”

我在執行過程中5次向審判機構提出了書面執行異議(證據見圖5),但執行人員卻根本未予理會,也未依法以書面裁定的方式駁回異議。執行機構違反程式對執行異議不作處理的行為,嚴重侵害了我的合法權益,也剝奪了我向上級機構申請複議的法定權利。

六問:

在房子被拍賣的前後,我或我的委託律師曾不少於7次,去西安審判機構要求查閱相關案卷資料,均被辦案人員以“法院無此規定”拒絕。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執行公開的若干規定》第十六條 :人民法院對執行過程中形成的各種法律文書和相關材料,除涉及國家秘密、商業秘密等不宜公開的文書材料外,其他一般都應當予以公開。當事人及其委託代理人申請查閱執行卷宗的,經人民法院許可,可以按照有關規定查閱、抄錄、複製執行卷宗正卷中的有關材料。第十七條規定: 對違反本規定不公開或不及時公開案件執行資訊的,視情節輕重,依有關規定追究相應的責任。

當前,各部門三令五聲地要求嚴查各行業各領域內的腐敗問題,而司法腐敗汙染的是水源,動搖了老百姓的心理底線,危害更大。敬請有關部門能深入調查此案涉及的違法犯罪問題,淨化司法環境、保護人民利益!

西安機構曾於2015年11月發出的公告截圖,公告主要內容為“中海國際社群·鉑宮611幢1單元1層10101室住宅房,其參考價為(建築面積601。3平方米)2382萬元,單價為每平米39614元。”

房主分別於2016年9月2日、11月30日、12月23日、2017年2月27日、2017年3月2日,向西安機構等遞交的“異議申請書”等。

西安審判機構出具的“分配方案”顯示:以“最高價競買成交”的新房主為今年30歲的張某。

情況反映人王鮮表示對以上所訴承諾句句屬實,原承擔一切法律責任。

2020年5月16 日

西安曲江新區:2000多萬的房子被半價拍賣惹業主質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