後梁後晉時期,中書舍人的宿直制度,相對唐代而言有何變化?

五代十國中書舍人的宿直和管理,

中書舍人的宿直制度。

宿直是指官員在規定的機構值班,以備皇帝臨時詔對、處理事務的一種制度。由於不同官員的具體職責與執掌不同,因此,對於大多數官員而言,宿直制度具有臨時性和不確定性,皇帝在需要之時隨時召其入宮宿直。

後梁後晉時期,中書舍人的宿直制度,相對唐代而言有何變化?

而對於中書舍人而言,皇帝閱覽奏章時,可能會隨時需要中書舍人備問詔對或者草擬製敕。因此,相對於其他官員,中書舍人的宿直是由於其工作性質而產生的制度化的一種工作制度。

中書舍人的宿直制度自唐以來即有,唐代中書舍人的宿直地點是中書省,至五代十國時期,其宿直地點發生了變化。就五代而言,後梁因循唐制,中書舍人的宿直地點為中書省,後晉時期,晉高祖天福五年(940年)廢除翰林學士之後,中書舍人的宿直地點一分為二,白晝宿直於中書省,夜晚宿直於學士院。

而十國又與唐五代不同,十國時期(僅以南唐為例)中書舍人的宿直地點是光政殿。其次,五代十國時期中書舍人在宿直時並不是總是忙於公務,也有閒暇的時候,閒暇之時甚至可以喝酒、作詩。

此外,中書舍人在宿直時可以與其他官員互相溝通或者探討政見,使政務的處理更加合理;部分中書舍人在宿直的時候可以藉機接近皇帝,參與當朝機要;同時皇帝也可以直接讓當直的中書舍人草擬詔敕,避開外廷的種種意見,更加順利地貫徹自己的治國理念,從而加強皇權。

後梁後晉時期,中書舍人的宿直制度,相對唐代而言有何變化?

一、五代中書舍人的宿直情況。

由於五代時期中書舍人宿直制度的相關記載僅見於後梁和後晉兩朝,且後梁後晉時期,中書舍人的宿直制度相對唐代而言變化較大,故本節只討論後梁、後晉兩朝的具體情況。

(一)後梁。

後梁因循唐制,中書舍人的宿直地點為中書省。後梁太祖因“公事難於稽遲”,遂下發詔書,令中書舍人等官於中書省宿直。

(二)後晉。

後晉時期,晉高祖於天福五年暫時廢除翰林學士,其翰林學士院公事,宜並歸中書舍人。

晉高祖在廢除翰林學士之後,由中書舍人負責翰林學士的執掌,中書舍人掌內外兩制。與此同時,中書舍人的宿直地點也發生了變化。《文獻通考·職官八》學士院條載:晉天福五年,詔翰林學士事宜並歸中書舍人,自是舍人晝直者當中書,夜直者當內製。

後梁後晉時期,中書舍人的宿直制度,相對唐代而言有何變化?

根據楊果的相關研究,“內製一般由宿直於學士院的各類學士起草,”因此,在翰林學士廢除之後,中書舍人的宿直地點並非直接由中書省轉向學士院,而是晝直地點為中書省,夜直地點為學士院。

二、南唐中書舍人的宿直情況。

十國時期中書舍人宿直情況的相關記載僅見於南唐,因此以南唐為例,試對十國時期中書舍人的宿直情況加以說明。

南唐時期中書舍人宿直的地點為光政殿,《十國春秋·南唐本紀》載:乾德五年,春,命兩省侍郎、諫議、給事中、中書舍人、集賢勤政殿學士更直光政殿,詔對諮訪,率至夜分。根據該材料,南唐時中書舍人宿直的地點為光政殿。宿直的時候的任務則是“詔對諮訪”。

後梁後晉時期,中書舍人的宿直制度,相對唐代而言有何變化?

《續資治通鑑長編》對此記載更加詳細:唐主命兩省侍郎、諫議大夫、給事中、中書舍人、集賢勤政殿學士分夕與光政殿宿直,與之劇談,或至夜分乃罷。唐主事佛甚謹,中書舍人張洎每見輒談佛法,由是驟有寵。由以上兩則材料可見,南唐時中書舍人的宿直的目的主要在於備問詔對。宿直地點為光政殿。

此外,中書舍人宿直時並非一直需要精力高度集中、隨時待詔。也有較為閒暇的時候,《全五代詩》載徐鉉詩一首:省署皆歸沐,西垣公事稀。詠詩前砌立,聽漏向申歸。遠思風醒酒,餘寒雨溼衣。春光已堪探,芝蓋共誰飛。根據這首詩可以知道,中書省休假的時候,公事較少。此時,宿直的舍人不用像平時一樣隨時待詔,可以稍微放鬆精神,甚至可以飲酒作詩。

三、宿直的意義。

首先,宿直為中書舍人與其他官員提供了更多溝通的機會。負責宿直的官員並非只有中書舍人,其他諸如侍郎、諫議大夫、給事中之屬都有宿直的義務,因此,在宿直時,中書舍人可以和這些官員互相交流、探討時政,在一定程度上提高了決策的科學性和合理性。

後梁後晉時期,中書舍人的宿直制度,相對唐代而言有何變化?

其次,“中書舍人可以在宿直時接近皇帝,參與朝政。”如前引張洎即為一例,張洎透過宿直時與唐主談論佛法受寵,“洎尤好建議,每上言,未即行,必稱疾,煜手札慰諭之,始複視事”,並且,張洎在受寵之後更是“參預機密,恩寵第一。”

此外,就加強皇權方面而言,中書舍人在宿直之時,皇帝可以利用當直舍人就地草制,“避免外廷的各種意見,實施自己的治理方略。”因此,中書舍人的宿直制度為皇帝下發制敕提供了便利,在一定程度上有利於加強皇帝的權力。

中書舍人的管理。

五代十國時期,有關中書舍人管理方面的記載較少,因此本節僅就中書舍人的品位和遷轉等情況進行討論。在品位方面,唐代中書舍人為正五品上,五代十國時期,中書舍人、御史大夫等清望官提出提高其品位的訴求,因此這一時期是中書舍人品位提升的過渡階段。直至宋元豐改制,中書舍人升為正四品上。

後梁後晉時期,中書舍人的宿直制度,相對唐代而言有何變化?

在遷轉方面,五代十國時期中書舍人的遷入雖然較唐代稍有變化,但以六部二十四司員外郎知制誥或翰林學士遷入仍然是其主流;遷出方面,五代十國時期,中書舍人的遷出官變化較大,主要體現在中書舍人進入樞密院供職以及中書舍人重新遷入寺監,這些變化反映了新的問題。

品階官位——以五代十國時期中書舍人的章服制度為中

五代十國時期中書舍人的官階和品位,《新五代史》、《舊五代史》及《五代會要》等史籍中都沒有具體的記載,因而無從考證。但是,透過對資料的整理可以發現,在五代十國時期的相關文獻資料中,“中書舍人賜金紫”的記載甚多。所以現就五代十國時期中書舍人的章服制度,試對這一時期中書舍人的官階和地位予以考證。

中國古代的章服制度淵源已久。服,指服飾,章指唐代官員佩戴的魚袋。唐代對於官員服飾規定非常明確,官員按照品級,著不同服色的官服,並佩戴相應的魚符。根據《唐六典》的記載,中書舍人的品階正五品上。按照唐代“五品以上服緋”、“五品以上飾以銀”的章服制度進行劃分,擔任本職的中書舍人者應當著緋服配銀魚袋。

後梁後晉時期,中書舍人的宿直制度,相對唐代而言有何變化?

但是根據具體的場合,中書舍人有賜金紫的情況。有唐一代,中書舍人賜金紫的共有4員,現統計如下:關於江文蔚在擔任中書舍人時被賜金紫的情況,這裡需要加以說明。

《江文蔚墓誌》中並未直接顯示江文蔚曾經擔任中書舍人,但是根據陸氏《南唐書》所載“(江文蔚)烈祖輔吳,用為宣州觀察判官,歷比部員外郎、知制誥。國初,改主客郎中,正拜中書舍人”,江文蔚在擔任主客郎中知制誥之後,正拜中書舍人,而其墓誌則載“既受禪,遷主客郎中,知制誥如故。俄爾真拜,仍賜金紫。”

因此,墓誌資料中的“真拜”,即與陸氏《南唐書·江文蔚傳》中的“正拜中書舍人”的記載一致,而《南唐書》未載江文蔚正式遷官為中書舍人之後賜金紫的事實。

就仕宦經歷可考的吳承範、李慎儀、王延、王易簡、徐鍇、李懌、江文蔚、孫拙等八人而言,其在擔任中書舍人之前,都以本官充知制誥,然後正拜中書舍人,並賜金紫。這就說明,五代十國時期中書舍人賜金紫的基本條件即:以本官知制誥正拜中書舍人者方可獲得賜金紫的資格。

後梁後晉時期,中書舍人的宿直制度,相對唐代而言有何變化?

根據杜文玉的相關研究,“由於唐中後期戰事頻繁,章服不再嚴格按照官品進行授予,濫授較為嚴重。”但“唐末以來,章服濫授的主要以軍將和宦官為主,”文臣濫授章服的情況並不常見。

而且,根據前文所論,唐代中書舍人賜金紫章服的標準是為以本官知制誥,正拜中書舍人之後方能授予,而五代十國時期的情況與唐代完全相同,從這一點來看,中書舍人賜金紫的標準是比較嚴格的,而且沒有發生變化,因此中書舍人賜金紫並不在濫授之列。而中書舍人賜金紫這一情況的增多,反映的是五代十國時期中書舍人品位逐漸上升的過程,

該奏疏是門蔭相關的奏請,但是本條奏疏的後半部分提及中書舍人、諫議大夫、給事中以及贊善大夫等五品清望官,或為天子近侍,或掌彌綸之務,守冠群寮,故理應授予其封蔭的資格,且“秩品宜升”,即提高其官位品階。

後梁後晉時期,中書舍人的宿直制度,相對唐代而言有何變化?

因此,該奏疏可以看做是五代十國時期清望官提升官品的願望與訴求。根據《舊五代史·職官志》的記載,該奏疏的上疏時間為晉高祖天福三年,據此可知,至遲至天福三年,中書舍人等清望官就開始有提升官階的整體訴求。

按照《唐六典》的記載,中書舍人在唐代為正五品上,而《宋史·職官志》則記錄中書舍人為正四品。而由五品升至正四品期間,經歷了一個過渡的階段,即五代十國時期。

在古代中國,冠服是身份等級的象徵。自玄宗開元年間確立章服制度,按照唐代中書舍人的官品,其章服應該為緋銀,偶爾有賜金紫的情況發生,在有唐一代近300年的統治期間,中書舍人授金紫者共4員。五代十國時期中書舍人的官品沒有具體的記載,若五代十國時期中書舍人的章服沿襲唐制的話,應該是服緋銀者居多。然而五代十國時期短短的52年間,中書舍人授金紫者竟達11員。

結語

由於中書舍人賜金紫的條件自唐至五代十國時期完全沒有發生變化,所以唐五代時期中書舍人賜金紫並不在濫授之列。而五代十國時期中書舍人賜金紫這一情況說明:由於五代十國時期中書舍人等五品清望官的整體遷官訴求,至遲在後晉時期,中書舍人的官階品位已經開始有提升的傾向,至宋神宗元豐改制之時,已經完成,由正五品上升至正四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