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庭口譯專題乾貨彙總,值得收藏

法庭口譯 (court interpreting) 一般是指在民事或刑事訴訟過程中,當事人或證人由於不通曉當地(國)的通用/官方語言造成理解和表達上的困難時所得到的翻譯服務。從事這一翻譯工作的人被稱為法庭譯員。法庭口譯主要分為同聲傳譯 (simultaneous interpreting)、交替傳譯 (consecutive interpreting) 和視譯 (sight interpreting) 三種。同聲傳譯是指講話人講話的同時,拖後幾個詞開始口譯,這種方法對口譯人員的要求較高。同聲傳譯在美國、香港地區等是法庭口譯的主要形式,但在大陸這種方式幾乎沒有採用。一是同傳需要專用裝置,而法院基本沒有;二是同傳對譯員要求太高,而我國能做同傳的法庭口譯員非常缺乏。

視譯可以說是一種口譯和筆譯的混合體,因此既可以叫做視覺翻譯 (sight translation),也可以叫做視覺口譯 (sight interpreting)。 視覺口譯的材料往往不會在庭審前給譯員,所以需要譯員當場口譯,材料難度大(如判決書,證詞等),時間緊迫,對譯員的語言能力、法律知識和心裡素質都是一種考驗。

法庭翻譯是“透明”的,無論在任何一個場合,都應當自己不存在,所說的話只會根據講者的意思而說,第一人稱是給證人專有,譯員就是證人的喉舌。證人說“我想喝水”,譯員在翻譯的時候就要說“I need water”,當真正要提及自己時,才用第三人稱說:May the interpreter have some water? 同理,法庭翻譯不能美化證人的言辭,要如實傳達證人表達的意思,哪怕證人罵髒話,也不能在翻譯中用委婉語代替。

加州法庭專職翻譯員 Fenella 說:“其實在庭上,法官會吩咐當事人說一句,停一陣,然後我就傳譯一句,是慢節奏的,寧願冗長,也不要在傳譯過程中出錯而影響證供的準確性。”每次在庭上開工,Fenella 要一邊用筆記錄重點,一邊又要用耳朵來接收對方的訊息,然後用腦來分析對方所說的意思再傳譯,耳、手、腦、口同時並用,怪不得她說每次出庭後她的腦都特別疲倦,而每次出庭前一晚,她更要確保睡眠充足。

做法庭傳譯最難的是什麼?Fenella 說:“最難的情況是遇上有些當事人不能清楚地表達意思,然後我就要問來問去,直到問到清楚為止,尤其遇上 pronoun (代名詞)的句子,因為中文文法沒有 pronoun,只會用個‘他’字來表達,但每說一個‘他’可能是代表不同的人物,遇上這些情況就會要求當事人說清楚每個‘他’是代表什麼。還有,遇上一些問題好像是很簡單,但其實背後是隱藏另一深層的意思,做傳譯的就要很小心地解釋出來。

例如曾遇上一宗商業欺詐案,律師問那個被告人:“Can you use the computer?” 這條問題其實是有兩層意思的:一。你懂不懂用電腦?二。在公司內,你準不準用電腦?如果不瞭解這個問題的真正意思而回答“是!”,後果就可大可小,所以我便要追問律師這個問題的真正意思。

如果不是在國外的華人,而是在香港這種英語普及水平比較高的地區,對法庭翻譯的需要會不會相應不那麼多呢?

Fenella 說:“也不一定,他們在一般的會談或應付日常生活可能沒有問題,但我發覺當涉及法律、醫療和商業談判的範疇時,常見他們詞不達意,英語水平其實未夠,是有翻譯的需要,但有很多人卻不知道自己有這個需要,直到他們碰過釘。好像有很多當事人在第一次出庭時,沒有聘用法庭翻譯,但之後便發覺自己的言詞不夠對方精準,其實吃虧的是自己。”

Main interpreter 和 check interpreter 的區別:

證人如果需要法庭翻譯協助,採證的一方會請一位主翻 (main interpreter),相應的證人一方會請一位糾正翻譯 (check interpreter),任務就是糾正主翻在翻譯中出現的不準確或者錯誤。check interpereter 必須禮貌、公正,和 main interpreter 之間也可以互相學習,揣摩同行的優點。遇到需要糾錯的時候,check interpreter 會插入一句 Check interpreter‘s clarification/interjection! 然後說出自己的翻譯,main interpreter 可以接受,也可以表示不接受,說一句 the main interpreter stands by his/her original rendition。事後也可以再次檢視法庭記錄員 (court reporter) 的記錄,再慢慢討論其中的語言問題。不是每件案子都需要 check interpreter,通常是比較重要的案件,上庭審理時會專門請 check interpreter。

一些理論知識

法庭口譯簡論

摘要:隨著我國對外政治、經濟、文化交流的日益擴大,涉外法律訴訟將大幅增加。文章將從我國法庭口譯現狀、法庭口譯的類別和特點、法庭口譯員的基本素質、法庭口譯的標準和職業道德對法庭口譯等方面進行了論述。

關鍵詞:法庭口譯;口譯員

法庭口譯主要涉及口譯和法學兩個熱點學科,應用需求巨大,前景看好。我國是一個多民族國家,憲法規定各少數民族都有使用本民族語言的權力,因而在一個有50多種少數民族語言的大國中,法庭口譯是維護法律公正、民族平等的重要一環。更重要的是自改革開放以來,我國對外政治、經濟、文化交流日益廣泛;特別是在我國加入WTO和全球化成為歷史潮流的背景下,將有更多的外國政府機構、非政府組織、外資企業、旅遊者等進入我國,這樣外國公民在我國發生法律糾紛和犯罪活動無可避免的將急劇上升。外國公民在我國的合法權益應該受到我國法律的公正保護,相應的,其違法行為應受到法律公正的制裁。由於外國公民同樣具有使用其母語的權利,法庭口譯就成為原告、被告、法官和證人之間的溝通橋樑,是庭審進行的必要保障,是彰顯法律公平、公正的必要手段。下面本文將從不同方面對法庭口譯進行論述。

一、我國法庭口譯現狀

首先,從整體上來講,我國法庭需求量日益增加,但法庭口譯的質量參差不齊。從法律上來講,沒有專門針對法庭口譯的立法或行政法規。我國憲法(2004修訂)121條規定:“自治區、自治州、自治縣的自治機關在執行職務的時候,使用當地民族通用的一種或幾種語言文字”;第134條規定: “各民族都有用本民族的語言文字進行相關訴訟的權利。人民法院對於不通曉當地通用語言文字的當事人,應當為他們翻譯。在少數民族聚居或雜居的地區,人民法院應當用當地通用的語言進行審訊,用當地通用的文字釋出判決書、佈告和其他檔案。”在實際操作中,由於缺乏這方面的專業翻譯人才,許多法院在遇到這種情況時往往在社會上隨意找一個能和訴訟參與人溝通的人來當翻譯,這些人大都沒有經過專門的翻譯訓練,不具備法律知識,不懂法律專業術語,翻譯水平參差不齊,翻譯質量得不到保證,從而影響了訴訟參與人的訴訟結果。反觀美國,其聯邦法院於1978年制定了《庭審口譯員法案》(Court Interpreters Act of 1978),要求法庭口譯員必須完整準確、一字不差地(Verbatim)翻譯源語資訊,不得修飾和省略源語資訊,不得更改原話語的語體和語域。這部法律的實施,對法庭口譯的參與過程、譯員資格及認證、口譯要求和原則、譯員薪酬都做了詳細的規定。隨後美國各州紛紛仿效,對法庭口譯大都頒佈了更具體的法規。由此可見,我過急需一部針對法庭口譯的立法,對此進行規範,這是實現法律公平的客觀要求。

其次,從教育層面來看,我國高校沒有開設法庭口譯專業,也沒有這方面的專業培訓和認證。而法院法官大都不會熟練的使用外語,一般的譯員又缺乏相應的法律知識,因此常常出現“專業人員不懂外語,外語人員不懂專業”的兩難局面。

再次,由於缺乏法律規定,法庭口譯員的社會地位處於尷尬境地。法庭口譯員必須懂雙語、雙文化和中外法律的複合型人才,“口譯前後還要筆譯大量的庭審筆錄和公訴書、公訴意見和辯護意見、判決書等相關的書面檔案”,可知對口譯員的能力要求和工作強度都相當高。然而法庭口譯員的社會地位沒有法律的明確保護(在美國法庭口譯語屬於專家證人,身份明確,地位較高),“對庭審口譯工作認識不足、重視不夠,對庭審口譯人員易走極端,要麼不尊重口譯人員的權利,不體諒口譯員的辛苦,要麼神話口譯人員的能力,把口譯員捧上天”然而,當前我國法庭口譯的工資普遍偏低,勞動複雜程度和勞動強度與報酬相比嚴重脫節。因而,當前提高法庭口譯員的勞動報酬和社會地位是提升法庭口譯質量的有效途徑。

二、法庭口譯的類別和特點

法庭翻譯(court interpreting)一般是指在民事或刑事訴訟過程中,當事人或證人由於不通曉當地(國)的通用/官方語言造成理解和表達上的困難時所得到的翻譯服務。從事這一翻譯工作的人被稱為法庭譯員。法庭口譯主要分為同聲傳譯(simultaneous interpreting)、交替傳譯(consecutive interpreting)和視譯(sight interpreting)三種。同聲傳譯是指講話人講話的同時,拖後幾個詞開始口譯,這種方法對口譯人員的要求較高。“同聲傳譯通常只為在庭審過程中只聽不說和/或暫時不發言的有關人員而作(如陪審員、陪審團成員、被告等),多數時候需要同傳裝置以便口譯員在工作時不受干擾。”同聲傳譯在美國、香港地區等是法庭口譯的主要形式,但在大陸這種方式幾乎沒有採用。一是同傳需要專用裝置,而法院基本沒有;二是同傳對譯員要求太高,而我國能做同傳的法庭口譯員非常缺乏。“視譯可以說是一種口譯和筆譯的混合體,因此既可以叫做視覺翻譯(sight translation),也可以叫做視覺口譯(sight interpreting)” 視覺口譯的材料往往不會在庭審前給譯員,所以需要譯員當場口譯,材料難度大(如判決書,證詞等),時間緊迫,對譯員的語言能力、法律知識和心裡素質都是一種考驗。

法庭口譯的特點主要體現在幾種口譯方式交替進行,對譯員的語言素質要特別高。如上所述,法庭口譯不是單一的某種口譯方式。在庭審的時候根據需要,譯員一會兒被要求使用同聲傳譯,瞬間又轉到交替口譯,抑或有轉到視覺口譯;同時,法庭口譯實際也包含了開庭前後的筆譯部分。首先,在法庭這樣莊重、緊張的氣氛中,譯員還要在多種口譯方式之間來回轉換,難度頗大。

其次,法庭口譯對譯員的語言水平要求超過一般的口譯。這是因為法庭上的任何一字一詞都有可能是法官斷案的關鍵,譯員的任何錯誤都有可能引起誤解,造成誤判。所以要求要求法庭口譯員必須完整準確、一字不差地(verbatim)翻譯源語資訊,不得修飾和省略源語資訊,不得更改原話語的語體和語域。譯員對兩種語言都要有較強敏感性,不僅要對語言特徵和副語言特徵有識別能力,還要有相應的轉換能力。說話人的遲疑、重複、口誤等都要求被忠實的傳譯,同時還要注意其說話時的表情、語音、語調。說話人往往還要面對兩種語言的地域方言和社會方言。例如,漢語可能是粵語、山東話、客家話、四川話等等,而外語比如英語有可能是蘇格蘭英語、威爾士英語、黑人英語、澳大利亞英語、印度英語等等。從社會方言的角度來講,“語言會因不同職業、階層、年齡、性別等因素而形成諸多語言變體。俚語、黑話、行業語等會使口譯環境非常複雜,難度亦很大。”

三、法庭口譯員的基本素質

法庭口譯員是一種複合型人才,其人才的培養和資格認證應基於多種素質要求,包括雙語能力、雙語文化知識、法律知識、心理素質。

雙語能力,具體的講,包括聽、說、讀、寫、譯五種基本素質。口譯人員要能熟練的使用兩種語言,其外語水平達到或接近母語者的水平(native-like proficiency)。

雙語文化知識是指對兩種語言的文化背景要有一定了解。任何犯罪活動、訴訟糾紛都是再特定的時間、地域、社會背景下發生的;而且,對法庭話語的解讀,必須依據特定的文化背景,譯者要有能力識別文化背景對法庭話語解讀造成的差異,在口譯時注意雙方的文化溝通障礙,在必要的時候可以“向法庭反映,由法庭出面解釋和解決”。

法律知識是指譯員要掌握相關法律基本條文,熟知法律的運作過程和庭審的運作模式,在接到法庭口譯的任務後,譯員還應當查閱與本次訴訟相關的法律條文,比如智慧財產權相關的訴訟,《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實施條例》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等。

法庭口譯人員心理素質要好,這是應為:口譯行為本身就充滿壓力,而法庭庭審自身也是火藥味甚濃,場面緊張而莊嚴,這兩個特點相互疊加,對口譯員的要求不言而喻。而且法庭上控訴雙方經常哭哭啼啼,情緒激動,有時又會遇見兇殺案等害人聽聞的案件,看見或聽見慘不忍睹/聽的證據證言,這時候,譯員要沉著冷靜,口譯時要儘量客觀,避免個人感情和情緒。

四、法庭口譯的標準和職業道德

忠實和準確是法庭口譯的最基本要求。要達到忠實和準確,譯員要完整的、一字不差地(verbatim)傳譯說話人的話語,不得隨意增加、刪減、解釋、改述,也不能有遺漏、曲解、誤傳等現象發生。“口譯時,在保持語言的自然以及語域、語體、語氣不變的基礎上,應使語言結構和語義和原語言一致,對模稜兩可的話語、錯誤的開頭語以及重複等都應如實翻譯。如果沒聽清或沒聽懂,口譯人員應徵得法官的同意後進行澄清;如果在同聲傳譯時沒聽清或沒聽懂,通常的做法是由口譯人員自己判斷插話澄清或繼續口譯”。

中立、保密是法庭口譯員的職業道德。迴避原則是使法庭口譯員保持中立的有效方法。法庭口譯人員和控辯雙方不應有任何私人關係或其他能夠影響譯員中立立場的特殊關係,如親戚、朋友、同學、鄰居等。同時,在開庭和休庭前後或期間,法庭口譯員都不應和控辯雙方人員和其家屬等進行交談和接觸;在整個庭審期間,譯員也不應觀看和收聽對本案進行的相關報道,也不應和他人對本案進行討論,以免受到其他觀點的影響,從而最終影響到譯員的中立性。由於特殊的身份,譯員在庭審前後有可能接觸到一些材料,如卷宗、專家證詞和法庭判決書等等,這時,譯員應嚴守保密要求,不應向任何人透露任何相關資訊。

五、結語

法庭口譯是一項複雜程度和勞動強度都非常高的職業,要成為一個合格的法庭口譯員,必須經過專業培訓,掌握各種複合技能。鑑於當前和今後一段時間,對法庭口譯的需求將有大幅增加,鑑於法庭口譯在維護法律公平、公正和當事人權利方面的重要作用,應該在高校開設法庭口譯專業,並有相關的法庭口譯資格認證體系和專門立法,規範法庭口譯,提高法庭口譯質量,明確法庭口譯員的社會地位並提高其工資水平。

參考文獻:

[1]杜碧玉.法庭翻譯課程設定初探[J].山東外語教學, 2003,(1).

[2]李克興,張新紅。 法律文字與法律翻譯[M].北京:中國對外翻譯出版公司,2006.

[3]劉淑穎.美國的法庭口譯[J].寧夏社會科學,2006,(1)。

我國法庭口譯的十大特點:

(1)由於沒有相關的立法,聘請譯員和庭審口譯操作等比較隨意;

(2)對庭審口譯工作認識不足、重視不夠,對待庭審口譯人員易走極端,要麼不尊重口譯人員的權利,不體諒口譯員的辛苦,要麼神化口譯人員的能力,把口譯員捧上天;

(3)缺乏優秀的、專業過硬的法庭口譯人員,這方面人才的培養迫在眉睫,而國內法學界對此問題的重要性和緊迫性的認識十分不足,尚未提到立法議事日程;

(4)口譯前後還需筆譯大量的庭審筆錄和公訴書、公訴意見、辯護意見、判決書等庭審相關的書面檔案;

(5)庭審翻譯主要採用交替傳譯、視譯、摘譯等方式;

(6)法官、公訴人等專業人士對涉外案件及有關國家法律不夠熟悉,存在著法律文化和法律體系衝突等問題;

(7)有些律師、公訴人和/或法官在庭審操作中不夠專業,會造成翻譯困難;

(8)如果被告是某個大國的公民或被告的領事比較重視此案,庭審及法庭口譯會比較完整準確,反之亦然;

(9)如果被告文化程度較高,庭審及法庭口譯的過程一般會比較複雜、耗時較長、法律公正也相對有較多保障,反之亦然;

(10)有時庭審存在著時間不足、拼命趕時間的重大缺陷,導致摘譯方式的大量使用,有時甚至是在法官要求下而為之;

(11)口譯人員的報酬多數是法院支付,報酬偏低,說明辛勤勞動的報酬沒有相應保障,等等。建議加強這方面的立法,例如在《刑事訴訟法》增加關於庭審口譯的相應立法規定,以滿足日益常見的法庭口譯操作的實際情況。

——摘自張新紅與李克興新著《法律文字與法律翻譯》

一些實踐心得

與法庭口譯員打交道要知道的十件事

卡梅爾 A 卡帕蒂,威斯康星州法庭口譯專案經理

10 Tips for working with court interpreters

By Carmel A. Capati, Wisconsin Court Interpreter Program Manager

The demographics of Wisconsin are changing。 Immigrants from Somalia and Latin America can be found working in turkey processing plants in Barron and in dairy farms in rural Buffalo County。 Wisconsin ranks third in the nation for its Hmong population, while refugees from Bhutan, Myanmar, and Iraq are the most recent arrivals to our state。 Given this population shift, the legal system has seen a dramatic increase in the need for interpreter services。 Below are 10 recommendations for practicing attorneys to consider when working with court interpreters。

威斯康星州的人口結構正在發生變化。你可以看到來自索馬利亞和拉美的移民在巴隆的火雞加工廠或是布法羅鄉村的奶牛場工作。威斯康星州擁有的苗族人口數量在美國排名第三,而來自不丹,緬甸和伊拉克的難民是最近前來定居的人士。鑑於這種人口轉變,法律系統對翻譯服務的需求急劇增加。以下是執業律師與法庭口譯員打交道時需要知道的10件事:

1。 Being bilingual is not enough to ensure the quality of a court interpreter。 Don’t make the common mistake of assuming because someone asserts he’s bilingual that he’s qualified to be a court interpreter。 Interpreting is difficult。 Legal interpreting is even more difficult and requires continuous practice combined with experience and training。 Attorneys should inquire about an interpreter’s educational background, courtroom experience, training, or certification she may hold。 The Wisconsin Supreme Court’s Director of State Courts Office established a Court Interpreter Program six years ago, which has overseen certification of interpreters throughout the state。 Whenever possible, try to use a certified interpreter if one is available。 Certified interpreters have demonstrated their interpreting and language skills by passing a rigorous oral examination used by almost 40 states around the country。

1、掌握雙語並不意味著就可以勝任法庭口譯員的工作。不要想當然的認為,因為有人聲稱掌握兩門語言就有資格成為法庭口譯員。口譯不是件容易的事,法律口譯更是難上加難,需要不斷的實踐,並將經驗和訓練相結合。律師應當詢問口譯員的教育背景,法庭經驗,培訓情況,以及持有的資格證書情況。威斯康星州最高法院的辦公室主任6年前成立了法庭口譯專案,用以監督整個州的口譯員資格。只要有可能,儘量僱傭經過認證的翻譯。認證譯員可以確保合格的口譯與語言技能,因為他們都通過了在美國近40個州舉行的一項嚴格的口語測試。

2。 Attorneys don’t have to rely on personal referrals to locate court interpreters。 The Court Interpreter Program maintains a roster of interpreters, available on the court’s Web site, for more than 25 different languages。 The roster has certified interpreters in the following languages: Spanish, American Sign Language (ASL), German, Deaf ASL, Russian, Vietnamese, Mandarin, Hmong, Lao and French。

2、律師不必透過個人推薦去找法庭傳譯員。法院口譯專案擁有一個口譯員名冊,在法院的網站上即可查到超過25種不同語言的譯員名單。名冊包括以下語言:西班牙語,美國手語,德語,聾人手語,俄語,越南語,中文普通話,苗語,寮國語和法語。

3。 Don’t ask interpreters to provide “word-for-word” interpretation。 Interpreters interpret meanings and concepts。 They do not provide word-for-word or literal interpretation, nor do you want them to do so。 An interpreter told me the story of when he was asked to interpret during a deposition。 When he arrived, opposing counsel ordered the interpreter to “translate all the words directly。” The interpreter responded that he normally interprets the meaning of what is said, to which the attorney retorted, “No! I want the exact meaning of the words!” so the interpreter agreed。 A question was asked, “What were you doing in the parking lot?” The interpreter rendered the question into Spanish, and the non-English speaking deponent answered, “Estaba manejando mi mueble。” The interpreter said, “I was driving my furniture。” Irritated, the attorney asked what furniture meant。 The interpreter told him the speaker meant, “I was driving my old junker。” People from Mexico use the word “mueble” (which has a literal translation of “furniture”) to mean “junker” or “old car。” But since the interpreter was instructed to interpret the exact meaning of the word, he interpreted the word literally and not in the context the word was used。

3、不要要求口譯員提供“字詞到字詞”的口譯。口譯員翻譯的是意思和概念。他們不提供字詞到字詞或字面上的翻譯,你也不想讓他們這樣做。一名口譯員曾對我講過他被要求口譯證詞的事。當他到達時,對方律師要求口譯員“直接翻譯所有的字詞。”口譯員回答說,他通常翻譯的是意思,對方律師反駁說:“不!我想要每個詞的確切含義!”於是譯員同意了。有人問:“你在停車場幹了什麼?”譯員將問題翻譯成了西班牙語,不會講英語的證人回答說:“Estaba manejando mi mueble”。翻譯說,“我在開著我的傢俱。”對方律師惱怒起來,詢問“傢俱”是什麼意思。譯員告訴他發言者的意思是:“我在駕駛我的老爺車。”墨西哥人用“mueble”這個詞來表示“老爺車”,但它的字面意思卻是“傢俱”。但由於口譯員被要求翻譯每個詞的確切含義,他只好使用字詞到字詞的形式,而沒有按上下文來進行翻譯。

4。 Court interpreters should abide by the Code of Ethics for Court Interpreters。 If you are working with an interpreter who is unfamiliar with SCR Chapter 63 the Code of Ethics for Court Interpreters, you should be concerned this person has not been properly trained。 Qualified court interpreters are professionals who will follow this Code, which includes keeping privileged communication confidential, representing their qualifications accurately, and maintaining neutrality。

4、法庭口譯員應遵守“法庭口譯員道德準則”。如果與你一同工作的翻譯對於最高法院第63章“法庭口譯員道德準則”不熟悉,你要認識到這個人應該沒有受過專業的培訓。合格的法庭口譯人會遵循這一準則,其中包括對特許交流通訊的保密,準確表現本職職責,以及保持中立等。

5。 Don’t ask interpreters to be attorneys。 Court interpreters do not “go over” legal documents or “explain” legal concepts。 They interpret while the attorney reviews legal forms or explains the law。 One interpreter reported an assistant district attorney asked her to go over the plea questionnaire and waiver of attorney form with several non-English speaking pro se defendants。 He directed her to review the penalty charts so she could explain them。 Interpreters are not attorneys。 Asking them to engage in this type of work is unethical and unfair to both the non-English speaker and the interpreter。

5、不要讓口譯員做律師該乾的工作。法庭口譯員不會“檢查”法律檔案或“解釋”法律概念。他們在律師審查法律文字或解釋法律時做口譯的工作。一名口譯員報告說,有位助理地方律師讓她與幾個不會講英語的被告一起來審查辯護調查表和棄權書。他指示她閱讀處罰圖表以便可以清楚解釋。口譯員不是律師。要求他們從事這類工作,對於非英語為母語者和口譯員本身都是不道德和不公平的。

6。 Clarify abbreviations and minimize legal jargon。 Legal proceedings are filled with abbreviations and jargon (PSIs, GALs, OARs and “probation holds”)。 While certified interpreters will likely be familiar with the terms, try not to use them, if possible, and say the entire phrase。

6、講清縮略語並減少法律術語。法律訴訟充滿了縮略語和術語(例如 PSIs, GALs, OARs 或“probation holds”)。儘管合格的譯員有可能瞭解這些術語,但儘量不要使用它們,如果可能的話,使用完整的表達形式。

7。 Be mindful of how you pose questions through an interpreter。 As a general rule, when talking through an interpreter, the more straightforward the question, the better。 Leading questions and questions posed in the negative are challenging for an interpreter particularly for rarer languages。 While it is impossible to eliminate this format of questioning, attorneys should strive for simplicity in speech when an interpreter is used。

7、要了解該如何透過口譯員來提出問題。作為一般規則,當透過口譯員講話時,問題越直接,效果越好。誘導問題和反面問題對於譯員來說都是一種挑戰,特別是對於罕見的語言來說。雖然無法完全避免使用這種質問形式,但律師應在使用口譯員時儘量讓自己的講話簡潔清楚。

8。 Don’t ask interpreters not to interpret something。

8、不要禁止口譯員翻譯某些話。

Interpreters have informed me about attorneys who say something and then immediately instruct the interpreter, “Don’t interpret that。” Asking interpreters not to interpret something is asking them to violate their Code of Ethics。 Interpreters are required to interpret everything。 If you don’t want something interpreted, don’t say it。

一些口譯員告訴我,某些律師講了一些話,然後立即指示譯員“不要翻譯這些。”要求口譯員不去翻譯某些話就是要求他們違反他們的道德準則,口譯員被要求應該翻譯全部內容,如果你不想某些話被翻譯出來,那就不要說出口。

9。 Expect most interpretation during a court proceeding to occur simultaneously。 Generally, simultaneous interpreting means the interpreter is talking at the same time as the speaker with some lag time。 Expect most interpreters to simultaneously interpret during courtroom proceedings。 During testimony of a non-English speaking witness, the interpreter will use the consecutive mode, whereby interpretation will occur after each question and answer。

9、瞭解法庭訴訟中經常會使用同聲傳譯。通常來說,同聲傳譯是指口譯員在發言人講話的同時將話翻譯出來。在法庭訴訟中大多數口譯員會採取同聲傳譯的形式。在非英語為母語的證人作證詞時,譯員將會使用連續傳譯,即譯員在每個提問和回答後進行翻譯。

10。 Wisconsin statutes allow parties to object to an interpreter for good cause and take into consideration any delay arising from the inability to locate a qualified interpreter。 If an attorney has valid concerns about an interpreter appointed by the court, alert the judge。 Wis。 Stat。 section 885。38(6) allows a court to remove a qualified interpreter for good cause and section 885。36(7) states the delay resulting from the need to locate and appoint a qualified court interpreter may constitute good cause to toll time limits。

10、威斯康星州法規允許當事人以正當理由對口譯員提出異議,或因為不能找到合格的譯員而要求法庭延期。律師如果對法院指定的譯員有合理的關切,可以告知法官。威斯康星州第885。38(6)項規定允許法院以正當理由撤換律師,第885。36(7)項規定允許在規定時間範圍內以為尋找任命合格譯員而延期審理案件。

法庭口譯專題乾貨彙總,值得收藏

梁倩雯談法庭口譯工作

梁倩雯博士為外研社《聯絡口譯》一書專門撰寫了此文。

梁倩雯(Ester Leung)博士是香港浸會大學翻譯學研究中心副教授,她出生和成長在香港,先後在英國杜倫大學和蘭卡斯特大學獲得碩士和博士學位。梁博士是美國國家司法口筆譯工作者協會會員,在法庭口譯方面有多年的實踐經驗和研究心得。在這篇經驗談中,梁倩雯博士結合自己從事法庭口譯的典型案例,為我們生動展現了一個充滿刺激又不失驚險的精彩世界。她所提出的許多問題,諸如譯員中立性、道德操守、話語權力、表達質量等,都值得口譯學習者認真思考。

生於華洋雜處的香港,自小與翻譯結下不解之緣。在英求學期間更因生活拮据而當上了社群口譯員,但也因為寫博士論文的壓力,儘量選擇與論文相關的工作,例如法庭口譯、社會福利審議庭、移民事務審議庭等。尤喜愛法庭口譯工作,因工時最高,而且每次案件都不一樣,每次都感覺刺激,驚險萬分。

法庭口譯與其他場合的口譯有很大分別。法庭裡有清楚的法律條文、程式規範著每個人的發言方式和機會。法庭口譯員處於法官、律師、論辯雙方的夾縫間,除了需留心法庭的議事規則,也要注意雙方律師的每字每句,因為箇中玄虛可能是律師苦心經營要製造的結果。曾經在一次審理中,疑犯說:“我將包白粉放咗落我個褲袋。”(編者注:粵語,意為“我把一包白粉放進我的褲袋裡了。”)當時法庭裡幾乎每個人都清楚疑犯所指的“白粉”就是heroin,因為當時被告被控的罪名是“疑藏有違禁毒品海洛因”。我當時也便直截了當地把他的句子譯成:“I put the pack of heroin in the pocket of trousers。” 辯方律師立即提出反對說:“白粉的字面意思是white powder”,指斥我當時是譯錯了辯方的話。幸好當庭的法官是個明理人,所以便引導法庭把白粉“white powder”理解為“heroin”,但口譯員可把它譯作“white powder”。當時那位辯方律師想藉口譯員的存在而節外生枝,以爭取更多時間去思考回覆,亦趁機藉故給辯方一個教訓,要小心說話。其實要是我真的把白粉譯成“white powder”,亦同樣會引起控方的不滿和問題,因此無論如何都會給辯方帶來一個抗辯機會和額外時間。這是法庭口譯的難處:如何處理這些專有名詞、暗號呢?有些時候更可算是口譯員的委屈。

又有一次在英國法庭的審理中,落敗的申訴人指斥我:“同樣是中國人,為何不替我說‘好話’?”但法庭口譯中一項很重要的守則就是不能偏幫任何一方,不將發言人的話語作出任何改動,所以當時我沒有多想應如何替這名中國僑胞修飾言論。到最後他是敗訴了,原因是理據不足,也不是因為他的表達有問題,但他仍是怒不可遏,一隻厚底皮鞋就這樣朝我扔了過來,我還被他問候了家人幾句。所以法庭口譯員該對誰盡忠、向誰憐呢?有時難為的不單是因為法庭規則繁多,律師們的用詞難懂,更多時候是當事人不明遊戲規則,一派長篇闊論,兜兜轉轉但又欠缺邏輯,拐了一圈又一圈,口譯員唯有跟著語無倫次。明理的法官會理解,遇著些不明事理的法官,還以為口譯員力有不逮未能翻譯清楚。

但話說回來,當法庭口譯的確可以接觸很多不同的人和事,這些人和事在一般小市民生活裡是很少可以接觸到和理解的。法庭裡光怪陸離,見怪不怪,真的可以說是在我人生歷練的過程中增加了不少見聞,也為我家人帶來了不少的“問候”和“祝福”!

法庭口譯專題乾貨彙總,值得收藏

我的第一次法庭口譯經歷

昨天上午,我到廣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去做了法庭口譯,這是我第一次做口譯,關於一個黑人販賣毒品的案子。雖然之前去旁聽過兩次庭審,也做過三次宣判(念English version的判決書並簡單提問),但這次畢竟是自己獨自一人第一次擔任整場的法庭口譯而不僅僅是最後的宣判階段,所以收穫和感觸都挺多。

為了做好這次口譯,我最近四、五天都一直在看相關的材料:庭審程式指引、起訴書、訊問筆錄、辯護詞、案件認定依據等等(中英文版),法庭審理程式和法律詞彙是呈幾何增長,至少是在刑事案件特別是毒品犯罪案件方面。我現在最熟悉的就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347條關於走私、販賣、運輸、製造毒品的定罪和量刑,嘿嘿!

開庭前我還有點緊張,法官的法槌敲響正式開始審判後,我精神得高度集中,根本就沒空緊張了,整場庭審一直從9:30a。m。持續到11:45a。m。我感覺腦力體力都消耗好大!比上課要認真XYZ倍都不止!不過還好,順利完成了工作,Yes!我運氣不錯,這個被告的口語比較容易懂,算黑人當中很標準的了,而且他態度也好,一直都很配合審判,持坦白認罪爭取寬大處理的態度。但是我在翻譯的過程中也有遇到棘手的地方:“。。。毒品買賣的上家、下家(或上手、下手)。。。”當我事先掃描到“上家、下家”這兩個詞的時候,腦子蒙了,要怎麼翻譯啊??!!the former and the latter? the upper party and the subsidiary? 好像都不對啊!後來我突然反應過來應該是翻譯成the seller and the buyer才對,嗯,就是這樣!說時遲那時快,我只在2秒鐘之內想出來的哦,口譯這東西,講求的就是時效啊!另外我還subconsciously發現了一個不算技巧的技巧,就是被告陳述事實或是進行自我辯護的時候,可以他說兩三句我立刻就翻譯,不要等他一大段全部都說完了我再譯,因為這樣的話我記憶和記錄的負擔會加重,而且被告的話一般都是沒有條理的,自己想到哪裡說到哪裡,比較難以整理成有邏輯的完整內容,所以他說一點我譯一點反而更準確,對我來說也輕鬆些。不過法官、公訴人和律師的話我就不能隨便打斷了,只有他們說完一整段完整的意思停下來讓我翻譯的時候我才能翻譯,在這時候我是被動的,難度也比較大,我只能盡力翻譯大概的意思。所以這個就是我今後口譯中要努力練習的地方:學會如何作筆記和概括主要意思。還有就是要練習視譯,因為關於案子的證據部分都是開庭前才可以拿到的材料,當然都是中文的,都需要我在法庭上用英語立即翻譯出來,不練不行啊!還好這個案子不算複雜,我透過短時間的、集訓似的、注入催熟劑般的認真準備,不負老師的希望,順利完成了庭審口譯任務。

嘿嘿,還有個小插曲:昨天一大早起床,發現頭髮翹了,怎麼梳都梳不平。God!一定是我晚上睡覺的時候睡得太豪放了,完全沒有考慮到頭髮會變形的問題。怎麼辦,怎麼辦,要去法庭啊,我不可能形象搞得比犯人還糟吧!把頭髮弄溼了後梳,不管用;用了CiCi的護髮液塗在頭髮上再梳,還是不管用;臨時洗肯定來不及啊!最後還是用溼的熱毛巾蓋在頭髮上幾分鐘之後梳這招管用,終於搞定了。呼~~~~~~~~虛驚虛驚

(本文轉自“譯匠”公眾號,已獲授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