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朝,從盛京的旗民劃界中,旗人的優先權不斷出現

由於旗民雜處帶來的社會問題越來越複雜,清廷開始著手在盛京地區進行旗民劃界。

盛京地區旗民劃界分為村屯劃界和城內劃界,從劃界時間來看,村屯劃界較早;從劃界過程來看,村屯劃界較為複雜。

清朝,從盛京的旗民劃界中,旗人的優先權不斷出現

康熙十年(1671)後,民人流入盛京地區駐防旗人的村屯,使得旗民雜處現象越來越嚴重,如大淩河旗人牧場村落,流民數量高達每村有數十家民戶,旗地與民地開始混淆。

康熙十八年(1679),奉天府尹梁拱宸上疏道:“奉天、錦州等處旗下荒地甚多,民欲耕種,旗下指為圈地。”

這使清廷重視盛京地區的旗地問題,命令奉天府尹會同盛京戶部查明旗地,“將各處田地,清丈明白,務令旗民鹹利,設立邊界,永安生業”。

清朝,從盛京的旗民劃界中,旗人的優先權不斷出現

隨後對盛京地區進行多次旗民劃界,根據旗民對土地的不同需求和分佈現狀進行劃分,界定界限。

由於盛京村屯旗民雜處情況複雜,民人與旗人已經定居成型,所以盛京旗民劃界受到現有房屋土地分佈的影響,在此基礎上進行劃分。

清朝,從盛京的旗民劃界中,旗人的優先權不斷出現

第一次劃界從康熙十八年(1679)持續到康熙十九年(1680),期間清廷清丈了“東自撫順起,西至寧遠州老君屯,南自蓋平縣攔石起,北至開原縣”的廣大區域耕地,共丈量土地540多萬晌,其中460多萬晌土地劃為旗地開墾,約佔總丈量土地的85%,其餘80多萬晌,即約佔總丈量土地的15%,劃為民地開墾。

康熙皇帝認為盛京田地是維持旗人民丁生計的重要生產資料。翌年,清廷又派官員對盛京地區新開荒地進行勘探,又丈量出土地150餘萬

土地。

清朝,從盛京的旗民劃界中,旗人的優先權不斷出現

到此,盛京村屯已經設立旗民界限,但是依舊沒有嚴格限制旗民分離,“其原在旗界內居民有願移於民界內墾種者,有仍願在旗界內墾種原地者,聽從其便”,村內旗民房屋土地依舊交連。

隨後發生三藩之亂,清廷將重心放到平定叛亂維護統治上,蒙古布林尼趁機叛亂,妄圖佔領盛京城,盛京地區不得已進入軍事備戰狀態,劃界事宜只能被迫放緩。而後清廷與沙俄的戰爭,更是中斷了這次劃界,甚至清丈時的檔冊未能儲存下來,劃界結果無處可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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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次劃界是在康熙二十八年(1689)。盛京旗民人數日增,據《盛京通志》記載,康熙二十四年(1685)盛京民人數量多達2萬6千餘人,旗民雜處問題仍未有改善,原奉天府府尹金世鑑上疏道:“奉天等處地方,旗民田畝,互爭訐告”。

他建議將屬八旗莊頭無力耕種的荒地、餘地,丈量明白後分撥給民人耕種,但康熙帝認為此法“淺陋”而未同意,並指出:“欲另行丈出給民,殊為不合,應不準行”。

由於此前立界在十年間變得不清,無從查證,為了進一步明確旗民劃界,康熙帝命戶部郎中主持,盛京戶部、奉天府尹協同,清查盛京的旗民田地及牧場。

清朝,從盛京的旗民劃界中,旗人的優先權不斷出現

清丈後規定:“嗣後分界之地,不許旗人、民人互相墾種,以滋爭端。如有荒地餘多,旗民情願墾種者,將地名畝數具呈盛京戶部,在各界內聽部丈給”。

這是清廷首次對盛京旗民強行實行分治政策。至此,“界地分明,旗民各安生業,”旗民分開居住,界限明確,但是對詳查時已在旗界的民人和民界的旗人,依舊未強令遷移,遂劃界後仍存在旗界內有民人,民界有旗人的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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針對這一情況,清廷又再次下令在已劃分的旗界、和民界內分別再劃分“旗圈”和“民圈”,形成“界中界”的局面,進一步明確了旗界及民界範圍內的旗民界限。

如康熙二十一年(1682)對遼陽旗界內劃分旗圈範圍“東界至雙臺子,西界至舊邊溝,南界至穆家堡北熟地邊,北界至劉二堡大王口臺,界內編設沈文華等五莊。”

此後清廷多次派官員負責劃界事務,處理旗民糾紛,不斷完善盛京旗民劃界,如康熙五十四年(1716)的城內劃界和雍正四年(1726)村屯劃界。

清朝,從盛京的旗民劃界中,旗人的優先權不斷出現

康熙五十四年(1716),盛京城內多發生偷盜之事,遂清廷對盛京城內旗民劃分界限,並規定:“除見在旗民,有情願互相調換房屋居住者,即令搬移居住外,嗣後所勘民界內居住房屋,不許買給旗人,旗人地方亦不許買給民人。”

透過劃定居住房屋完成了城內旗民劃界。而雍正四年(1726)對村屯旗界劃分,仍採用丈量土地的方式,但此次丈量土地較之前更為徹底,並將清丈結果記入檔冊,儲存下來,便於日後對旗民進行有效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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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劃界具體實施,即在需要丈量的土地之上,插立寫有主人名字的木樁,便於負責此事的京城欽差查明。

欽差大臣根據所立牌樁,核對實際地畝情況與冊檔後,丈量土地,將丈量結果記錄檔冊,同時將土地情況寫成票據交給土地主人儲存,以防糾紛不清。

清丈過程中,如若遇到糾紛問題,欽差大臣可裁判,釐清人地關係,不得再反覆。關於劃界的結果,旗民界限得到了官方認定,此後清廷在處理旗民糾紛問題時便有理可依有據可查,雖然短時間內社會問題得到了緩和,但隨著時間推移,雜處帶來社會問題並沒有因為旗民界限的設定而得到解決。

清朝,從盛京的旗民劃界中,旗人的優先權不斷出現

總的來說,在盛京旗人與民人群體墾荒了半個世紀之久後,盛京透過多次丈量土地,界限旗民墾荒區域,完成旗民劃界。

雖然每次劃界的誘因及過程略有不同,但主要都是確認旗人墾荒的合法性,維護旗人生計。

第一次劃界從醞釀到完成持續將近一年,清廷主要目的就是將肥沃的土地優先分配給旗人,儘可能多地控制旗地,客觀上緩解旗民雜處狀況,但是為了避免強制劃分引起社會動盪及旗民矛盾,劃界不具有強制性,雜處的旗民土地可照舊耕種。

清朝,從盛京的旗民劃界中,旗人的優先權不斷出現

第二次旗民分界是在第一次劃界後的第九年進行的,這次劃界是在清廷認識到旗民雜處局面無法徹底改變,旗民糾紛無法根本解決的基礎上,進一步完善和強化旗地的控制權與支配權,核心內容是嚴格實行旗民不得互相墾種的禁令,因而第二次劃界從本質上來說就是第一次劃界的補充和發展。

而後的多次分界,無論過程是詳是略,禁令是嚴是松,主要目的都沒有變化,從這個層面上來看,後來的分界都是例行公事,都是對劃界的一次次完善與補充。

清朝,從盛京的旗民劃界中,旗人的優先權不斷出現

盛京旗、民墾區劃界雖然是客觀形勢發展的產物,但推動其開展並一步步完善的更為深刻的動機是清朝統治者固有的滿洲本位的民族主義立場,即清廷對盛京地區採取旗民劃界的根本原因是具有主觀因素的。

康熙帝提出“奉天田土,旗民疆界早己丈量明白,以旗下餘地付之莊頭,俟滿洲蕃衍之時,漸次給與耕種”的規定充分表明,旗人在盛京土地分配上具有絕對的優先權。

清朝,從盛京的旗民劃界中,旗人的優先權不斷出現

此外,《盛京通志》也詳細記載了盛京所屬各城守尉所轄旗界與各州縣所轄民界的範圍,旗界往往比民界廣大得多。這表明,旗民劃界這一行為背後是清朝統治者所奉行旗人利益至上的觀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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