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以食為天,鹽為百味首”:北宋鹽業的發展,私鹽為何盛行?

“民以食為天,鹽為百味首”,鹽貫通古今,人對於鹽的需求是大量且長期的。鹽業發展與歷朝的政治、經濟、文化、軍事等都有密切的關係,因此對我國古代鹽業的生產、管理、運銷、私鹽等問題,一直備受關注。

山東位於環渤海灣一帶,鹽資源豐富,關於煮鹽技術的記載,早在夙沙氏時期就已出現。至宋元時期鹽業生產更有明顯的上升趨勢,除在朝代更替之際遭受短期破壞外,大部分時間都保持著穩定的生產格局和較高產量。

“民以食為天,鹽為百味首”:北宋鹽業的發展,私鹽為何盛行?

北宋代後周而立,原分屬各國(南唐、吳越、後蜀、後漢等)的鹽區歸於統一,但遼、西夏仍與北宋對峙,部分鹽產區仍在遼、夏的統治下,其繁盛程度不能與漢唐相比,北宋建立之初,為增加稅收,將鹽利收歸國有。

因而北宋的鹽利收入遠多於漢唐,同時食鹽專賣制度較之漢唐有了較大發展,入中法、鈔法、引法相繼確立,完善了食鹽專賣制度,也對後世鹽業管理提供了借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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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太宗時,設三司使掌管財政,三司使下設鹽鐵、度支和戶部三使,分管全國的財政支出。又分全國為十五路,陸續設立轉運司,負責管理地方事宜。同時交引制的施行,鹽利收入成為邊防經費的主要儲備來源。

山東作為北宋時期食鹽的重要產地,其地位不言而喻。

“民以食為天,鹽為百味首”:北宋鹽業的發展,私鹽為何盛行?

北宋山東食鹽的生產

1、

北宋時期山東區域範圍

公元

960

年,趙匡胤建立北宋王朝,按路、州(包括府、軍、監)、縣三級行政區制,對各地區的行政區劃進行重新調整。

宋初沿襲唐制,分天下為十道,今山東地區由河南道和河北道統轄。至道三年(公元

997

年),宋太宗分全國為

15

路,今山東分屬京東路和河北路。神宗熙寧七年(公元

1074

年),宋政府又對路一級的政區作進一步的調整,京東路又分為京東東路和京東西路。宋代在今山東地區共設定

4

府、

14

州、

1

軍、

2

監、

88

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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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山東鹽場的分佈情況

山東沿海有較好的鹽業生產條件,因此宋王朝對此區域的鹽業開發加大了力度,據史料記載,

山東沿海北起濱州,南至日照都建有鹽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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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人食用的鹽有海鹽、池鹽、土鹽、崖鹽等種類,山東地區主要以生產海鹽為主,山東的重要鹽區可劃為兩部分,其一為京東路,初在密州設濤洛場,年產鹽

32000

餘石,後增登州四場;其二為河北路濱州場,年產鹽

21000

餘石。

其中密州濤洛場的產鹽不僅滿足本地及沂、濰兩州的需求,還銷往其他地區,後來增加的登州四場,則從側面表明對於該地區的進一步開發,也表現出朝廷對山東鹽區的重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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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宋代山東鹽場的地位

製鹽業是山東重要的手工業部門,北宋時期,山東是七大產鹽地區之一,主要分佈在密、登、青、萊、濱州五處,其中以密州濤洛場的產鹽最為豐富,年產

32000

餘石。上述鹽區的食鹽大部分是供應本地即山東地區居民所需,只有很小的一部分會外銷,可見山東地區的鹽場的重要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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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代山東的鹽業生產

宋代的官收鹽利在中央財政歲入中佔有重要地位,其中最主要的鹽產區是解州的池鹽區和兩淮海鹽區,產鹽量分別佔到全國食鹽總歲額的百分之三十與四十,山東產鹽區雖然產量有限,但在當時也佔有重要的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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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宋代山東鹽業生產技術

宋人關於海洋的著作,包含著鹽民的豐富經驗,根據這些經驗,鹽民利用潮汐和氣象規律取土煎鹽。

史籍中記載的濱海取滷方法,大致可以分為三種:海潮積滷法、刮鹹淋滷法和曬灰淋滷法。

這些方法對當時的各鹽場提供了借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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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宋代山東的灶戶與鹽課

北宋時期,山東地區從事鹽業生產的鹽民數量不斷增加,並且逐漸制度化,如在皇祐年間風暴潮爆發,受災的壽光、千乘兩縣數百戶人家均為鹽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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鹽戶有各種各樣的稱謂,如畦戶、鐺戶、井戶、灶戶、直戶、亭戶等,人數眾多,此外專業製鹽者稱為畦夫、井夫、灶丁、亭丁、鹽軍等,這與他們使用的製鹽資料來源及所有制形態有關,山東地區的製鹽資料來源主要是海濱的亭場、草蕩和盤角以及河北路部分地區的鹹土等。

一般說來,鹽田多是鹽民墾闢的,其所有權應屬於鹽民自己,但宋代官府為壟斷鹽利,“建置鹽場”,將自營鹽戶“拘籍”為官監鹽戶,將鹽民的製鹽資料收為國有,這就造成製鹽資料由私有向官有的轉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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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一方面,鹽民為維護自己的權益,不斷同政府展開鬥爭,藉以收回製鹽資料的所有權,於是又造成了製鹽資料由官有權向私有權的轉化。這兩種性質與方向相反的活動,廣泛存在於宋代各鹽產區,貫穿整個鹽業的發展過程,並對宋代的社會經濟活動產生了深遠影響。

《宋史

·食貨志》記載,食鹽的生產體制有官制、官監民制和民制三種類型。在海鹽產區主要實行的是官監民制,即在官府監督下的民制,所產的鹽全部由官收買,一斤一兩不得私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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鹽民自煎制廣泛存在於中下等鹽戶間,如京東東路

“各煎各賣”的灶戶和河北路海濱的小鹽戶,其生產的鹽或自由銷售或由官府統一收購。

對亭戶的管理有嚴格的制度,以淮浙鹽為代表,藉以窺見灶戶的編制,而其他產區無可考。兩浙自熙豐以後,則有一種結甲之法,其辦法是:

“自三灶至十灶為一甲,而煎鹽地什伍其民,以相議察”。其中甲有甲頭監視煎鹽。灶甲制實行的基本目的是“絕私鹽之弊”。由此我們可以推測出當時的鹽戶人身自由是受限制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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鹽民的鹽課主要以官營池、井、場、監的日課、月課、歲額為主。宋代亭戶的賦稅繳納方法一般是按照稅糧價錢折計為鹽數。

北宋政府從食鹽生產者身上剝削的利潤十分驚人,官之買價賤而賣價貴,官府獲利巨大,同時官府

給予

生產者的工錢過少,加上收鹽時剋扣斤兩,拖欠鹽錢的事情經常發生,在上層鹽戶與官府的雙重壓迫下,下層鹽戶過著極端困苦的生活,因此鹽場走私事件非常嚴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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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宋山東的私鹽問題

私鹽問題成為一個嚴重的社會問題,發生在中唐以後,唐中葉以後,中國社會發生了重大變化,田賦收入在國家財政收入中佔的比重減少,再加上政府官僚體系的日益完善,奢侈享樂之風盛行,為維持財政支援,政府加強對鹽、茶、酒等物品的壟斷管理。

“民以食為天,鹽為百味首”:北宋鹽業的發展,私鹽為何盛行?

自西漢對食鹽實行禁榷制度,至唐一代日益嚴密,唐後期食鹽專賣的結果使鹽利在國家財政收入中的比重增加,鹽利成為專制統治的重要財政支柱。同時土地所有制關係的變化,出現了大批破產農民和無業遊民,貧富分化加劇。

而鹽作為一種日常需求且不可替代的物品,其交換所帶來的利潤使得人們聚集到鹽利上來,

“利之所在,百姓趨之”,違禁制鹽販鹽的活動頻頻發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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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謂私鹽即違反政府規定而私自出賣的食鹽,北宋真宗時,人口達四千餘萬,鹽產歲額約二億五千萬斤,合每人每年平均吃鹽六斤,如果私鹽能控制在一定的範圍內,官鹽保持歲額不盲目擴大生產,且鹽價合理,就能保證鹽順利銷售,供求基本持平,但實際上官鹽價格日升,打破了供求關係的平衡,致使私鹽盛行。

隨著宋代食鹽專賣制度的進一步強化,違法制販鹽的活動也進一步擴大,無論是從規模還是從危害程度上,都遠遠超過前代,參與制販鹽者人數眾多、成分複雜,而且分佈廣泛。山東地區有關私鹽的記載不多,但這不代表該地區不存在私鹽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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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鹽盛行的影響

私鹽的盛行,對宋代的經濟和社會的影響是巨大的。

首先,私鹽的盛行,嚴重影響了官鹽的銷量,進而減少了鹽利收入,影響了國家財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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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次,損害了商人的利益。宋代食鹽有部分是透過商人來運銷的,實際上是一種間接專賣制度,但私鹽的盛行,在衝擊官鹽的同時,也對承擔運銷官鹽的鹽商造成了衝擊,致使食鹽停滯不銷。

第三

私鹽販是一個特殊的階層,北宋時期參與私鹽販賣的不僅有商人與鹽戶,還有軍士、富貴人家與達官顯貴。其中最底層的貧苦大眾,在殘酷的經濟剝削下,為了生計鋌而走險。

政府制定的禁私法令,對於官僚、巨賈來說,只是一紙空文,而對於廣大鹽戶來說則是嚴苛的。為了生存,這些鹽戶聯合起來同官府鬥爭,矛盾激化時經常發生揭竿起義的事情。

“民以食為天,鹽為百味首”:北宋鹽業的發展,私鹽為何盛行?

鹽販起義,是階級矛盾激化的結果,也是宋代嚴苛的鹽法所致,是宋代社會動盪的一個重要組成部分,動搖了宋代的統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