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民禁毒】販賣海洛因101.16克,雲南一女子獲刑十五年

全民禁毒

2021年3月,固原市中級人民審結了一起販賣毒品罪案件。雲南女子馬某某因犯販賣毒品罪,被判處有期徒刑十五年,並處沒收個人財產人民幣二萬元。

基本案情

被告人馬某某於2020年7月13日接到蘭某某(偵查中因病死亡)電話後,在雲南省大理州巍山縣永建鎮與蘭某某見面,商議買賣海洛因,並用摩托車將蘭某某接到其位於永建鎮某村的家中。次日,馬某某用避孕套將101。16克海洛因包裝後交給蘭某某,收取蘭某某毒資20000元。15日,蘭某某攜帶海洛因到大理州汽車站乘車返回涇源縣城。18日,涇源縣公安局偵查人員從蘭某某處查獲上述海洛因。8月11日,馬某某在家中被公安人員抓獲,如實供述其販賣毒品事實。經鑑定:從蘭某某處查獲的毒品疑似物中檢出海洛因成分,含量為18。57%。

法院判決

法院審理查明,被告人馬某某違反國家對毒品的管理制度,明知是毒品海洛因而販賣,數量達101。16克,其行為構成販賣毒品罪。被告人馬某某到案後能夠如實供述自己罪行,具有坦白情節,可以從輕處罰;被告人馬某某自願認罪認罰,可以從寬處理。

為維護國家對毒品的管理制度,打擊刑事犯罪,根據被告人馬麗雲的犯罪事實、情節、性質以及社會危害程度,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條第二款(一)項、第六十四條、第六十七條第三款、《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之規定,固原市中級人民法院對被告人馬某某依法作出上述判決。

法條連結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三百四十七條 走私、販賣、運輸、製造毒品,無論數量多少,都應當追究刑事責任,予以刑事處罰。

走私、販賣、運輸、製造毒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十五年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並處沒收財產:

(一)走私、販賣、運輸、製造鴉片一千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數量大的;

(二)走私、販賣、運輸、製造毒品集團的首要分子;

(三)武裝掩護走私、販賣、運輸、製造毒品的;

(四)以暴力抗拒檢查、拘留、逮捕,情節嚴重的;

(五)參與有組織的國際販毒活動的。

走私、販賣、運輸、製造鴉片二百克以上不滿一千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十克以上不滿五十克或者其他毒品數量較大的,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走私、販賣、運輸、製造鴉片不滿二百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不滿十克或者其他少量毒品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單位犯第二款、第三款、第四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各該款的規定處罰。

利用、教唆未成年人走私、販賣、運輸、製造毒品,或者向未成年人出售毒品的,從重處罰。

對多次走私、販賣、運輸、製造毒品,未經處理的,毒品數量累計計算。

第六十四條 犯罪分子違法所得的一切財物,應當予追繳或者責令退賠;對被害人的合法財產,應當及時返還;違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財物,應當予以沒收。沒收的財物和罰金,一律上繳國庫,不得挪用和自行處理。

第六十七條 犯罪以後自動投案,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對於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其中,犯罪較輕的,可以免除處罰。

被採取強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實供述司法機關還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論。

犯罪嫌疑人雖不具有前兩款規定的自首情節,但是如實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從輕處罰;因其如實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別嚴重後果發生的,可以減輕處罰。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十五條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願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認指控的犯罪事實,願意接受處罰的,可以依法從寬處理。

【全民禁毒】販賣海洛因101.16克,雲南一女子獲刑十五年

原標題:《【全民禁毒】販賣海洛因101。16克,雲南一女子獲刑十五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