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南江行政機關聯合強拆,導致程式違法!

四川-南江

行政機關聯合強拆,導致程式違法!

一、 案情回顧

2009年3月,馮某、張某、楊某、明某透過向政府主管部門申請,取得了相關部門的書面同意後,由縣政務中心組織水務、環保、國土、林業等部門實地勘察選址定點。在取得相關部門的批文後,開始投資興建某磚廠,並於2010年年初竣工投產。

四川-南江行政機關聯合強拆,導致程式違法!

2018年10月,南江縣人民政府及相關部門授意南江縣電力公司強行對磚廠停電。

10月16日鎮政府、南江縣自規局、南江環境局等單位沒有向馮某、張某、楊某、明某送達處罰通知、釋出拆除公告,也沒有聽取馮某、張某、楊某、明某陳述、申辯的情況下,強行派出100餘人對磚廠進行了強制拆除,造成財產巨大損失,侵害了合法權益,因此馮某、張某、楊某、明某四人提起了行政訴訟。

請求法院依法判決鎮政府、南江縣自規局、南江環境局、南江縣經信局行政強制拆除南江縣某磚廠(以下簡稱磚廠)的程式違法。

二、 被告答辯

鎮政府辯稱,鎮政府根據上級要求對轄區磚廠進行問題整改,是履行屬地責任和鄉鎮環境保護職責的行為,在整個過程中是協調各方並給原告做工作,原告是自行拆除,資產也是其自行處置,鎮政府並未採取強制拆除手段,其行為沒有超越職權,不是可訴的行政強制行為。

自規局辯稱,縣自規局未對槐樹頁岩磚廠實施強制拆除,2018年根據磚廠要求到場配合、協助拆除,是為了保證拆除的安全、化解社會矛盾。

環境局辯稱,環境局沒有實施強制拆除磚廠的行為,僅是配合拆除工作,安排工作人員到現場是為了維持秩序和解答拆除原因。

縣經信局辯稱,南江縣經信局僅是應相關單位通知要求,安排工作人員到場做政策法規宣傳及維穩工作,未實施強制拆除行為,故不存在行政違法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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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法院審理

本院認為,磚廠在經營期間未辦理用地、環保、安全生產許可、營業執照等相關手續,屬違法經營,先後被原南江縣國土資源局、南江縣環保局等相關職能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整改或自行拆除,但原告未自動履行。

後南江縣人民政府根據上級相關職能部門的要求將磚廠確定為磚瓦行業企業大氣汙染整治範圍,並決定在2017年底前關閉、取締。磚廠應當予以拆除。

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強制法》的相關規定,對於違法建築物、構築物、設施等需要強制拆除的,行政機關作出強制執行決定前,應當事先以書面形式催告當事人履行義務,當事人收到催告後有權進行陳述和申辯,經催告當事人仍不履行的,行政機關書面作出強制執行決定並公告,限期當事人自行拆除,當事人在法定期限內不申請行政複議或提起行政訴訟,又不拆除的,行政機關可以依法強制拆除。

本案南江縣自規局在法律沒有授權強制執行的情況下,組織相關職能部門強制拆除磚廠,且在實施強制拆除前,僅向原告作出責令停止違法通知書,未履行催告、作出強制執行決定等職責,違反行政強制執行的法定程式。

四、 法院判決

南江縣自然資源和規劃局強制拆除南江縣磚廠程式違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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