應邀參與調解,竟被判擔責

浙江的張先生最近攤上了大事,因八年前參與了一起欠款糾紛的協調,如今竟被江蘇兩級法院判決承擔40萬元!

事情得從八年前說起。2012年,江西籍工程包頭薛某經張先生介紹承接了上海通用汽車公司某施工專案的分包工程,同時應江蘇溧陽公司要求,又撮合了江蘇溧陽公司向薛某供應防腐材料並與其簽訂了材料供應合同。2014年1月,因薛某尚欠718036元材料尾款未付,溧陽公司人員到薛某工地討要欠款,形成糾紛。

在糾紛僵局之時,雙方均想到了共同的朋友張先生,希望張先生出面協調,張先生遂趕赴工地協調。經協調,溧陽公司代表同意剩餘欠款718036元按整數70萬元結算,薛某則承諾在年內付清。為了對事主雙方各自的表態日後有個見證,張先生作為協調見證人在結算單上將雙方的意思進行概括並簽下“年內按70萬元結”字樣,薛某則仍在欠款人一欄簽字確認。未曾料到,這一簽字居然給張先生惹下大禍。

2016年,溧陽公司在明知薛某系材料實際買受人的情況下,仍以張先生籤具“年內按70萬元結”系第三方承諾履行債務為由,向諸暨市人民法院起訴,要求張先生付清欠款,經張先生據理力爭,溧陽公司見勝訴無望,在數次起訴、撤訴後於2019年最終撤回了對張先生的起訴。

2019年11月,溧陽公司在諸暨起訴無望後,移師溧陽,重新起訴。案經溧陽法院、常州中院一二審審理,均認定張先生所籤的“年內按70萬元結”的文字內容構成履行債務的承諾,雖者薛某須直接承擔欠款的支付責任,但張先生也因簽字須承擔“連帶責任”。張先生不服一二審判決,現已向江蘇高院申請再審。

業內多位法律資深人士解讀案件始末後指出:張先生在薛某作為債務人已在賬單上簽字認可債務的情形下,按薛某與溧陽公司實際達成的妥協意見,在旁標註簽字“按70萬元年內結”,單從文字本身表達的語境來看,難以直接認定張先生具有擔保或債務加入的意思表示;民事法律行為探究的應是民事主體真實的意思表示是什麼,如果認定此簽字構成保證意思表示,則應按擔保法的規定釋明為何構成保證,構成何種型別保證;又如果認定此簽字構成債務加入意思表示,則應對照民法典的債務構成要件釋明具體理由;在和諧社會的大背景下,透過某級組織、某個好友出面協調解決社會經濟矛盾屬於常見形式,若法院在證據不足的情形下隨意推定協調人擔責,則無疑將在法律以外人為加重協調人的負擔。此案最終結果如何,只能拭目以待江蘇高院的最後裁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