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沖動!巢湖某小區一保安竟因建築垃圾問題,將人毆打鼻骨骨折!

近日,安徽省巢湖市人民檢察院釋出一則起訴書,被告人程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漢族,高中文化,案發前系**小區保安,安徽省巢湖市人。因涉嫌故意傷害罪,於2021年6月3日被巢湖公安局決定監視居住,同年7月9日被本院決定監視居住。

經依法審查查明:

2020年8月5日下午,被告人程某某在巢湖市**小區執勤期間發現裝潢工人王某某在小區內倒建築垃圾,程某某上前制止時與王某某發生爭執,並與隨後趕到的王某某丈夫陸某某相互毆打,致被害人陸某某鼻骨骨折、頭面部多處軟組織挫傷。

期間,被告人頭部被王某某用簸箕砸傷。經安徽省巢湖市公安司鑑定中心,被害人陸某某損傷程度為

輕傷二級

。經合肥市精神病醫院司法鑑定所鑑定,

被告人程某某被診斷為雙相情感障礙,在本案中為限定刑事責任能力。

2020年8月5日,被告人程某某經巢湖市公安局民警電話通知到案,到案後如實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實。

太沖動!巢湖某小區一保安竟因建築垃圾問題,將人毆打鼻骨骨折!

(網路圖片)

本院認為,被告人程某某故意傷害他人身體,致一人輕傷,其行為已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條第一款之規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以故意傷害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程某某認罪認罰,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的規定,可以從寬處理。被告人程某某系尚未完全喪失辨認或者控制自己行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其主動投案,到案後能如實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實,系自首,應分別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十八條第三款、第六十七條第一款之規定予以處罰。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的規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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