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低應收41萬卻只收5000元,一位律師收費過低被處分,律協:“構成不正當競爭”

近日,長沙市律師協會在官網上公佈一則案例,以期引導律師不可收取低律師費,卻引起熱議。

最低收費41萬,但律師只收了5000

據澎湃新聞,長沙律協官網5月26日公佈的《湖南XH律師事務所、嚴某某律師不正當競爭一案》披露,2017年5月9日,委託人劉某某經朋友介紹請求嚴某某律師代理潘某某訴劉某某等人民間借貸糾紛一案。礙於朋友情面,嚴某某律師決定接受委託,並指派肖某律師擔任該案劉某某一審程式的訴訟代理人。當日,湖南XH律師事務所與劉某某簽訂《委託代理合同》,代理費為5000元,至今未收到劉某某該筆律師費。

最低應收41萬卻只收5000元,一位律師收費過低被處分,律協:“構成不正當競爭”

調查組查證發現,肖某律師在代理過程中正常履職,沒有證據證明有違《民事訴訟法》及其他法律法規的行為。

同時,該案訴訟標的為15212400元,湖南XH律師事務所與劉某某簽訂的《委託代理合同》中約定收費總額為5000元。依據《湖南省律師服務收費行業指導標準》的相關規定,本案依照訴訟標的最低可收律師服務費為411248元,但本案《委託代理合同》約定收費總額為5000元,屬於採取過分低於律師收費指導標準進行收費的情形。

最終律協認定,由於沒有證據證明被處分人收取了委託人劉某某的律師費用,故“不向委託人開具律師服務收費合法票據”的違規事項不能成立;被處分人構成“採取過分低於律師收費指導標準進行收費”的不正當競爭行為。

長沙律協的處理結果:給予湖南XH律師事務所警告的行業處分;給予湖南XH律師事務所嚴某某律師警告的行業處分。

在該處分後面還附有《案件評析》,評析人認為,本案中,律所在合同審查時並沒有對該收費明顯低於收費標準進行嚴格審查,該律所的管理並不規範。嚴某某律師礙於朋友情面低價收費指派律師代理該案件,委託人卻連5000元也並未支付,在案件代理過程中,肖某某律師雖然正常履行律師職責,但仍遭到投訴,可見委託人及其他訴訟參與人並不會因為律師低價收費而降低對律師的要求,特別是法律關係複雜或存在巨大利益衝突的案件中,律師如因低價收費未認真履行職責給當事人造成損失的情況下,代理律師還有可能面臨損失賠償。

評析人最後認為,律所及律師無正當理由在收費標準以下收費吸引客戶的行為嚴重背離市場價值規律,其結果將造成法律市場的混亂,使委託人無法正確的選擇法律服務,其合法權益可能得不到及時和合法的維護,另一方面其他律師由於受到低價收費的排擠無法獲得案源,或將採取同種方式,其結果將導致律師業務素質的下降,律師行業的整體形象受損。

最低應收41萬卻只收5000元,一位律師收費過低被處分,律協:“構成不正當競爭”

圖片來源:攝圖網(圖文無關)

據武漢晨報,6月3日,上述處分資訊已從長沙律協官網撤銷。記者聯絡長沙律協詢問,辦公室一名工作人員稱,“不清楚,不瞭解此事。”監事會工作聯絡處一名工作人員表示,不方便對律師收費低這一行為進行點評,也不清楚通報是怎麼發出來的。

針對長沙律師協會的這份通報,3日下午,長沙市司法局律師工作處表示,該處分是協會內部的處分,並非司法行政機關作出。並稱該局已經關注到了相關輿情,正在進行處理。

業內爭議極大

此事在律師業界引起極大爭議。

北京市京都律師事務所一名律師表示,5000塊錢確實是非常低了,這干擾了正常律師收費的市場規律。若都這樣低收費很難保證服務質量。

湖北一家律所的知名律師表示,律師在代理案件時,收取低於指導價格標準的費用,很難說是不是“不正當競爭”。

“每個省份都會有律師行業收費指導標準,收費方式大同小異。”根據湖南省律師協會制定的收費行業指導標準,爭議標的10萬元以下的,收費3000元-10000元;爭議標的在500萬元至2000萬元,收費為標的的4%-2%。

“長沙這個律師,1500多萬元標的,只收5000元,太離譜。”這位律師稱,即使當事人是她很好的朋友,都不可能收這麼低的費用。

但據楚天都市報極目新聞,中南財經政法大學副教授戴盛儀表示,上述長沙案件中律師的行為沒有構成不正當競爭。

最低應收41萬卻只收5000元,一位律師收費過低被處分,律協:“構成不正當競爭”

圖片來源:攝圖網(圖文無關)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中,從所有列舉的不正當競爭行為的部分來看,並沒有涉及到“低價”銷售商品或者服務的條款。“所以,雖然其過低價格的服務可能對行業有所影響,但其行為從法律上談不上不正當競爭。”

戴盛儀稱,行業協會制定收費行業指導標準,其目的是為了進一步規範市場、引導市場良性發展,是一件好事。但是這個標準應該是拿來讓會員單位參考的,“協會可以倡導這個價格,但不應是強制性的。”

長沙這家律所和律師因為沒有執行相關價格,而受到協會的警告處分。這說明協會對相關價格標準已經帶有一定的強制性了。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壟斷法》第二章第十六條:“行業協會不得組織本行業的經營者從事本章禁止的壟斷行為。”其中包括“固定或者變更商品價格”的行為。律師事務所儘管不是典型意義的經營者,但律師事務所及律師協會的行為仍然應遵守我國《反壟斷法》的規定。

戴盛儀認為,如果協會強制性的執行相關價格標準,不執行就警告處分、甚至將渉事律所踢出協會,那麼可能涉嫌壟斷。

央廣網評論:打官司也要“最低消費”?

據央廣網,律師收費問題,律協當然可以從行業規範角度,給予必要引導,但強行規定最低收費標準,並無必要。

一方面,律師的委託代理服務本質上是市場行為,律師以自己的專業技術,低價甚至免費為當事人代理案件也是律師市場競爭的一部分,只要律師事務所本身不持反對態度,其他人不應過度干涉。律師協會作為服務律師的社會組織,更不應該對律師的收費標準給予過度的干預,這不符合市場規律與準則。

另一方面,我國正處在經濟發展和社會進步的關鍵時期,律師從社會公益角度出發,為低收入階層提供價格低廉甚至免費的法律服務,有其充分的道義基礎,應該鼓勵、表揚,而不是打壓、取締。

當然,在部分地區,無原則的低價競爭確實是制約律師行業健康發展的頑疾,但是低價的律師服務是不是真的能達到預期目的,這需要委託人自己進行充分的評估與衡量,我們要相信當事人對律師品質、律師費的敏感度。對一些爭議不大、事實清楚的案件,當事人希望少付甚至不付律師費,完全可以理解;而對於爭議巨大、涉及利益巨大的案件,當事人一定會在市場邏輯、專業水準、服務效果等各個層面進行綜合判斷,得出自己最佳的結論。

所以,律師協會應該多去想想怎樣為律師們提供好服務,怎樣引導律師群體更好開展法律服務工作,而不是在價格機制問題上發號施令,發揮自己不應該發揮的作用。

編輯|

孫志成 杜恆峰 王嘉琦

校對|

盧祥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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